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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無罪,不只是無罪推定的問題。


James' d&m wrote:
我再繼續貼下去,
寫手們的老闆就要跳腳了。


既然您這麼厲害,建議您去教教彰檢的檢察官,
讓他們學學怎麼去打法官臉,讓法官跳腳,謝謝。

gufan wrote:
既然您這麼厲害,建...(恕刪)


完全認同閣下的意見

說實在話我覺得詹姆士老兄真的該加入彰檢,並且用他所謂的證據去K法官看看....

我真的很期待到時候的場面,應該會很有趣才是....

James' d&m wrote:
除了頂新自己內部文件及證人胡先生外,大幸福公司的油源有沒有符合食用油的標準?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也很清楚。
...(恕刪)


彰化地院判決文內清楚提到:
頂新公司提出越南大幸福公司企業登記證明書,其上記載「3.營業行業,序號2『生產動物食用油、
植物食用油(不在辦事處營運)』、..4.批發食品(詳情:買賣油脂產品。買賣海鮮)...」等語




難怪網路一堆人民對於判決毫不理解

大概因為是送錯法院了

應該要送到台灣人民法院,直接大刑伺候,狗頭鍘擺在門口,說你有罪有罪,不招就打到死,招了就砍死

FemcAT wrote:
難怪網路一堆人民對於判決毫不理解

大概因為是送錯法院了

應該要送到台灣人民法院,直接大刑伺候,狗頭鍘擺在門口,說你有罪有罪,不招就打到死,招了就砍死...(恕刪)


問題是台灣人民法院在哪裡呀??
引用判決採用證人證詞內容:

證人胡大光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台灣最早50年間可能也是這樣,用鐵鍋這樣煮,越南的屠宰水準以台灣的眼光看當然還是非常落伍,而且很多地方不符合食品衛生的標準,舉例來講,動物屠宰後,最基本的原則是吊在空中,絕對不能再接觸地面,先進國家的屠宰場豬電昏後,吊起來後所有流程都是在空中進行的,包括放血、刮毛這些,還有把屠體分切全部吊在空中,用一個生產線用鐵鍊吊在空中掛著進入每個地方,越南很多地方還是在地上處理,只有在分割拿出內臟的部分是吊在空中處理,前後兩段很多地方都還是接觸地面,以我的標準來看不符合食品衛生。
.....用台灣的標準看越南的屠宰場,台灣的不會發執照,….
....在台灣還有比較先進的國家,豬的屍體是不准燒掉,叫做再生資源,所以會把死豬,有時候衰弱沒有價值的一起扔掉,就運到化製廠煉製成有機肥,有的國家還可以煉製成肉骨粉可以再來利用,而不是燒成灰,在越南沒有化製這套系統。
....台灣有系統性的,死豬全部要交給另一個化製系統去處理,越南沒有這個系統。實際上越南在買病豬,那是拿去吃的,...
....照台灣的規定,屠宰前在繫留場要看,不合格就不准屠宰,真正屠宰場的獸醫人員是在屠宰後要看屠體,有時候看哪裡有問題就要整個割掉,在越南我沒有看到有這個動作...
....我印象中大幸福公司是一個收購商,我看過他們公司好幾個大油桶,但是沒有看到工廠,所以後來我就知道他們是把別人煉好的油買來儲存再銷售,....。

法律條文中還有CNS規範?
CNS啥時變得這麼無敵了???
傳統鳳梨酥是用冬瓜做的,沒半點鳳梨,算不算「攙偽或假冒」?
魚翅肉羹裡沒有魚翅,算不算「攙偽或假冒」?
伍仁火腿月餅用冬瓜糖假冒肥肉,算不算「攙偽或假冒」?
你引用的這套證詞很弱,沒有時間地點直接證據、然後最重要的一點,沒有辦法跟大幸福的產品產生連接,基本就是八卦越南屠宰場的水準,頂新會被判無罪一點也不意外,如果檢方只有這種程度的證據

James' d&m wrote:
引用判決採用證人證詞內容:

piwu0532 wrote:
頂新的油攙了什麼偽...(恕刪)


就是摻這個阿,今天要是只有彰化地院的判決無罪就算了,偏偏還有其他法官不認同!!

小蜜蜂收購廢油還售油 夜市攤販揪出頂新黑油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4-10-15 12:28 

揪出「頂新」黑心油的關鍵人物是一名夜市小吃攤業者,因為「小蜜蜂」向他兜售一桶油品,讓他起疑直接提出檢舉,台南檢調鍥而不捨追出「頂新」黑幕,讓魏應充下台。
台南檢調揪出頂新「正義油品」黑心油事件,一路跟監小蜜蜂,追出「鑫好」向專門收購廢食用油的「東森綠能」進貨,市調處秘書李明印說,幕後英雄是一位夜市攤販業者,因為平日在夜市收購廢食用油的周姓「小蜜蜂」,除了收購夜市廢食用油外,還到處向商家兜售油品,這位業者本身擁有丙級廚師執照,對於油的來源具有警覺心,基於道德良心向市調處檢舉。

李明印說,這位業者提著小蜜蜂回賣給他的油前往市調處檢舉,「他本身有很多回收油交給小蜜蜂處理回收,沒想到有一天小蜜蜂反而回過頭來,拿著油賣給他,還說一定可以通過檢驗,比市售還便宜,這位先生買了一桶,並向調查處檢舉」。

調查處人員根據小蜜蜂的名片追蹤,根本是虛設公司,市調處人員經過一番工夫,終於追出

位於荒郊野外的關廟「東森綠能」公司,發現這些的廢油全都被「鑫好」公司賣給「正義公司」製油,並且直搗「頂新」集團,讓魏應充下台,面對司法調查。

另一則新聞

去年十月卅日,史無前例全國同步起訴黑心油廠,彰化、嘉義、高雄、台南、台北等五地檢署,分別起訴味全、頂新製油等八家公司,加上去年十月初起訴的屏東強冠餿水油案。

本報記者檢視,六案經一年審理,目前兩件做出一審宣判;嘉院判被告有罪,彰院判被告無罪。關鍵在於食安法是否規範到食用油「原料」,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就有不同見解。

永成、久豐被控將混攙了來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魚油、牛油,以及飼料油、回收油、棕櫚油的豬油,賣給頂新正義公司加工包裝出售。嘉院今年七月宣判,永成總經理蔡鎮州十五年徒刑、併科罰金二千八百萬元,副總經理蔡耀鋐八年徒刑;久豐負責人邱飛龍十年徒刑、併科罰金四百五十萬元,胞妹邱麗品九年徒刑。

嘉院合議庭認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的產品及其「原料」;且明定食品或添加物有假冒情形者,禁止製造、販賣、陳列。顯見立法時已有管制原料端,不能因精製後的成品合乎標準,就把先前「違法販賣食品原料」的行為視為合法。

再回顧去年十月初屏東地檢署起訴強冠餿水油案,屏東地院依據違反食安法「攙偽假冒」罪、刑法加重詐欺罪,判強冠董事長葉文祥、副總經理戴啟川各廿年徒刑,其中食安法判五年,可以易科罰金。

屏院認定,只要原料或內含成分與標示不符,即構成攙偽假冒罪,不會因下游驗收通過酸價等檢驗即不犯法。彰院則認定油脂酸價只能做為油脂新鮮度、加工程度指標,兩者也有很大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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