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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四個孩子的爸,我反對同性婚姻


focus wrote:
所以我假設你是認為小孩子「要有一個男性爸爸一個女性媽媽才不會對人格品德與是非觀念造成極大的影響」
那麼請問:
1. 離婚的人能不能獨力扶養小孩?
2. 沒結過婚的單親媽媽能不能獨力扶養小孩?
3. 寡婦鰥夫能不能獨力扶養小孩?
我想你應該不至於說以上三種狀況對於小孩的人格品德與是非觀念都會造成極大的影響。
那麼,為什麼「多一個同性角色」來幫忙或共同扶養小孩就會?差別在哪?


你講的都是有血緣關係的例子。
在養育的考慮下,血緣永遠大於小孩子的幸福排序,不然你家有錢的親戚就有權養你的小孩,對吧?

所以在養育的考慮下,離婚的人,單親媽媽,寡婦鰥夫還是比被陌生夫妻領養排序前面,更別說陌生同性夫妻。

另外,同志是被閹了嗎? 不能找代理孕母嗎?
我不反對同性戀,但站在道德,繁衍後代的角度來看...同性戀是不太好的...

大家不是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

如果我是同性戀,我想我的父母一定不能接受,必竟他們的想法是比較傳統的,希望可以有後代...

說一句很實在的話,如果自己的小孩性向是異性戀,說真的同性戀這個議題關我屁事...

但如果自己的小孩性向是同性戀,我也只好支持同性戀了,必竟我們都是出於愛孩子的心...

同性戀沒有對錯,只有是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要怎麼去面對。
TO 樓主

我沒孩子,是異性戀

但我支持同性戀者 爭取自己該有的權利

不管有沒有立法 或是立專法

都無法改變 這個世界上 同性戀者的數目

性向 不會因為教育或是環境改變

今天立了法,我也不會因此變成同性戀

異性戀 同性戀,是上帝決定的

不是課本 或是 民法決定的

修民法只是保障 同性戀的 權利

並不會剝奪到異性戀的權利

如果你家的小孩原本就是異性戀,也不會因此由異性戀變成同性戀

同樣的 同性戀領養的小孩,也不會因此由異性戀變成同性戀

你會看到轉換的例子,是因為 其實還存在一種叫做 "雙性戀"的人

只是 雙性戀者比同性戀者,更不容易被發現而已


最後想請問樓主

若是 您的小孩有一天告訴你,他是同性戀

您會反對他跟同性結婚嗎??

您會反對他爭取他應有的權利嗎?? 例如 他的婚假、夫"夫"財產申報、等異性戀夫妻結婚應有的權利


















RosanLu wrote:
基本上, 我尊重同...(恕刪)


多數決原則的內涵是這樣的:「尊重多數意見,但不能侵害少數人權利」
同志要的就是跟異性戀一樣的 有關結婚的權利義務,我覺得我們不該侵犯他們利益
如果什麼事情都是少數服從多數那麼簡單
那我們國家不會給原住民保障,也不會設立無障礙空間,更不會補助低收入戶,因為他們都是少數
所以說,民主社會可以尊重多數,但前提是少數的權利不被侵害

此外關於公投,過去民法什麼篇幾乎都修改過了,一次公投都沒有
代表在修改民法的層面上,國會立委已經有足夠的民主正當性
因此這個議題不需要公投

七條貓 wrote:
所以閣下的'正常'...(恕刪)


您也知道 隊友有時候是不能選擇的

您一定聽過一句話

不怕神一樣的對手 .......後面我不多說了
小弟今年26歲,相當支持版大
chunpingyu wrote:
我是四個小孩的爸,...(恕刪)
ww1234528 wrote:
你看這串一堆刻板印...(恕刪)


爭取權利如果是透過搞悲情 搞憤世忌俗
那對不起
不管你爭取的是什麼權利
我都不喜歡
這樣有回答到你嗎?

一副受害者心態
彷彿別人的一言一行都在針對他一樣

再說了你可以贊成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別人也可以反對不是嗎?
為何反對就要被扣帽子
說來說去雙方都在給對方戴帽子

別搞悲情
權利不是這樣爭取來的
如果悲情牌奏效
那只能說是別人同情你們




chunpingyu wrote:
修改民法後,誘導甚至誤導孩子,同性之間可以光明正大求愛,甚至告訴他們同性之性才是正常的;
同性之愛才是正常的,告訴他們我們用來上廁所的肛門原來還可以性交.無法生育,就去收養一個孩子就好.
請問你手洗乾淨了嗎?你的肛門可以不用戴套嗎?很抱歉這不但這是事實還是現實.
通過法令,影響的不但是婚姻孩子,甚至改變性別也將會是合法化.請問為什麼要限制近親不得結婚?
民法修正之後接下來同性之間性教育要放給孩子看了吧!
學校設立第三性廁所,他們將不再有男女隱私.


我只有一個孩子。
我覺得同性間如果有愛,光明正大求愛是很OK的。
民法修改也許承認「同性之愛也是正常的」,但我看不出有認定「只有同性之愛才是正常的」的跡象。
即使在未修民法前,同性間或異性間的肛交也不是非法的。
我不太確定洗手或肛門戴套(?是指陰莖戴套肛交嗎?)和修法有什麼關係,
但正確普及的性教育,理論上可以降低危險性行為的比率。
賈寶玉和薛寶釵也是近親,表堂兄弟姊妹成親不是那麼奇怪的事吧。
現在變性人都可以當中華民國政務委員了,改變性別是非法的嗎?我不懂法律請賜教。
不清楚您所謂第三性廁所指的是什麼,但我在小便斗尿尿一半有阿桑跑進來拖地,也沒什麼隱私啊。


還有,請問您的貼文,是用Google Translate翻成中文的嗎?

ww1234528 wrote:
WHO幾百年前就把同性戀從疾病除名了
同性戀跟性別認同障礙不一樣
健康教育要加油喔
免得你的小孩被你教導這些錯誤知識

再者專法的用途就是提供差別待遇的補償還有補足一般法不足的規定,這是法學緒論最基本最基本的內容
同性戀沒有要求如身心障礙保障名額或原住民加分的逆差別待遇,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也沒有不足的地方
同性戀要的就是跟異性戀婚姻一樣享有民法裡面那些權利義務而已,既然民法已經規定得很周延了,哪裡還需要專法?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或人生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Ben本 wrote:
婚姻制度就是一條大...(恕刪)


可是問題是我們的婚姻制度並不會排除低收入戶、排除原住民、排除新住民、排除有前科的人
那為什麼就要排除同志呢?
你或許會說傳統道德衝突或者是教不好小孩
但請問犯罪符合傳統道德嗎? 犯罪者教得好小孩嗎?
天性單純的同性戀都比前科累累的惡人還會教小孩

如果國家連犯罪者有關婚姻的權利義務都保護了 何以見得同性戀不該受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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