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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根本就是對台的不平等條約


wnlee wrote: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
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


要引用也清楚把條件打出來吧.....

Agripina wrote:
這不是剛好促使企業主...(恕刪)


"台灣現階段缺的是錢,不是人,大陸缺的是人不缺錢" 這句話講反了

大陸對台灣也早就全面開放了,要去發展的,80年代去的人,要帶千萬台幣,
90年代去的人,要帶上億台幣,21世紀去的人,除了要幾十億台幣的身家,還要跟高官熟識才行得通.

近二十年台商到大陸有成的人不少,但淪落在上海,廣東角落乞食為生的台商也不少(無顏回台).
一切自作自受,怨不得啊!

兩岸服務貿議協定所付出的代價是
開放台灣的內需服務業市場給大陸經營

政府的說帖告訴你說
大陸的服務業廠商來台灣
可以增加雇用台灣人
增加台灣的就業機會

我可以跟你說
這是違反常識的瞎說

學過經濟學的都知道
台灣的內需市場 就這麼大
要大幅成長不易

尤其是服務業(多半用得是一些非技術勞工)
利潤既低 成長且慢
而競爭者增加
但是餅並沒有變大

必定會降低整個行業的利潤
而且有人會被迫退出市場

不管是台灣本來的廠商競爭失敗退出市場
還是大陸來的廠商競爭失敗退出市場

競爭一塊固定的餅下
最後的總就業人口是不會改變的

但是大陸來的企業
必定會用一些大陸的白領員工
那表示 只要有大陸的服務業成功在台灣生存
必定會排擠台灣的就業市場(服務業的中高階工作消失了)

所以不要傻了 說會增加台灣就業機會的
那是在短期剛設立的時候
過了一年半載
不是我倒閉就是你倒閉
倒閉就會有人失業

說長期會增加台灣就業機會的
那是胡扯

另外很多服務業是一些小人物
沒工作後 創業的唯一的出路
這些公司若倒閉
是一堆弱勢的家庭 會失去經濟支柱
你們可曾想過?

-------------------------------
政府告訴我們說
服貿讓我們可以跨去對岸工作

我想請各位看看服貿內容
中國大陸開放的內容 都有加這一項
我舉例:

對在福建省、廣東省投資的生產型企業
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立項和變更
的申請,分別委託福建省、廣東省省級交通
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在申請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對進口臺灣研發的網絡
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包括專家審查)的工作時限為2個月。

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置合資、合作醫療
機構以及除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外其他獨
資醫療機構的,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有沒有發現 對方的開放都加了但書
要審批的

審批的意思是甚麼?
就算我表面上開了大門
但是我背後是可以使絆子的

那些以為簽了服貿 就可以順利去大陸的服務業員工
別天真了

有沒發現 我方開放市場定的死死的
結果去對岸要審批這 審批那
這都不知道是哪個不食人間煙火的官員去談的

要審批 甚麼意思?
就是要有關係 要送錢啦
而且我要你活就活 要你死就死
要你往東 你不敢往西

你以為開放後這些失業倒閉的中小企業
可以去中國大陸發展?
這種超大規模的企業都不一定能存活

我都不知道這個協議是哪個傢伙簽的
我方開放項目都訂得死死的
大陸的開放項目都有但書 充滿了彈性

談的條件爛死了
去談這個協議不食人間煙火的官員該下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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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人說台灣內需市場那麼小
利潤又少
大陸廠商才不削來
那麼你真是太天真了

我舉個例子
LED在中國大陸
行業利潤是負的

太陽能在中國大陸
行業利潤也是負的

既然每家都是虧錢的
那麼為什麼他們還要繼續做?
而且還一家一家擴廠

因為他們賺得不是民眾的錢
是中國政府給予企業的補貼
懂不懂呢?

友達奇美都賠錢
難道對岸的面板就有賺錢
對岸賠的更多
對岸賠錢為啥不怕?
有沒有想過呀?

對方來台灣的目的
就真的只是商業性質?
對岸是計劃經濟的國家
是國家資本主義
不能想透這一層
你要如何分析?

難道你真的認為日月潭和阿里山的風景
就可以吸引這麼多大陸人來觀光嗎?
-----------------------

還有說 如果沒有國際貿易協定
台灣要交比對手多關稅

我請問一下
沒有國際貿易協定之前
台灣外銷難道就沒有交很多關稅

你買BENZ 比買 TOYOTA 貴那麼多
關稅多交那麼多
那麼你為什麼要買BENZ?

光想著速成法是沒有意義的
厚植產業實力才是長遠打算

還有我覺得為什麼台灣的產業都不紮根
很大原因就是因為
大家這種都想撈一票就走的心態

如果我都只想撈一票就走
後面爛攤子丟給別人
那我為什麼要長期投資
在一些要好幾年才看得出來成果的東西

---------------------------------

另外 就算如你說的
真的不得已要把台灣賣掉
我們也想選個好價錢賣
對方現在開價很低哩
不要這種爛條件就賣掉好嗎?

