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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長關中,上班時間去按摩,連續兩年,每週三次

可以不要打他乙等,我想打他骨折就好了.
ykd521 wrote:
如果是責任制的,沒有...(恕刪)


政務官能不能領加班費?

銓敘部 85.12.23八五台法二字第1397101號裡就有解釋了
來源:教育部人事處釋例

1.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2.第二十條(按現為第十八條)規定:「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
3.本部五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為典三字第一五六二五號函釋規定:
「查政務官既係『受有俸薪之文職公務人員』,已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再參照同規則第二十條(按現為第十八條)之規定,宜認為本規則有關休假部分之規定,應適用於政務官。」
4.考試院五十九年考台秘二字第二二六八號令規定:「各機關確因公務需要停止休假人員,得按日計發加班費。」
據上,政務官可發給不休假加班費,應無疑義。

同一個頁面內還提及另一個釋文
教育部 83.5.10臺(83)人字第023621號
經銓敘部函釋除政務官得視為「應國內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會議」核給公假外,應請事假或休假
我想問一下,若如關大院長講的是責任制,無上下班時間,又何來應請事假或休假的理由?

看來,有人不但公器私用,還說謊呢

ykd521 wrote:
老實說,我也不知道政務官適不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因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找不到政務官這個字眼。
...(恕刪)


那我來告訴你吧,政務官是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

請看下列新聞(來源:20120604中時電子報)

(節錄)
政務官「全年無休」成了家常便飯,社會民眾也認為理所當然,但為了讓政務官能有充份的休息時間,銓敘部研擬放寬政務官休假規定。對此,行政院長陳冲證實行政院確曾主動跟銓敘部提過這件事。

他說,有些從企業界延攬來的政務官,一開始來第一年可能連休假都沒有,第二年才開始有七天休假,如此對他們來說,第一可能不習慣,第二也可能沒有道理,他並不是沒有社會年資,甚至有長遠社會經驗,能不能休到(假)也許是看工作忙碌程度,但是如果一開始不給休假或很短的休假,在氣氛上(台語奇檬子)並不是很好。

為了讓政務官有適度休息,並增加民間人士入閣誘因,銓敘部研擬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將政務官年假從7天起跳改為14天起跳,據統計,包括行政院長,和各縣市長在內,約600個以上職務都能受惠。



所以,政務官是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那身為主管機關首長為何不遵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呢?

第13條: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blackyj wrote:
政務官能不能領加班費?

銓敘部 85.12.23八五台法二字第1397101號裡就有解釋了
來源:教育部人事處釋例

1.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2.第二十條(按現為第十八條)規定:「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
3.本部五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為典三字第一五六二五號函釋規定:
「查政務官既係『受有俸薪之文職公務人員』,已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再參照同規則第二十條(按現為第十八條)之規定,宜認為本規則有關休假部分之規定,應適用於政務官。」
4.考試院五十九年考台秘二字第二二六八號令規定:「各機關確因公務需要停止休假人員,得按日計發加班費。」
據上,政務官可發給不休假加班費,應無疑義。

同一個頁面內還提及另一個釋文
教育部 83.5.10臺(83)人字第023621號
經銓敘部函釋除政務官得視為「應國內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會議」核給公假外,應請事假或休假
我想問一下,若如關大院長講的是責任制,無上下班時間,又何來應請事假或休假的理由?

看來,有人不但公器私用,還說謊呢


很好,放假日若是要開會,按日計發加班費無疑義,若是一般上班日,晚上還要加班開會,請問是否也該領取加班費?
ykd521 wrote:
很好,放假日若是要開...(恕刪)



1.假日出勤可領加班費
2.需要請事假或公假
請問何來責任制的問題??

難怪關院長會說
公務員不等於一般人

那個公司的責任制可以這麼爽
唉,
現在臺灣連期望一品大員(院長級,位級人臣)知恥,
竟如緣木求魚,成為奢求了.

轉載 https://disp.cc/b/Gossiping#!163-4M5e

批評的人你們懂什麼?

這個就是大水庫理論衍生的「社會大水庫主義」,

關中雖然翹班,但是他以前加班的時間遠多過翹掉的時間,

功過相抵後仍然不失為負責任、鐵錚錚的漢子!


就像吳育昇雖然在外面幹別的女人,

但是他總歸幹自己的老婆還是多過於外面的孫仲瑜什麼的,所以也不能說他外遇。


發明大水庫理論的人真應該得諾貝爾獎!
依據銓敘部 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說明,公務人員的定義如下!

說明: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
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前項規定不包括軍職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

第三條 公務人員分為政務人員、常務人員、法官與檢察官、公營事業人員、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第四條 政務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政治性任命之人員。政務人員之職務級別、範圍、任免、行為規範及權利義務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係規定政務人員相關事項。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政務人員」一詞,與學理上「政務官」之定義並不一致,為顧及現況並避免引起爭議,本法特別採用「政務人員」用語,以資區別。

三、所謂「政治性任命」人員,係指人員之任命係以政治性之需要為主要考量因素。例如必須隨政黨進退;
或隨政策變更而定去留;或以特別程序任命等。
四、本條第二項係規定「政務人員法」之法源。

依據紅色自內容,學理上「政務官」並不完全和「政務人員」一致,顯見「政務官」並不完全屬於公務人員性質,這是我個人的見解。

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
公務員不是一般人啊...

什麼事都是因"公務", 關中也是公務啊..他才知勞工福利也不錯, 一馬就要2700..
另外, 一年200天在國外訪問僑胞,也是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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