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紋身 wrote:4.你知道在很久以前,其實我國並沒有強制險這個規定,是有一個媽媽,公民運動了好久,才有了強制險的規定,才讓受害人不用去管加害人是否脫產、是否有錢,都至少可以得到一些些的賠償(死亡最高200萬)。所以,倘若可以修法要求每個機動車輛強制險更改為1000萬,亦即每人每年保費約為現在的5倍,那所有的賠償就可以由保險來給付了,這也是為何國外車禍都不太會有吵架或脫產之情事的原因,因為該負責的人就由保險公司來給付。至於如果連保費都付不起或不想付的人(約為現在的5倍),本來就不應該駕駛機動車輛,若違法不加保卻仍執意駕駛機動車輛的人,就應該給予行政或刑事之處罰! 偉大的柯媽媽
苦命的台灣獼猴! wrote:聽說,若是他老婆掛點...(恕刪) 1. 遵循法律途徑 +1 但要拖上15~20年...2. 再和加害人家屬談談看, 看他們肯付幾成, 不然就拋售債權圖個爽快! 找幾家收購銀行不良債權公司(合法討債公司)的資料給他們看, 行情價好像一成左右, 至於他們會被討幾成和妳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