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CLin0423 wrote:
判決書裡面有哪一個...(恕刪)
所以....
在法院沒判你無罪之前,
每個人都是有罪的?
這......會不會太超過了!?
shakerain wrote:
1.「違法與否」這個問題確實在一個法治國家是以司法權為最終裁決機關。但另一方面來講,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司法、立法各有不得任意侵越之領域:立法權將憲法抽象性的規定「明文、具體化」;行政權依循立法權所制定的法律去執行行政任務,又因為行政事務龐雜,行政權可以基於法律授權自行訂定相關的行政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作為執行任務時之依據;最後,若對立法權所訂之法律有疑義、對行政權之行政行為表示不服,則須向司法權(包含大法官會議)提出司法救濟,啟動司法權「定爭止紛」的功能。三權各有各的職掌、功能。
回到教育部的課程綱要,由於中華民國教育部係我國最高教育主管機關,依組織法理,教育部有權訂定各項有關教育事項之命令課綱。一般來說,只要是經過法定程序所產生的行政行為,就會具備「確定力(也稱拘束力)」,
http://www.edu.tw/pages/detail.aspx?Node=1088&Page=22571&wid=ddc91d2b-ace4-4e00-9531-fc7f63364719&Index=1
以上是國教署對於啟動課程綱要調整的相關組織、行使相關法令依據,在下初步認為尚無不適法之處。又基於前述,國家權力分立,健行相關法定程序做出的行為,都是推定合憲合法,「無待司法認定」。
樓主的看法若成真,則會變成:司法權是另外兩種權力的「上級」,這會嚴重違反、破壞國家制度,這又必須回到先前所講「行政、司法、立法各有不得任意侵越之領域」,行政權中有「判斷餘地」、立法權則有「立法之自由形成空間」,在這些原則面前,司法權都只能尊重、自我謙抑。
2.監察院不是司法機關,不過學說上肯認它為「準司法機關」,肇因於我國憲法為「五權」;事實上監察院與美、日所謂的「準司法機關」相比,功能更為不足,我國監察院僅有「行政調查權力」,與各行政機關的「行政監督」功能重疊。
3.北高行103訴1627號判決的訴訟標的係「政府資訊」,訴之聲明(白話:要求)為行政機關作成提供人民申請卷宗閱覽、抄錄等之「行政處分」,既判力僅止於該案訴訟標的及聲明,比喻的話,類似「一對兄弟為爭遺產分配進行訴訟,弟勝訴,取得所請求之遺產內容,惟亦聲明『法院認定我哥哥非父母所親生,因為他敗訴!』」。
4.承在下第1點所附之連結內容,主管機關之聲明尚屬適法合理;但在下另又認為,其實教育部可主動將該課程綱要逕送立法院會進行備查,將爭議丟給立法院,既然現在人人都說自己能打,那就你上!...(恕刪)
KCLin0423 wrote:
比喻的話,類似「一對兄弟為爭遺產分配進行訴訟,弟勝訴,取得所請求之遺產內容,惟亦聲明『法院認定我哥哥非父母所親生,因為他敗訴!』」。"
類似的比喻我也曾在 FB 跟反課綱的朋友提過
如我前文所說
反課綱者認定,"公開會議記錄"也是程序合法的一環
才會依此論點堅持課綱違法
我無法很剛性地在法律上提出證據,"公開會議紀錄" 不是 "程序合法"的一環
所以我也希望能有法律依據,支持 "公開會議紀錄" 不是 "程序合法"的一環
KCLin0423 wrote:
我只是要使可操作空...(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