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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藤老鵰 wrote:
不是吧,原告劃定的...(恕刪)

如果繼承有股票不是要等股票都賣光才知道。
判決書 :被告是否取得遺產及價值多少與清償債務無涉。
債務可以協商,如果銀行不滿意拿到錢可以另案告訴。

父母買房都可能登記在子女名字,銀行對這樣的債務也無奈。
housan wrote:
........我還...(恕刪)


感謝.

也感謝所有參與討論的網友,我把這部分復習過一次,林秀雄李玲玲老師的書和講義從櫃子深處搬下來k,再把民訴翻一翻,總算稍微清楚點了,得失寸心知,個人關於本題就此打住,不再饒舌.

土法鍊鋼真的是很危險的事,有良師益友能問才不會閉門造車造出個四不像來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原告(銀行)的訴之...(恕刪)


好,判決得假執行,想免為假執行就要拿出擔保金26萬2029,如果不鳥他不提擔保,要假執行請便,請問會超過遺產範圍嗎?顯然不可能,因為這就和判決主文不符了.

我不知道假執行是執行啥,以我粗淺的認識,我以為銀行真的要執行就是去拍賣遺產(車子),不論車子價值多少,銀行能拍出26萬就能得到26萬的清償;只能拍出5000就只能得到5000的清償,因為判決是”在所受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


而DAVIDC2924大認為,因為法院說想免為假執行就要拿出擔保金26萬2029,表示這假執行是針對樓主自己的固有財產,他的理由是:”26萬2千擔保,當然是針對可以將來可以處分的財產-房子,車子只值5000, 用26萬2千擔保,不是笑話?”

不知道這樣的理解有沒錯誤,有請高明解惑.

我記錄一下
Petruchio wrote:
好,判決得假執行,想...(恕刪)


喂你最近躲去哪啊?好久不見,我還在想你是不是被那個皇帝後代設伏砍腳筋咧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感謝.也感謝所有參...(恕刪)


2016/03/22 update

感謝加藤老鵰大,DAVIDC2924大,孫浩彧大,housan大,皮丘丘大,Gugugu大,及各位熱心的網友討論與回覆,並提供不同的建議與看法,實在是非常感謝。

小弟更新一下今天下午請假去士林法扶詢問的結果。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那位年輕律師人很好,拿著判決書逐條跟我解釋判決,建議大家有任何的法律問題都可以線上預約諮詢法扶相關的法律服務,而這些服務都是免費的,也是各位納稅人的應有的權利。

其判決書的內容法扶的律師解釋大意如下:

銀行只能針對我繼承的遺產的部份進行清償,不能針對我個人財產的部份進行任何的動作。

而小弟與家人繼承的財產,就是那台不知去向的汽車。

除非你想保住這台汽車或是你認為這台車的價值遠高於26萬,或是這台車是一台有名有價值的古董車之類的,你才要花這26萬提供擔保這輛汽車,不然銀行所能執行假扣押處分請求的部分,就只能是這台汽車。

若繼承的就是一台不值錢的車,銀行找的到,就讓他去扣押,也無妨。

除非車上藏有金條或是什麼值錢的寶貝藏在車裡,或是這台車是一台超跑,價值連城,你們必須要保留這台車,但若是沒有,銀行申請假扣壓,就只能對這台車執行。

而小弟跟律師詢問,若是不想要銀行再有什麼後續的動作,我應該怎麼做呢?
因為小老百姓還要上班,沒有辦法像銀行的法務單位有專人專門處理銀行的法務相關事務。
也總不能一直請假,收到通知就要跑法院,也要另外請假去詢問法律的相關扶助。

而律師的建議是可以請我主動聯絡銀行,就判決書的內容表示有誠意解決這件事情,法律上繼承了一台5000塊的汽車,就直接提出付給銀行5000-2870塊的主張請求,請銀行寫一份切結表示後續銀行不會有後續的法律行為與動作。

以上是今天去法律扶助基金會所詢問的結果,也希望大家也都不要遇到這類的事情,但若真的不幸遇到,這邊也有一個相關的案例可參考。

小弟會再想想後續應該要怎麼處理。
phs137891 wrote:
2016/03/22...律師的建議是可以請我主動聯絡銀行,就判決書的內容表示有誠意解決這件事情,法律上繼承了一台5000塊的汽車,就直接提出付給銀行5000-2870塊的主張請求(恕刪)


