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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太陽花學運北檢起訴林飛帆、陳為廷等118人


你祖媽 wrote:
不然照你的法學新發現,以後只要教唆無責任能力(非操控,是教唆)的人去犯罪,就可以免責了

入侵立院並不是免責,
而是因為屬於告訴乃論,立院不提告就是無罪。
無罪與免責不一樣,你搞混了。
如果被教唆的人無罪,可以構成教唆「犯罪」嗎?
這才是法學新發現吧。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yuffany wrote:
入侵立院並不是免責,...(恕刪)


入侵立院是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有沒有告訴是訴訟要件

你顯然連最基本的三階論概念與訴訟要件都搞混

難怪會有這種讓人笑的法學發現

建議你去讀讀共犯從屬性與共犯獨立性的文章後再來自己創造見解
你祖媽 wrote:
入侵立院是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有沒有告訴是處罰條件

什麼叫做告訴乃論?也就是該行為是否犯罪不是由檢察官逕行認定,而是由可能受害的當事人認定。
為什麼說是可能受害?因為算不算受害是當事人說了算,不是檢察官說了算。
如果當事人不提告,檢察官可以逕行認定那是犯罪行為嗎?當然不行。
如果沒有犯罪行為,哪來的教唆犯罪?所以我說你搞混了。

舉例來說,
如果林志玲入侵我家,我很高興所以當然不會告她非法入侵,
但是檢察官卻跑來說林志玲的經紀人犯了「教唆他人犯罪」要提起公訴,那不是莫名其妙嗎?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yuffany wrote:
舉例來說,
如果林志玲入侵我家,我很高興所以當然不會告她非法入侵,
但是檢察官卻跑來說林志玲的經紀人犯了「教唆他人犯罪」要提起公訴,那不是莫名其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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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完全沒有教唆犯的法學概念,所以當然會覺得奇怪呀

人家有沒有對侵入住宅告訴,那是訴訟要件的問題

但教唆犯是否成立是獨立判斷的,被教唆人只要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且無阻卻違法事由,就成立教唆

就叫你發表法學新發現時,要先充實一下
什麼衝進去是為了國家,而不是暴民 我最不懂這個,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如果不做那司法的公正性在哪??
雖然我很佩服你們,但該負的責任還是要面對!!!!!!!!!

LeoLiu5230 wrote:
偵辦太陽花學運 北檢...(恕刪)


「……此集會(某集會)雖屬未經許可,
且或有造成其他民眾之些許不便利,
但其等訴求在當時確實引起許多民眾迴響,
且警方已能充分掌控此等情況,
並未造成維持秩序之虞慮,
又無任何明顯且立即之危險發生,
可見此等不便利,
仍在民主社會人民所得以忍受之範圍,
如前所述,
國家自應予以尊重,
給予其等表達意見之自由空間。

~~~以上節錄自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某一年矚易字第一號刑事判決
(法官許泰誠、 陳君鳳、郭顏毓),

=========================================

有關很多人集會遊行被判無罪的理由~~~

台灣民主法治社會
絕大多數人
有一定公民素養
只會支持 適當公民運動

yuffany wrote:
對於這件事以煽惑他人犯罪來告發很容易牽涉到政治性,(恕刪)


是告發還是起訴?

告發和起訴是不同的概念喔


你祖媽 wrote:
因為你完全沒有教唆犯...(恕刪)

仔細一看都錯了。
因為這是煽惑罪,不是教唆罪,兩個不一樣。
如果是煽惑罪,不管有沒有學生攻佔立法院都可以告,這是一種言論罪。
對於這件事以煽惑他人犯罪來告發很容易牽涉到政治性,
不過話說回來,
檢察官起訴可能也不需要考量歷史視野或考慮國家環境吧。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Bravo4freedom wrote:
「……此集會(某集會...(恕刪)


我確實支持適當的公民運動
大腸花?!
他們還真不夠格

yuffany wrote:
什麼叫做告訴乃論?也...(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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