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dowhare wrote:
影響飯碗不得不配合,
這就是實質影響力。
法律漏洞既存在,
前面也舉德國竊電案為例,
當時電為新興能源不屬竊盜罪的客體,
仍透過解釋,填補漏洞判決有罪。
至扁案不宜採用,係因不致判無罪。
你說馬總統施壓,導致法官不得不配合,這就是"實質影響力"
其實這個解釋又跟扁案的"實質影響力"意義不同
馬總統施壓這是公然行為,證據確定是"實際影響到"
扁暗是找不到證據,完全是由人去猜測出"實質影響力"
你舉的德國偷電案,也跟扁案差很多
德國是對"電"之意義認定問題
扁案是類似"偷"電行為本身證據缺乏
兩軍對峙今若何,戰聲恰似迅雷過,奉天城外三更雪,百萬精兵渡大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