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82232016 wrote:當然不是這樣講的吧。
整個宇宙
就只有人類不能自由選擇要跟幾個對象交配
違反自然法則,物競天擇的人為規則...(恕刪)
人類經過長久的演化,早已經沒辦法用「自然法則」來生存了。
例子很多譬如,人類法律懲罰「與未成年人的合意性交」。
要以「自然法則」來走,所以不應該有這種限制?
paratrooper862 wrote:我的看法:
婚姻是夫妻雙方 如果有罪 那也該只限於簽契約著
而且婚姻"違約"應該是民事處理 扯一個刑事而且還對沒簽約者...(恕刪)
大砲台 wrote:
這就是理性想要去圈住感性所造成的結果,情感自由不用強調,你會愛上誰是基本天性,這從來不是婚姻可以限制的住的,你的負責你也希望對方可以負責,這是兩方面的,少了一方就崩毀了,但卻忘了你所面對的不是「合約」而是情感,你愛他不見得他要一直愛你...(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