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像找到相關的裁定了,這個案子簡易庭的裁定事實理由只是簡列條例方式說的不清不楚的,但再就後來地院抗告裁定的理由來看,樓主似乎真的只在"民國101年11月13日零時許"打了一通電話,這樣看來這件除了時效問題以外,樓主行為是不是真的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謂的"藉端滋擾",其實也不無討論空間。另外建議簡易庭的法官們,雖然是簡易案件,事實理由還是說清楚些,也好讓人心服。
理性討論。我想幫樓主說句話,這案子樓主或許也受了冤屈了。法院裁定是司法院公告的,司法院網站可以直接搜尋,我想也不至於侵害個人隱私問題。台中地院這兩個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抗告的裁定只有一件,再由抗告裁定可以追回到豐原簡易庭的裁定書,如果剛好是這件的話,內容看來樓主只打了一通電話,但那通電話的通話時間是午夜,這樣的事實是否構成滋擾,我想樓主的爭議也是有理由可以討論的。
邪惡小多 wrote:我好像找到相關的裁定...(恕刪) 感謝,長知識了的確是一通沒錯不過我不同情樓主被炮法律的東西 本來就有不同見解但樓主一直用空言的方式,一直堅稱有判例,確連刑罰跟行政罰搞不清楚又不肯把自己裁決書蓋住個人隱私公布還要別人來找裁決書樓主被炮也怨不得人
你可以看看 社維法處理辦法第32條,警察機關受理,不是自己處分權內的案件,應移送該管簡易庭。再看看同辦法第43條規定,時效已過的違序案件,由簡易庭退回處理。至於實務上的運作,我想我們並不清楚,所以說正視正當程序的部分,我們也不好評價畢竟法,不是單純只看條文就可以理解的,也未必跟一般大眾認知的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