誰能告訴我 他從這個貿易協定直接或間接
得了甚麼好處?
我STUDY過 獲利的產業真的不多
大多都帶但書 而且解釋權在對方


對方既然這麼想要你回歸
你開的價錢再高
對方也會心不甘情不願的付的

在野黨的抗爭
是執政黨談判的籌碼
到底懂不懂
要談也談個好條約來吧
--------------------------------------
大家都這麼懶 好吧 我貼給你們看
以下是台灣和大陸的互相承諾事項舉例

台灣地區承諾事項

部門: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人呈現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
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
供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4) 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
月。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
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
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
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
直接銷售的活動。)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
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
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
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
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
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
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
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
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
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
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
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
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
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
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
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
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
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
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
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
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
進入臺灣。

---------------------------------------------------------
大陸方面承諾事項
行業:b.軟件實施服務
(CPC842)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合資
企業,提供軟件實施服務。
允許在臺灣註冊的企業法人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參加大陸計算機信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
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
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
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
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
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
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
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
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
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
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但一如往常 還加了但書
允許在臺灣註冊的企業法人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參加大陸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
資質認定。申請大陸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按照下列條件
進行評定:
a.不考核職稱要求,但應考核相關學歷及從業經歷;
b.系統集成的業績包括在大陸和臺灣從事的項目;
c.應在大陸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其他評定條件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執行。
--------------------------------------------------------
看到沒 這才是眉角所在(怎麼資質認定,甚麼是其他條件 甚麼是大陸有關規定?要怎麼評定 解釋 中國大陸保留了很大的彈性解釋空間)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
(1)不作承諾
(2)不作承諾
(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由臺方控
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音樂廳、劇場
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
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
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
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
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
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
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
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
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
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
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在申請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對進口臺灣研發的網絡
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包括專家審查)的工作時限
為 2 個月。

有沒有看到 台灣是用正面表列的方式開放的
沒像大陸的條約都帶有彈性

比較一下兩岸開放的差異吧
我方的沒有限制 對方是不予承諾

先有愚民才有昏君
有懶惰的人民 才有蒙混過關的統治者
--------------------------------------
好多人在洗版

我花時間打了那麼多
如果可以讓幾個人去看一下每條簽訂的協定
到底是甚麼
應該就值回票價了吧

我沒要你相信我的判斷
但會影響到你的東西
你是不是該花時間了解一下
再有你自己的判斷呢?

----------------------------------------
你要知道一點
我們比不比得過大陸經濟體? 比不過

但是大陸想不想要我們? 超想要
只要有這個超想要 政府就可以善用這個優勢

利用反對黨的抗議背葛 黑臉白臉
談出超高價 超好條件

而不是丟過來 就是要鑽法律漏洞
(兩岸因為非國與國關係 所以不算條約)
(故採用行政命令方式 交立法院備查)
照單全收
沒這回事

我不支持綠也不支持藍
也非因為各種目的發這篇
希望能理性討論

calvin62 wrote:

wnlee wrote: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
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

要引用也清楚把條件打出來吧.....



全部都在 pdf 是要貼多詳細?

光停留辦法,台灣開放給大陸人就諸多模糊空間了。

大陸開放給台灣人的都先小人寫清出開放範圍。

df900056 wrote:
"台灣現階段缺的是錢...(恕刪)


==>談的條件爛死了?

你夠成熟嗎?
你工作多久了? 你有和vendor, supplier, or其他公司合作的經驗嗎?
你知道和大公司談合作與小公司談合作的差別嗎?



==> 但是大陸想不想要我們? 超想要
只要有這個超想要 政府就可以善用這個優勢
利用反對黨的抗議背葛 黑臉白臉
談出超高價 超好條件


超高價? 你太單純了..
大陸不能等你東西賣不出去, 完全輸給韓國的時候, 沒路只好找死拉著大陸談的時候再跟你談嗎?
是誰比較急咧?
你那時會有更多籌碼嗎?




服貿對大陸來說,不簽,大陸不受影響,台灣會死很快.

不爽不要簽, 看台灣還能撐多久?


小緯0510 wrote:
just truth wrote:
那就建議反對黨
年底7合1大選
所有候選人都把 廢服貿. 廢ECFA. 停止三通. 趕回陸客 廢核四...
當成聯合政見跟2016總統大選主軸
用選票給耳朵長毛的政府瞧瞧
看看是支持耳朵長毛的多
還是腦袋裝...的


贊成
不過我笑反對黨沒種這麼做
順便加一條台灣獨立

恕刪)



真的是不能同意您們兩位更多了!!!

不過等下又有人要走體制外的路線就是了.....



wnlee wrote:
全部都在 pdf 是要貼多詳細?



你所謂的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明明細節寫得很清楚 規定也清楚.你選擇不打出來
來在怪模糊空間..

mafiawowo wrote:


==>談的條件爛死了?

你夠成熟嗎?
你工作多久了? 你有和vendor, supplier, or其他公司合作的經驗嗎?
你知道和大公司談合作與小公司談合作的差別嗎?


==> 但是大陸想不想要我們? 超想要
只要有這個超想要 政府就可以善用這個優勢
利用反對黨的抗議背葛 黑臉白臉
談出超高價 超好條件


超高價? 你太單純了..
大陸不能等你東西賣不出去, 完全輸給韓國的時候, 沒路只好找死拉著大陸談的時候再跟你談嗎?
是誰比較急咧?
你那時會有更多籌碼嗎?

恕刪)


真的如同您說的...

大部分那些學者和學生,不然就是小零售業者,

根本沒有所謂的國際事務經驗...

完全就是出一張嘴,要人家把飯菜準備好,還要餵到嘴巴才滿意..

真的這麼會談,怎麼不說多少台灣廠商和apple談的條件又多差?

不幾乎快要等於幫apple做白工,人家單會給你做?

台灣廠商面對海外廠商談生意,除了要面對沒有國家保護的法律風險之外,

大部分都是沒有最便宜,只有更便宜......

萬一台灣廠商賣得好,超過一定市佔率後,

再來給你一個反托拉斯........

這些人怎麼不去海外報紙登要公平正義??

一定又會說,這都是政府要負的責任啦.........

小零售業者有國際經驗阿
不少網上訂便宜大陸貨再賣台灣的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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