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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東西就是可恥,不是餅多少錢的問題


blackcat555 wrote:
有人犯法,我主張去報警


我反對
他應該當給老鼠吃了
這也才符合鼠輩之說
-----------
今天有人一笑置之
也可以無視是非
這都是個人選擇

但他人在旁用"比較"加以掩蓋
若可以顛倒是非
你就甭指望這人的"大是大非"
為了這等小利就能瞎說
為了大利你又怎知其"大是"不是眾人"大非"?


這就是現在大學生的素質嗎
難怪會22K 還在怪東怪西

建議警方人肉搜索
然後以竊盜等罪函送法辦
這些學生為反對而反對,一點社會責任感都沒有

rpsherlock wrote:
這就是現在大學生的素...(恕刪)

10857347 wrote:
這些學生腦被門夾到了...(恕刪)



「中國就有這麼一群奇怪的人,本身是最底階層,利益每天都在被損害,卻具有統治階級的意識。在動物世界裏找這麼弱智的東西都幾乎不可能。」

林語堂
Hi~goodday everybody nice to meet u here~

Hyla wrote:
今天竟然看到有人回說「才幾個餅,了不起?賠他就是了...」(恕刪)



哪請你告訴他們

不要只敢賠小條的,真的那麼挺那群學生那就有誠意一點的

順便把修復行政院的費用也賠一賠吧!!!
偷東西,破壞都有錯。但官員在對媒體發言時,也要三思而行,比起被破壞的東西,太陽餅根本算不上什麼,不用特別在媒體前強調東西被吃掉,僅說東西不見帶過即可。

至少他不是說雷神不見,支持本土產品就是最好的示範
就連北市議員質詢時
也說這些學生是做該做的事
黑白不分 選出這些人來難怪社會動盪
改天強姦犯也說我再加倍奉還 換你來強姦我...

10857347 wrote:
這些學生腦被門夾到了...(恕刪)

以前偷特別費的都沒事了,
只不過吃了幾個太陽餅嘛!
我好奇的是, 到底是誰偷吃了太陽餅與蛋糕?
嫌疑犯有學生, 媒體, 警察, 還有行政院員工,
搞不好是本人自己吃了但是忘記了?

10857347 wrote:
這些學生腦被門夾到了嗎?居然可以把偷東西正當化,你寄多少錢的餅,都沒有辦法掩蓋你們偷東西的事實
事實就是事實,不是強凹狡辯!!


偷偷告訴你,其實寄餅的不是學生。
據我所了解,學生此事件後,只是又吃了被退掉的太陽餅。

這是秘密,不要跟別人講。
What man is a man who does not make the world better.
偷1塊錢也是偷

◎ 竊盜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竊盜之行為客體乃需為他人之動產,意味該動產需為他人所有,若取走自己之所有物則不會構成本罪,另動產之定義,大多學說主張直接援用民法第67條的動產定義,即舉凡土地及其他定著物以外之物均屬之,但仍有學者主張刑法上動產之概念係取決於客體是否具備事實上能被移動的性質,舉凡能被移動之物,均屬刑法上之動產。

竊盜之行為模式乃須有竊取之行為,竊取係以未經他人同意,破壞舊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為要件,且須具備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法所有意圖乃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處份之情形而言。竊盜罪之著手,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行物色財物,即可認為竊盜行為之著手。

◎ 加重竊盜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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