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

大巨蛋為何停工?

royfu83 wrote:
那有蓋房子蓋到樓梯不見,然後硬要給它蓋完,再來看避難逃生安不安全,業主發現施工廠商沒按設計圖蓋房子,業主叫廠商停下來說明,廠商說蓋完再跟業主講,如果不給我蓋,業主就要買回去

halachung wrote:
問題是業主是遠雄。。。
不是臺北市政府。。。
很多人都一直搞錯這點。。。
臺北市政府只是BOT的甲方。。。

買回大巨蛋 市府自己生
2016年04月18日 04:09 陳光雄

鬧得風風雨雨的大巨蛋BOT,很不幸要面對解約的命運,業主與廠商(台北市政府與遠雄)除了確定可歸責任一方違約,否則雙方必然要走上法律途徑。

當年本人在營建署推動公共工程BOT時,是配合政府的政策,鑑於政府財力有限,民間力量無窮,訂定專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每一項BOT案都必須經過主辦機關縝密地擬案呈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招標。一般而言,BOT案最擔心的是財務問題,只要得標廠商財務夠健全,工程即可順利完工進入營運期,透過自償機制獲利營運。

但BOT案如果遇到主政者更替,且前後任理念不一樣或政策搖擺不定,必然會對已簽約執行中的案件產生困擾。目前大巨蛋就碰上了前後主事者因不同理念,再加上不信任或另有意圖,產生了台北市到底要不要大巨蛋的質疑,或懷疑先前招商過程有無不法圖利的舞弊情事。

目前看來遠雄財力沒有問題,經過北市府廉政委員會調查也查無具體不法事證,現在就朝大巨蛋有無存在的必要來討論解約後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就個人認知,BOT簽約後因各種不同原因而解約的案例不少,只是大巨蛋案比較複雜,北市府面對遠雄強力表達沒有不履約的意向,市政府這方好像又不願意繼續讓遠雄蓋下去,互不相讓,只有解約。

解約如何善後的問題,是市府必須面對並考慮清楚的。一般情形下業主(市府)如不能根據強而有力的違約事證而宣布解約,則承包商(遠雄)就其損失索賠是難免的。筆者建議北市府可朝買回自建的方向與遠雄協商,打開僵局;至於賠償金或補償金多少,也可以在合情合理的情況下再好好商量,遠雄也是一家有規模的上市公司,相信不會漫天無理對官方獅子大開口。市府也可尋找適當財源,就現有已完成的巨蛋結構體試算,尚須多少預算才能完成,依程序編列預算送審,說服市議會本於市政建設的考量,盡量支持。

(作者為前營建署署長)

(中國時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418000402-260109

怎麼前營建署署長(陳光雄建築師)說業主是台北市政府



瑞士刀達人虐的老莫嫑嫑der..
takeone4345 wrote:
買回大巨蛋 市府自...(恕刪)


前營建署署長(陳光雄建築師)說業主是台北市政府〈〈〈〈〈他說的沒錯,但這是指BOT這合約上。。。

我前面幾樓有貼合約。。。
有興趣的人可以細讀。。。
BOT甲方是臺北市政府。。。
BOT乙方是遠雄集團(蝦米大巨蛋公司的樣子。。)。。。


而體育場的設計與附屬建物由BOT乙方自為設計。。。
因為這是經營責任的問題。。。
畢竟未來遠雄要負責經營跟自負盈虧。。。

所以遠雄建設又是這個體育館與附屬建物的甲方(蝦米大巨蛋公司)。。。
遠雄委託建築師設計。。。
然後發包給乙方營造場施工。。。
所以BOT的甲方是沒權力去指導或要求它(蝦米大巨蛋公司)要怎樣設計的。。。
只能在當初行政院核定「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臺北大巨蛋BOT案」與附屬事業所訂定的需求要求。。。
例如要蓋一座室內四萬人的綜合體育館。。。
但並不干預其實質設計內容。。。

