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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案到底是單純貪汙案件, 還是政治案件 ?


Dwing wrote:
你去比對一下韓國,...(恕刪)


阿扁本人有收錢?
kantinger wrote:
阿扁本人有收錢?


白手套收沒收錢?
兒女沒洗錢?
阿扁沒發錢?


在規範的法律來說
非法與合法 中間作為橋樑的仲介人
白手套行為者非 雙方直接上的行為
則為雙方進行的一種 間接行為
手套有遮掩或偽裝方面的含意 不讓手有直接碰觸以外物體的行為
白+手套 =強化手套功能 有漂白的感覺在
例如 書商為了要讓學校採購部門指定該出版社出版學校用書
委託第三者 使用"金錢或物品" 賄賂部門的負責人 干擾決策
讓書商與負責人沒有直接上的關係
第三者 就可以稱為白手套

kantinger wrote:
阿扁本人有收錢?...(恕刪)

正犯~共犯~從犯~先弄懂再說也不遲!

否則~~~

kantinger wrote:
阿扁本人有收錢?...(恕刪)



屁話恆久遠 ,一句永流傳 ,你又在瞎扯了

白手套 ? 請家人代收賄款都不算貪汙 ?
漏尿扁在美國的產業 ,嫖妓中賺的?
瑞士7億陳幸妤看牙賺的?
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人一綠腦就殘 ?

漏尿扁收錢貪汙關到死,符合司法程序正義
漏尿扁收錢貪汙關到死,符合司法程序正義

Dwing wrote:
白手套收沒收錢?兒...(恕刪)


哪有?

有證據阿扁知情並且照辦?

如果有要不要提出來看看?

kantinger wrote:
哪有?
有證據阿扁知情並且照辦?
如果有要不要提出來看看?


阿扁是阿珍跑腿小弟對嗎?

Dwing wrote:
阿扁是阿珍跑腿小弟...(恕刪)


如果有證據就提出來看看怎樣?

shadowhare wrote:
影響飯碗不得不配合,
這就是實質影響力。

法律漏洞既存在,
前面也舉德國竊電案為例,
當時電為新興能源不屬竊盜罪的客體,
仍透過解釋,填補漏洞判決有罪。
至扁案不宜採用,係因不致判無罪。


你說馬總統施壓,導致法官不得不配合,這就是"實質影響力"

其實這個解釋又跟扁案的"實質影響力"意義不同

馬總統施壓這是公然行為,證據確定是"實際影響到"

扁暗是找不到證據,完全是由人去猜測出"實質影響力"



你舉的德國偷電案,也跟扁案差很多

德國是對"電"之意義認定問題

扁案是類似"偷"電行為本身證據缺乏

兩軍對峙今若何,戰聲恰似迅雷過,奉天城外三更雪,百萬精兵渡大河
kantinger wrote:
如果有證據就提出來看看怎樣?


手髒洗手,錢髒洗錢怎樣?

黃芳彥 嫌錢太多,所以放棄千萬退休金拋妻棄子躲到美國對嗎?

kantinger wrote:
如果有證據就提出來...阿扁是阿珍跑腿小弟對嗎?/blockquote>
不對,
1.跑腿:貪污珍是身障人士 ,坐輪椅無法跑腿 !
2.小弟:貪污珍是女的 ,應該稱為小妹
3.跑腿小弟:四肢健全 ,男的 ,嫖妓中就符合

證據 ,請google吧,我還要去買醬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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