很遺憾律師竟會這樣建議
不過不意外
依個人遇過的律師
有九成以上都不懂強制執行
因為律師的主要工作是在訴訟

本來不想再回應的
但深怕樓主會拿錢出來
還是當作做善事說明一下吧

一般人只要欠錢不還
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時
便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就本案而言
就是很簡單的強制執行範疇
大家都多慮了
負債的是樓主的父親
其實樓主連一開始的訴訟程序沒必要參加
後續的判決也完全不須理會
對樓主的權利完全沒有影響
若銀行真傻到要聲請強制執行
就必須先查到遺產
假設銀行查到那部19年的車還在
其強制執行聲請狀的請求金額若為262,029元、加利息、加2,370元的訴訟費
則銀行須先繳交2,115元的執行費
查封車輛時約須負擔3000元的拖吊車費、200或400元的員警差旅費、800元鎖匠費及3000元的鑑價費
意即銀行若要拍賣車輛至少須拿出9,115元出來
至於那輛只剩報廢價的車若有欠稅
則相關單位還會來參與分配
而鑑價公司鑑出來的價錢必須超過9115元
法院才會進行拍賣
否則拍賣無實益
若車牌逾檢註銷、有罰款未繳
則買受人須繳清相關費用後才能過戶
我想應該不會有人想買這輛車吧
銀行當然也清楚

當進行以上程序時
樓主會收到法院公文
一樣不須理會
因為完全無損樓主任何的權益
就我猜測
銀行應該只會寄催收函唬唬樓主
不會笨到聲請強制執行

言盡於此
不是你欠的錢
你便一塊錢也無須拿出來
樓主可將本人所言
就近拿到所在地法院的民事執行處
找位看起來人很好的書記官或執達員
擔誤他兩分鐘問一下即可印證
kiiko wrote:
很遺憾律師竟會這樣建議
不過不意外
依個人遇過的律師
有九成以上都不懂強制執行
因為律師的主要工作是在訴訟...(恕刪)


這位兄弟
或許您之前有被強執的慘痛經驗
所以對本樓有些誤解

這棟樓的案還在本案訴訟喔
根本還沒有走到強制執行去
只是一審判決有附帶假執行擔保而已

PS別以為律師只負責訴訟啊
強制執行也是業務範圍內喔
尤其怎樣把財產找出來很有眉角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kiiko wrote:
很遺憾律師竟會這樣建...(恕刪)


+1

判決書只要看主文就好了

剩下的

就是給要上訴的找理由上訴

最近我幫公司打贏一筆小額訴訟(十萬元以內)並定讞

查對方資產只有不動產土地很多筆

其它的查不到

因為個資法問題

也只能向國稅局查

所以那也就算了

蠻像樓主的例子

二十幾萬....

說真的

銀行跟我打的目的或許會很像

拿不拿得到其實並不是很重要

但是

打贏了,拿來提列呆帳費用

稅務上的考量才是重點

營業稅法第94條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
  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
     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
     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
     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有我國駐
     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
     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二)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
     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三)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四)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
     發給之債權憑證;
  (五)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
     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
  (六)屬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
     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phs137891 wrote:
2016/03/22..而律師的建議是可以請我主動聯絡銀行,就判決書的內容表示有誠意解決這件事情,法律上繼承了一台5000塊的汽車,就直接提出付給銀行5000-2870塊的主張請求,請銀行寫一份切結表示後續銀行不會有後續的法律行為與動作。.(恕刪)

車子應該向派出所申報遺失,再向監理所報廢。如果當時訴訟時能提出資料證明,法官可能就不會附加假執行處分。

民法規定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汽車無法分割所以應按其數額(殘值)計算,假執行不需針對汽車,只要你的財產其中一項足夠償還都可能被拍賣。因為現在等於你欠銀行26萬,但是只要還汽車或(殘值)。
以車子交付給銀行符合法律規定完成清償債務,不會有任何疑慮。但是沒有車子不影響銀行請求被告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必須以車子價值還債。

清償債務以繼承的財產為限,應該多少法官沒有明講,可以依據陳報法院清算遺產清冊或雙方協商。

應該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銀行,內容是願意以5000-2870塊付給銀行,免於被銀行向法院說你無意清償債務。
繼承人只要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完成清算遺產之工作,並且清償債務,就可避免失去限定繼承保障之風險。
雖然限定繼承(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但是繼承人有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義務。

法官審判結果常有不同,會有不同見解,所以必須有措施降低風險。

可以參考以下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俞亦軒律師:網址

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而自行清算遺產之繼承人,也須應依法律規定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及遺贈交付。若有違反,則不受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繼承之保障;若有因此而造成的損害,亦須負賠償責任。準此,除非繼承人很清楚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否則自行清算,
一旦未依民法第1162之1清償債務,仍存在著不受第1148條第2項限定繼承保障之風險,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不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而負完全清償責任。
故本所建議繼承人採行「法院清算」之方式進行遺產清算,較能維護自身之權益。如有不瞭解也應該尋求專業協助,以免糊里糊塗失去了「限定繼承」制度的保障。
kiiko wrote:
很遺憾律師竟會這樣建議
不過不意外
依個人遇過的律師
有九成以上都不懂強制執行
因為律師的主要工作是在訴訟


這整串討論,個人感覺就是kiiko大說的最接近實務。
個人猜kiiko大應該是跟強執有相關行業的人。
不過我想開版大在眾多的說法下,
真的也很難辨別誰說的是正確,誰說的是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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