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erry999 wrote:
查封效力還在,所以...(恕刪)
麻煩你搞清楚何謂相對效力,何謂絕對效力,再來和我爭論

如果你不懂,我可以教你
姑且不論EAPON大的意見(因為土地登記規則我並不是那麼熟),但在強執法上查封標的完全不能處分只有一種情形,就是已完成查封登記
終歸一句,一個在實務上早就已經提出解決方式的法條,卻被修成債務債權人雙方關係不對等的憋腳法條,美其名是幫助弱勢,實際上卻是造成更多的弱勢,並且也違背依據訟爭性的程度來進行非訟化,節省司法資源的上位法理,根本是弊大於利
louar wrote:
麻煩你搞清楚何謂相...(恕刪)
lovejerry999 wrote:
'強執法上查封標的...(恕刪)
louar wrote:
到底是誰在吵呀,從...(恕刪)
kiiko wrote:
看你的回文真的很無...(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