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管理者"的無情~人的無奈!


健人就是矯情 wrote:
後來就是認倒楣囉.....(恕刪)

"家樂福"看到沒,這就是有大量。
不過完全不處理,小心姑息養奸喔~~


richardlu789 wrote:
當然提告是量販店的權利,那它最好保證不要犯任何錯誤,否則我也一樣一定要走法律途徑,找店長或高層來賠罪都不接受...因為我深信人的相處是互相的,你要高道德標準我就對你高道德標準...(恕刪)

下次遇到結帳金額與現場標示不符,就告他詐欺
就是這樣高道德標準對"家樂福"
反觀大陸官員的BB霜
果然是鬼島

今年決定抵制家樂福 不去家樂福購物
法治是需要被尊重的~
不然世界就亂套了!~

不是法治觀念薄弱~
而是希望社會的"包容心"多點!~

別忘了~"法治概念"是被"教育"出來的!~

而"事主"是位"教育不高"而沒看懂"英文代號"的清潔工!~這是重點!~

那我也可以說:將退貨商品落在廢棄紙箱的人~是否罪更大?失職!~

你我可以上網打字討論事件~是因為你我有受教育!~

"人格"絕對跟受的"教育"無關!~

但是"微罪"=那怕他是藉口~請問可否給他一次機會?
大家自問:從小到大真的都沒說過謊?沒想過偷看隔壁考試答案?

他不是殺人放火!~需要"微罪重罰"?~不管法律是否提告~但是他失去工作!
法律就算不起訴~他過年前丟掉工作,試問如何過日子?

你我的人生中可能有很多貴人,也可能有很多機會!~
他可能就是運氣差點!~機會少點!~
但需要用這樣堅持來"告誡"?

對某些弱勢的特殊狀況,可否多點包容心?

開這版只是想表達:社會夠亂了,多點包容弱勢,多點同理心!~
或許有一天你我都需要別人"再給你一次機會"!~

有錢人談仁義,沒錢人談志氣!~沉富雄有天的談話!~
談法治當然沒錯!~無規矩不成方圓!

但試問這原價120元的糖=是他從架上偷取到廢棄箱+偷吃!
如果真的有心~就不會被保全發現!~
對於無心的錯+初犯~真的不能給他"一次"機會!~

"有無犯意"+"微罪"才是我們該不該給"一次機會"的衡量才對!~

至於有版友提到"有錢"慣竊~那是生病了!~精神疾病!~
跟經濟狀況無關!~不在討論範圍!~

道德/法治/教育/等...一切你我都知道的道德規範~也都是因為教育跟人文環境約束!~
"法律"是用來維持/規範"社會的運作"~
法律沒錯~但"這位先生真的需要被如此告誡?"

超商的"筆"被重罰~是因為1.公司有第一線教育規範2.店長質詢但事主堅持沒犯錯~所以高額罰款!~

連法律都有你我不滿的地方!~但試問"道德"式的法律提告,真的需要用在此事件?
當有一天你是長官~遇到這狀況!~請靜下心來看待"這個人"的人生!再來評斷需不需要給他"再一次機會"

一位生活上不如意的中年人,真的需要用"法律"再踢上一腳?~請樓上提出"法規"的人再靜心想想!~

勿以惡小而為之~表示你受過教育!但試問如果你工作摸魚一下時,剛好被長官看見~也剛好被認為需要當範本~剛好被開除~剛好你需要養家!~剛好過年了~一次的剛好造成你的生活壓力!~你會認為那是應該?

痛不在自己身上~可以有各種不應該的理由,來討論他的犯錯!~
"人飢己飢"的同理心,也該是另一種道德教育!~












agito.huang1005 wrote:
公司制度是一定要遵守的!
越大的公司更是越要有制度!
不然怎麼管理呢!

...(恕刪)

說得好
不過,不知道家樂福的管理規章中
是不是有規定了上下班可以不打卡,特休可以不給之類
嚴以待人很簡單,嚴以律已很少看過?
的確~法治是要去遵守的~不然定來要做什麼???
越大的公司就應該要越有制度~不過制度是人定出來的~
因時因地~稍做修改~也不無不可~中華民國三不五時還都要修法~
你一家公司難道不能因地制宜~更人性化嗎?
只為一點點錢而去提告~實在不近人情~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但是~什麼都不做~也是不對!!!犯罪是事實~需要做一點處份~
在公司立場的確~不論金額多少都是公司的資產~但是提告~卻未必是最好的做法
也不是要同情犯罪者~或者是去可憐他~但是~有必要做到提告嗎?是蠻值得深思的~
今天公司堅持要提出告訴~你也沒辦法~只能接受~做法雖是強硬~但也沒錯~
只是如此高的道德標準.行事做風~雖可達到警惕的效果~但是~不免也人心惶惶~風聲鶴唳~
再者~日後~出錯~人家也會拿出相同的高道德標準來看待你家樂福~
最後~那些高道德標準的人~假設今天犯案的是你們的親屬或自己~
你們還能講的如此輕鬆嗎?還能保持你們的高道德價值觀嗎?
希望你們言行如一~嚴以待人~很容易~嚴以待己~很困難!!!
照理講是先公司對公司 跳過了自然把他當小偷

adima wrote:
不知道企業進用新人時...(恕刪)


企業對員工有教育訓練的必要沒錯
但很多事也不用公司告訴你能做不能做吧
出社會了就應該要會自己判斷,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珍谷億 wrote:
今年辦年貨堅決不去家樂福了
家樂福不只對服務員提告
之前新聞還報導


我也是絕對不去這裡買大大小小的東西了。

如果要經由20個糖果,才能彰顯台灣的司法正義,很悲哀。

偷是指:明知不可為而為。

如果真的是有價值的東西,為什麼不收好。

東西放在廢紙區,引人誤會呀~

把東西放在垃圾堆,人家撿了告偷竊。

有人覺得:不對就是不對,不是大小的問題。

但我覺得是本意的問題,他是無心之過,不是帶麻袋去裝吧。

再者20個糖不是祖宗牌位,還鬧這麼大……有必要嗎??

一間店給客人試吃的就不止20個糖,計較成這樣。

給他機會,讓他每天下班多留一個小時、半個小時教育訓練不是很好嗎??

走法律途徑只是讓人覺得小家子氣,可以告呀,當然可以,

給人不厚道的感覺而已,20顆糖換企業形象,值得呀。

草莓捲 wrote:
我也是絕對不去這裡買...(恕刪)


看新聞要看仔細
不是道聽塗說就好了
糖果不是放在廢紙箱
更不是放在垃圾區
是放在倉庫的紙箱內
紙箱內有寫英文縮寫表示回收
只是當事人看不懂英文
就單純的認為這是不要的
就拿了十幾顆糖放在包包裡

如果看不懂英文就可以任意拿取公司財產
那我也不懂法律阿
我又不是讀法律系的
是不是看到路邊有車子都是灰塵我就可以把他打破車窗開去資源回收賣
資源回收做功德阿 我不懂法律阿
那我也可以無罪嗎

犯錯就是犯錯
就算全台抵制家樂福
也不可能讓當事人就無罪化
你忘了一件事嗎?在台灣公務員不是普通人,有辦法的話你就自己考上公務員
  • 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