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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察真的不懂甚麼叫”時效”嗎?

我好像找到相關的裁定了,
這個案子簡易庭的裁定事實理由只是簡列條例方式說的不清不楚的,
但再就後來地院抗告裁定的理由來看,
樓主似乎真的只在"民國101年11月13日零時許"打了一通電話,
這樣看來這件除了時效問題以外,
樓主行為是不是真的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謂的"藉端滋擾",
其實也不無討論空間。

另外建議簡易庭的法官們,
雖然是簡易案件,
事實理由還是說清楚些,
也好讓人心服。
嗯...我也去看過了
不管這是不是樓主
以裁定內容來看確實是只有一通
這邊我得向樓主道個歉才行
真是失禮了。

如果以這種裁定內容來看
別說消滅時效的問題
要構成藉端滋擾的客觀事實未免太過牽強
理性討論。
我想幫樓主說句話,
這案子樓主或許也受了冤屈了。

法院裁定是司法院公告的,
司法院網站可以直接搜尋,
我想也不至於侵害個人隱私問題。

台中地院這兩個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抗告的裁定只有一件,
再由抗告裁定可以追回到豐原簡易庭的裁定書,
如果剛好是這件的話,
內容看來樓主只打了一通電話,
但那通電話的通話時間是午夜,
這樣的事實是否構成滋擾,
我想樓主的爭議也是有理由可以討論的。

邪惡小多 wrote:
我好像找到相關的裁定...(恕刪)


感謝,長知識了
的確是一通沒錯

不過我不同情樓主被炮
法律的東西 本來就有不同見解
但樓主一直用空言的方式,一直堅稱有判例,確連刑罰跟行政罰搞不清楚
又不肯把自己裁決書蓋住個人隱私公布
還要別人來找裁決書
樓主被炮也怨不得人
你可以看看 社維法處理辦法第32條,警察機關受理,不是自己處分權內的案件,應移送該管簡易庭。再看看同辦法第43條規定,時效已過的違序案件,由簡易庭退回處理。

至於實務上的運作,我想我們並不清楚,所以說正視正當程序的部分,我們也不好評價畢竟法,不是單純只看條文就可以理解的,也未必跟一般大眾認知的法相同。
從這些回文看來
01的板兄們修養很夠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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