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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 對於洪仲丘案,針對不同立場,各相信部分說法,盡量理性多元思考,才能比較接近真相。


SanChong wrote:
本篇文章百分之兩百說出我對這件事的看法,本人民國81年6月下士退役

只能說近來民粹當道,模糊焦點,

很多簡單的事都被無限上綱到無限


同意
不能無限上綱
不好意思,我代回答,個人觀點

bloodfirmament wrote:
第一個問題是老師因為體罰學生導致他不幸喪命要不要負責?
(即便那名學生頑劣不堪)

要,但還要看動機是什麼,不是要整死他,只是想教訓他一下的
就不是故意殺人罪

bloodfirmament wrote:
第二個問題是把洪仲秋火速關禁閉的人是陳奕勳一個人所為嗎?
如果不是...那依陳先生文章的意思怎麼只有陳奕勳一個人要扛下犯行?

不是只有陳奕勳一人有罪,但罪有輕重
陳奕勳是直接操死洪員,罪刑最重大 (但還是要看動機,不一定是故意殺人罪)
其它人如果沒有證據顯示有殺人動機
只是想整他而違反規定硬送洪員進禁閉室的話,罪不致於比陳奕勳重
這不是無恐天下不亂的媒體所說的抓小放大

整件事情就目前證據顯示來看,其實不至於那麼複雜
多半是一些人情感及仇恨導致不願意理性看待證據之下的真相而已
一干人等必須受法律制裁,但也是要符合他們罪刑的制裁
不是無限上綱的全打成黑五類,什麼幾大惡人啦
士官長私德怎樣,連長旅長軍醫又怎樣,人肉搜尋怎樣的
或是一堆沒有證據的莫名指控全部出來了
事後證明沒有的事也不見有人出來道歉,甚至還有人繼續散佈著
什麼陰謀論、滅口說之類的都出來了

所謂的公平正義,必須看你站在哪個角度上看
親友家屬之情感及仇恨情有可原
但如果有媒體或特定族群操作民意製造對立,而從中得到利益的話 (希望是沒有)
就真的是跨過那條線了,小心會有反撲的
別忘了雖有 20 萬人上街,但卻還有二千多萬人未上街
這未上街的民眾不見都喜歡看到一群人最後是在扯爛仗的 (希望不是)
享受生活 http://richiestyle-lavie.blogspot.tw

bloodfirmament wrote:
第一個問題是老師因為體罰學生導致他不幸喪命要不要負責?
(即便那名學生頑劣不堪)

這問題跳針得很嚴重,有人說他不用負責嗎?

bloodfirmament wrote:
第二個問題是把洪仲秋火速關禁閉的人是陳奕勳一個人所為嗎?
如果不是...那依陳先生文章的意思怎麼只有陳奕勳一個人要扛下犯行?


當然不是,只是他犯的罪最重就是了


搖擺天秤 wrote:
不好意思,我代回答,個人觀點


要,但還要看動機是什麼,不是要整死他,只是想教訓他一下的
就不是故意殺人罪


同意大大的說法

違法送禁閉是一回事
殺人致死是一回事

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我前幾樓已有說法


我想說明的是
最近FB很多人分享遊行高舉牌子 怎麼剛好監視器黑掉我怎沒剛好中23億 的牌子
我看了真的搖頭
根據我曾經值班旅戰情的經驗,監視器畫面故障的機率絕對比我中400塊大樂透機率還高


第二,我覺得軍中禁閉制度不該廢
我在軍中也曾待了很長一段時間
其中換了5任連長~只看過一任連長關1個人禁閉
原因在連集合場公然嗆值星官
而且時常脫離部隊掌握
連五查集合也都慢吞吞~

請問面對這種禁假沒在怕~天不怕地不怕的兄弟要怎處理??
法辦 通常長官不想弄到這般田地~牽扯太大
禁閉制度昰一個很好的緩衝

但重點是~
當兵本身已限制人的行動自由~這有法律依據無可厚非
禁閉制度限制更甚~其中構成禁閉的要件有法律的依據嗎??

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完善禁閉制度個人認為有其必要~重點要講清楚說明白~犯了怎樣的事情要關禁閉~一定要有法律依據且符合明確性,而非職權命令就可涵蓋一切~不符合禁閉要件而關禁閉就是違法濫權
我覺得最可怕的是
一個應當保家衛國的國家單位
居然為了教訓一個人(雖美其名為豎立軍威,難保沒有個人私怨)
上下連手、濫用職權、恃強凌弱,施於洪員不應當的罰則
雖無殺意,卻導致洪員於操課中死亡

連前國防部長高華柱都說不是每個單位都像542旅那麼差
他們這種濫用職權、不當管教的行為
長官不長官
也證明他們被洪員瞧不起只是剛好而已

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

一個社會需要正義並且長眼的時候
是種悲哀
一個家長需要叮嚀孩子不要太有正義感的時候
就是惡行坐大之時
Rr20131236 wrote:
連前國防部長高華柱都說不是每個單位都像542旅那麼差


其實,小弟解讀高前部長的話是:不是每個單位都像542那樣差。體能該操不操,該要求不要求,該送軍法不送軍法。上不上,下不下,部隊都不像部隊了。結果哩?現在關個禁閉居然就這樣讓人死了!真他O的差(爛的美化版)!!!

官官相護嘛,這樣解讀應該比較合理。

新米少尉 wrote:
其實,小弟解讀高前部...(恕刪)


依軍法他犯的錯需要悔過喔?違法囉,奇怪了,國防部不是屬於行政院嗎?怎麼行政院長


需要依法行政,國防部所屬單位不用阿?我看該改成國防院,他比行政院偉大耶,國防部


不用依法行政耶,行政院長該聽他的不是嗎?禁閉室不當操練致人於死違反紀律又是如何


阿?請問各位下士在悔過室可以操體能嗎?違法亂紀的部隊,542旅真厲害阿,人命也


真是不值錢阿,先誣衊人家暴肥製造負面形象,實際上有算術能力的都知道他是從86胖


到98公斤,哪個沒有算術能力的說他胖了30幾公斤?好啦,他白目他該死,反正人死


了死無對證加害方說了算好不好?

生菜明蝦鬆 wrote:
依軍法他犯的錯需要悔...(恕刪)


這位大大引言小弟的回覆,是....?

當然是沒有依法辦所以才出這樣的亂子啊~反正都在法院了,等著看結果吧。
國防部出來講明白國軍到底是法治還是人治?

軍官不依法行使職權僅憑個人好惡進行懲罰,

那出了事各級相關單位就負起該負的責任,

有簽名的就不要躲,

就是這麼簡單~

不要在那不知道、忘了、法條不熟的找藉口,

不只沒擔當更是不專業。

還有啊~要講體能請從頭做起,

國防部長帶頭所有志願役天天來跑3000,

職業軍人不要連體力這種基本都做不到。
現在那幾個應該在感嘆: 你做是主持正義, 我做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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