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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似乎也可以買賣軍宅

m920525 wrote: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恕刪)

真不知這事有什麼好吵的。
我家在二十多年前就透過房仲買軍宅,
那時便宜是因為五年後才能過户,
很多人不大敢下手。
眷村土地改建成十幾樓高的電梯大廈,
位階高的軍人還不只分到一户,
有多的拿來賣,有人敢買才成交,
也是人之常情。

搬進去住之後,一半以上鄰居都不是軍眷。
軍宅自由買賣向來是合法。
只有狀況外的人才會以為這是什麼醜聞。
不過內部建材不優,只有地段好,算不上豪宅。
所以我們住了十年又賣掉了。
sabinehua wrote:
只有狀況外的人才會以為這是什麼醜聞。


有些公務員為了自身福利時
就是那麼〝機伶〞才創造〝經濟奇蹟〞
只希望他們在為民謀福利的時候也能如此

cai.za wrote:
講白了就是利用資訊...(恕刪)


遊戲規則就是沒有禁止一般人買軍宅(閉鎖期滿後可過戶),反設定、預告登記、信託,如果聽不懂就容易被牽著鼻子走。

1.軍宅蓋好後要登記,登記之後,按以前的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的資料就很清楚了。
2.仲介進場,如果有人缺錢或急著脫手的,就會流到市場。
3.簽訂合約、反設定、辦理預告登記(除非例外,不然不會被原屋主移轉掉)、簽訂租賃契約...一連串的保全措施。
4.等時間經過。


結論:
1.大家都可以買軍宅。
2.困難度、專業度也不高。
3.重點是你對未來的景氣預估正確否。(投資角度)
4.N年後,賭對了,隨著景氣賺錢;賭錯了,賠錢出場或出租等待風起。


這個問題,那些大立委、大律師,如果還假裝不懂,就太假了。律師也不用幹了(會沒飯吃)。


voyeur wrote:
有些公務員為了自身福利時
就是那麼〝機伶〞才創造〝經濟奇蹟〞
只希望他們在為民謀福利的時候也能如此


喔!!!能夠創造自身福利時..誰會不機靈??
難道台灣的公務員就該如同聖人一般??
買賣軍宅任何人皆可..無關公務員..
這是不是很簡單??在房價低點買入..高點賣出..有何不可??
當你有能力這麼做時..你會當聖人??

casio2800 wrote:
軍宅是照顧軍眷所蓋的
而且是拿錢補貼蓋出的
是不分納稅人身分都有繳錢蓋出的
即使你是時薪打工族只要達到納稅標準
就有納稅就有貢獻
但是這是政府照顧軍眷美意
就像政府蓋國宅照顧一般人民一樣
只不過國宅應該不會虧錢賣而已 軍宅到是虧不少
所以當透過方便手段購得非自住用軍宅時
就已經不適法的佔了全體納稅人便宜
如果是還用職務職權之便
加上有趁人急需之時機
是對於她們身分道得 觀感標準落差太大
許多人說這沒違法
法律並無法事事規範 所以有時正面表列 有時負面表列
也為了防止誤陷人於罪所以都是採人善觀點
但也因於此有些模糊區遇難已設定
所以才有道德 社會觀感這些意識出現
所以沒違法不是說詞
當一個社會令人崇敬的法律專業人士
現在甚至是一個副總統候選人
這樣的行為止舉是可接受社會公評的


趁人急需??到底是如何趁人之危???..
如果屋主真的缺錢用市價賣出軍宅..這也叫趁人??
買賣軍宅..跟職務之便有何關係??任何人均可為之..
他跟一般房子就只差在5年不可以買賣..
更何況..要冒幾年風險不能過戶..而且未來房價漲跌也沒人說得準..
真的穩賺不賠??
政府照顧軍眷..軍眷接受政府美意..缺錢賣出換現金..有何不可??
真的可以找出讓軍眷用低賤的價格連哄帶騙賣出的證據再來說嘴吧!!
不然這就跟一般房子買賣一樣..任何人均可為之..
我深深覺得領18%..罵18%..這樣的行為更可惡!!

對賣軍宅的人來說

我又不是軍人.憑什麼要聽你國防部的條例

軍宅買賣符合民法商事法就好了

五年內不能過戶,我就先賣選擇權

這條例將來要上法院的話,國家也是站不住腳的
有人說資訊不對稱 那是放屁! 
軍宅附近的電線桿早就貼滿仲介的廣告招牌 有沒有去看而已 
會說是權貴才能買得 我也覺得是放屁! 擺明是政治炒作搞對立
也不用什麼權貴 一般民眾就可以買了 想買絕對買的到 就怕銀彈不夠
有人說買軍宅是欺壓軍眷戶 我只能說白癡說話白癡信 你當軍眷戶是白癡小綿羊嗎 
去查一下實價登錄 當初國防部的賣價都在上面 和仲介的售價比對後 白癡才會覺得便宜
很多軍眷戶會賣 是因為早就不住眷村 在外買房子了 
有的租有的賣 租屋的拿租金 賣屋的先拿錢 賣個千來萬存個五年定存 也不少錢了 
誰會乖乖擺五年限售期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有人買也要有人賣 茶
誰能告訴我,中山北路海霸王,
一整個區域都是公有地,
為什麼只有那一塊是蔡家的?

dunhilldun5168 wrote:
如果是你提到的,是軍宅餘戶標售給非軍眷


老舊眷村改建, 平面變立體, 肯定有餘屋

我是說餘屋開放給現役(或退役?)的軍人去抽籤, 基本上國防部不可能將軍宅標售給非軍眷

m920525 wrote: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4條只規定: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恕刪)


1.最近新聞的當事人是條例所指承購人嗎?
2.如果是,接下來才有繼續討論接受公評的必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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