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祖媽 wrote:
不然照你的法學新發現,以後只要教唆無責任能力(非操控,是教唆)的人去犯罪,就可以免責了
入侵立院並不是免責,
而是因為屬於告訴乃論,立院不提告就是無罪。
無罪與免責不一樣,你搞混了。
如果被教唆的人無罪,可以構成教唆「犯罪」嗎?
這才是法學新發現吧。
yuffany wrote:
舉例來說,
如果林志玲入侵我家,我很高興所以當然不會告她非法入侵,
但是檢察官卻跑來說林志玲的經紀人犯了「教唆他人犯罪」要提起公訴,那不是莫名其妙嗎?
Welcome to mobile01 Troll world
LeoLiu5230 wrote:
偵辦太陽花學運 北檢...(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