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ndyy wrote:掏空認定的標準是有...(恕刪) 堅持孫掏空的是你呀指控別人犯罪的人,當然要負擔舉證責任呀所以您當然要告訴大家.這標準哪來的啊幹嘛要把您該盡的責任推給我呢?還是您終於發現原來孫是偽造文書被判刑了啊??
gnndyy wrote:堅持太電案中只有胡掏空孫沒掏空的是你啊.所以您當然要告訴大家.這標準哪來的啊幹嘛要把您該盡的責任推給我呢?到底背信是不是標準啊?前面不是說有法官告訴你嗎?不敢再說了嗎? 你證明不出來孫掏空,那孫當然就是沒掏空啊這是常識,也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所以囉堅持太電案中,孫掏空的是你啊.所以您當然要告訴大家.這證據哪來的啊幹嘛要把您該盡的責任推給我呢?到底掏空在哪裡啊?你當法官時判的掏空?
np0618 wrote:太電掏空案只是新聞...(恕刪) 本來就沒有掏空罪這東西.是有人很堅持掏空標準是被判背信.此案是幾個案子併辦審理的.其中有5件孫道存與胡洪九是共犯..孫道存刑事被判了4年...民事被判胡洪九、孫道存應連帶給付原告港幣1億8.說白話點就是沒查到有錢流到孫道存的戶頭.所以只有判偽造私文書罪.但孫道存與胡洪九是共犯.造成公司,股東巨大的損失是不爭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