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fan wrote:既然您這麼厲害,建...(恕刪) 完全認同閣下的意見說實在話我覺得詹姆士老兄真的該加入彰檢,並且用他所謂的證據去K法官看看....我真的很期待到時候的場面,應該會很有趣才是....
James' d&m wrote:除了頂新自己內部文件及證人胡先生外,大幸福公司的油源有沒有符合食用油的標準?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也很清楚。...(恕刪) 彰化地院判決文內清楚提到:頂新公司提出越南大幸福公司企業登記證明書,其上記載「3.營業行業,序號2『生產動物食用油、植物食用油(不在辦事處營運)』、..4.批發食品(詳情:買賣油脂產品。買賣海鮮)...」等語
FemcAT wrote:難怪網路一堆人民對於判決毫不理解大概因為是送錯法院了應該要送到台灣人民法院,直接大刑伺候,狗頭鍘擺在門口,說你有罪有罪,不招就打到死,招了就砍死...(恕刪) 問題是台灣人民法院在哪裡呀??
引用判決採用證人證詞內容:證人胡大光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台灣最早50年間可能也是這樣,用鐵鍋這樣煮,越南的屠宰水準以台灣的眼光看當然還是非常落伍,而且很多地方不符合食品衛生的標準,舉例來講,動物屠宰後,最基本的原則是吊在空中,絕對不能再接觸地面,先進國家的屠宰場豬電昏後,吊起來後所有流程都是在空中進行的,包括放血、刮毛這些,還有把屠體分切全部吊在空中,用一個生產線用鐵鍊吊在空中掛著進入每個地方,越南很多地方還是在地上處理,只有在分割拿出內臟的部分是吊在空中處理,前後兩段很多地方都還是接觸地面,以我的標準來看不符合食品衛生。.....用台灣的標準看越南的屠宰場,台灣的不會發執照,….....在台灣還有比較先進的國家,豬的屍體是不准燒掉,叫做再生資源,所以會把死豬,有時候衰弱沒有價值的一起扔掉,就運到化製廠煉製成有機肥,有的國家還可以煉製成肉骨粉可以再來利用,而不是燒成灰,在越南沒有化製這套系統。....台灣有系統性的,死豬全部要交給另一個化製系統去處理,越南沒有這個系統。實際上越南在買病豬,那是拿去吃的,.......照台灣的規定,屠宰前在繫留場要看,不合格就不准屠宰,真正屠宰場的獸醫人員是在屠宰後要看屠體,有時候看哪裡有問題就要整個割掉,在越南我沒有看到有這個動作.......我印象中大幸福公司是一個收購商,我看過他們公司好幾個大油桶,但是沒有看到工廠,所以後來我就知道他們是把別人煉好的油買來儲存再銷售,....。
你引用的這套證詞很弱,沒有時間地點直接證據、然後最重要的一點,沒有辦法跟大幸福的產品產生連接,基本就是八卦越南屠宰場的水準,頂新會被判無罪一點也不意外,如果檢方只有這種程度的證據 James' d&m wrote:引用判決採用證人證詞內容:
piwu0532 wrote:頂新的油攙了什麼偽...(恕刪) 就是摻這個阿,今天要是只有彰化地院的判決無罪就算了,偏偏還有其他法官不認同!!小蜜蜂收購廢油還售油 夜市攤販揪出頂新黑油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4-10-15 12:28 揪出「頂新」黑心油的關鍵人物是一名夜市小吃攤業者,因為「小蜜蜂」向他兜售一桶油品,讓他起疑直接提出檢舉,台南檢調鍥而不捨追出「頂新」黑幕,讓魏應充下台。台南檢調揪出頂新「正義油品」黑心油事件,一路跟監小蜜蜂,追出「鑫好」向專門收購廢食用油的「東森綠能」進貨,市調處秘書李明印說,幕後英雄是一位夜市攤販業者,因為平日在夜市收購廢食用油的周姓「小蜜蜂」,除了收購夜市廢食用油外,還到處向商家兜售油品,這位業者本身擁有丙級廚師執照,對於油的來源具有警覺心,基於道德良心向市調處檢舉。李明印說,這位業者提著小蜜蜂回賣給他的油前往市調處檢舉,「他本身有很多回收油交給小蜜蜂處理回收,沒想到有一天小蜜蜂反而回過頭來,拿著油賣給他,還說一定可以通過檢驗,比市售還便宜,這位先生買了一桶,並向調查處檢舉」。調查處人員根據小蜜蜂的名片追蹤,根本是虛設公司,市調處人員經過一番工夫,終於追出位於荒郊野外的關廟「東森綠能」公司,發現這些的廢油全都被「鑫好」公司賣給「正義公司」製油,並且直搗「頂新」集團,讓魏應充下台,面對司法調查。另一則新聞去年十月卅日,史無前例全國同步起訴黑心油廠,彰化、嘉義、高雄、台南、台北等五地檢署,分別起訴味全、頂新製油等八家公司,加上去年十月初起訴的屏東強冠餿水油案。本報記者檢視,六案經一年審理,目前兩件做出一審宣判;嘉院判被告有罪,彰院判被告無罪。關鍵在於食安法是否規範到食用油「原料」,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就有不同見解。永成、久豐被控將混攙了來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魚油、牛油,以及飼料油、回收油、棕櫚油的豬油,賣給頂新正義公司加工包裝出售。嘉院今年七月宣判,永成總經理蔡鎮州十五年徒刑、併科罰金二千八百萬元,副總經理蔡耀鋐八年徒刑;久豐負責人邱飛龍十年徒刑、併科罰金四百五十萬元,胞妹邱麗品九年徒刑。嘉院合議庭認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的產品及其「原料」;且明定食品或添加物有假冒情形者,禁止製造、販賣、陳列。顯見立法時已有管制原料端,不能因精製後的成品合乎標準,就把先前「違法販賣食品原料」的行為視為合法。再回顧去年十月初屏東地檢署起訴強冠餿水油案,屏東地院依據違反食安法「攙偽假冒」罪、刑法加重詐欺罪,判強冠董事長葉文祥、副總經理戴啟川各廿年徒刑,其中食安法判五年,可以易科罰金。屏院認定,只要原料或內含成分與標示不符,即構成攙偽假冒罪,不會因下游驗收通過酸價等檢驗即不犯法。彰院則認定油脂酸價只能做為油脂新鮮度、加工程度指標,兩者也有很大的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