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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通姦罪是否該除罪化???

u82232016 wrote:
整個宇宙
就只有人類不能自由選擇要跟幾個對象交配
違反自然法則,物競天擇的人為規則...(恕刪)
當然不是這樣講的吧。
人類經過長久的演化,早已經沒辦法用「自然法則」來生存了。

例子很多譬如,人類法律懲罰「與未成年人的合意性交」。
要以「自然法則」來走,所以不應該有這種限制?
我覺得要廢除刑法通姦罪這條
然後恢復浸豬籠制度
除罪化並不等於合法化,
是要讓刑事案件變成民事案件。
paratrooper862 wrote:
婚姻是夫妻雙方 如果有罪 那也該只限於簽契約著
而且婚姻"違約"應該是民事處理 扯一個刑事而且還對沒簽約者...(恕刪)
我的看法:
1. 除罪主要目的應該就如這位大大所說。
2. 前面也有人提過,「除罪」只是沒有刑事責任,意思是,
 還不必動用到刑法的「最後手段性」。
 所以 → 並不代表「通姦」變成是「合乎善良風俗」的。
 所以 → 爭論這個並無意義。
3. 民事上要怎麼去求償? → 不是我「刑法」要擔心的事。
該不該由國家來懲罰婚姻的不忠見仁見智

但通姦罪要成罪,依普通程序要經過檢察官蒐集證據起訴,法院嚴格證明

除非是自拍剛好被抓到,否則就是配偶去找徵信社或自己調通聯,然後找警察破門拍照翻垃圾桶

還要將沾有體液的證據拿去鑑定,照片在法庭上勘驗,檢察官和被告交互詰問,才能證明被告犯罪

即使心證有性交,法官還要查明性交行為的次數,狀態,時間,地點(犯罪行為一罪一罰必須載明在判決書)

許多正義魔人說通姦罪是保護配偶,維護善良風俗

但為了保護配偶可能要做更多違背法律還有善良風俗的行為,徵信公司或配偶違法監聽跟蹤,公開他人雙方合意性交的隱私

法官還得要拿這些違法取得的證據做判決,對這個社會造成的損害比要保護的利益更大

wangboss917 wrote:
新聞報導南韓近日要把...(恕刪)


可以請専業的王世堅議員先研究一下嗎?
其實我覺得與其通姦除罪化,倒不如取消婚姻制度,那可以省一堆事,沒有婚姻就沒有通姦,也不用結婚和離婚,省了很多人力和金錢!!

大砲台 wrote:
這就是理性想要去圈住感性所造成的結果,情感自由不用強調,你會愛上誰是基本天性,這從來不是婚姻可以限制的住的,你的負責你也希望對方可以負責,這是兩方面的,少了一方就崩毀了,但卻忘了你所面對的不是「合約」而是情感,你愛他不見得他要一直愛你...(恕刪)


沒有任何感情基礎的婚姻,
多半存在 "買賣式" 的婚姻,
說直接點如 外配等,
經過自由戀愛後的婚姻,
不是雙方有共同認知,
也期許自己願意負擔後續責任的決定?


經過婚姻後產生的附加產物呢?
下一代.....才是大問題....
法律的論述可以用無數文字堆砌,
真實的人生呢?
人類建築的社會制度,
有哪一樁是可以單說感性不論理性?


我的經驗與認知,
婚後當然可以情變,
當然可以愛上別人,
但,
不該先讓自己離開婚姻再去愛?


在我自己二年多的官司過程中,
閱讀很多法律論述,
體認到社會的對立,
與法律人言詞堆砌有相當關係.....

刑罰的意義
這裡面存在一個矛盾
應該基本上沒人反對戀愛自由
但應該不會有多少人可以接受性交自由

如果把這個判斷"性交自主權"的尺度給放到最大
男女表達愛意當眾接吻沒問題,但當眾性交就有問題了

萬惡淫為首,論跡不論心,論心世上少完人
關於通姦的爭議不是思想而是行為,關鍵不在"能不能自由戀愛"而在"能不能自由性交"
個人認為通姦用刑法處罰是失了分寸,但如果毫不限制其行為也是失了分寸(這將使婚姻及家庭關係面臨極大的危機,所有有關婚姻及家庭的法律及道德規範將形同具文)

通姦如果沒問題,那換妻應該也沒問題......對家庭和社會結構穩定的影響將會很大
孟子的理想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沒想到卻要先從妻吾妻以及人之妻這裡做起?

wangboss917 wrote:
新聞報導南韓近日要把(通姦罪)除罪化,台灣將變成東亞唯一還有通姦罪的國家。
試問一段婚姻的不貞,是否該有國家法律強制介入去懲罰???
就歐美已無通姦罪的情況來看,也只剩台灣和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有通姦罪。
中國也只剩和軍人配偶婚外情,通姦罪才成立。
試問台灣無法除罪化的原因是什麼???

原因應該是民意
本王記得法務部在去年跟前年都做過民調,有高達八成的人反對除罪化,在民意沒有共識的情況下,立委也不敢冒然修法
如果民意是贊成的,那些搞婚外情的立委,早修法讓它過了...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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