簡單的說今天如果干涉設計完工後經營。。。
假設賠了的話這就扯不清了。。。

而當市府針對BOT進行解約時。。。
必需針對BOT合約內容進行處理。。。

這時假設歸責於甲方即臺北市政府時。。。
就必需照合約跟乙方鑑價買回其所投入的。。。
以BOT來說。。。
這時臺北市政府是甲方。。。
也就是業主。。。

今天如果臺北市政府自己要營運。。。
透過招標找遠雄設計與施工(遠雄得標)。。。
那他才是建物的甲方或業主。。。
這時就不是BOT。。。
而是設計標與工程標。。。
也沒鑑價買回的問題。。。

而體育館與附屬建物只有BOT合約期限到。。。
遠雄轉給市府時。。。
這時臺北市政府才是這建物的業主。。。

也因為這樣。。。
所以很多人搞混了。。。

而現在北市府干涉是以主管機關的身份以行政權去干涉。。。
非以BOT的甲方。。。

而解約的部份才是以BOT的甲方。。。
或者可以說台北市政府球員兼裁判

現在是以裁判的身份用行政命令強行介入

takeone4345 wrote:
買回大巨蛋 市府自...(恕刪)


請google 私經濟行政 或 國庫行政


takeone4345 wrote:
業主與廠商(台北市政府與遠雄)


想辦法白話解釋一下

先舉個例子

你跟富智康買100吋的電視,富智康跟堺工廠下單生產

你怕品質不如所願,到堺工廠指指點點

你跟富智康=業主與廠商 富智康跟堺工廠=業主與廠商

但是.....

絕對不是.....你跟堺工廠=業主與廠商


在大巨蛋這個BOT案

市政府跟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主與廠商

但是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既不會蓋房子,也不會設計商場,更不會蓋巨蛋

通通都要外包給各式各樣的承包商與設計公司

此時對於各承包商他就是出錢的業主了

可是呢

這個地方就有奇巧了

台北市政府剛好擁有這些下游承包商的"生殺大權"

因此自認為市政府是這些設計公司與承包商的"業主"

因此一連串的奇怪事情就發生了!

halachung wrote:
同編第三條亦規定,經檢具申請書、建築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則不適用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此項規定公布後,將建築物安全給予彈性且的設計手法,運用得當時亦可避免不必要的避難安全設施投資的浪費。
  建築物在設計之初或興建完成後,因使用變更或用新法規時,可能出現部分不適用現行法令規定之情形,如何透過避難安全性能之驗證,而得以排除現行有最大步行距離、出口寬度、內部裝修限制、排煙設備構造、甚至防煙、防火區劃之規定內容,而使得防火避難安全法規也可因工學技術評估驗證方法之採用而具有彈性設計的方法。


彈性設計的方法=設變不用重新送審?
又是誤導文
這不會是大大的建築師朋友教的吧?
還是大大自己的解讀?
又是差個十萬八千里的.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547&Itemid=100



『四、建築物申請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者,應依下表規定檢討指定之驗證項目:』

是說建築物內的構造設計,經過審查表列的驗證項目,審查單位會給要求的施做措施,只要施工符合要求的措施,建築物內的構造設計就可以排除不用遵守表列之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計施工編之特定條文,這就是所謂具有彈性設計的方法.

具有彈性設計的方法不是說可以審查後自己又變更設計可以不用再重新送審,
大大自己擴大解釋了彈性設計,
彈性設計是說經過驗證,設計可以不用被某些條文綁死,不是說設計變更可以不用重審.

大巨蛋評定書不是有審查單位給的應採取措施,
人家注意事項第5條還特別寫上變更時,需重新申請評定及認可,
這樣還要繼續凹樓梯變更,防火避難不用重新送審?
還自以為這是"遠雄老神在在的原因"~
注意事項第6條第7條也順便看看吧!



tgdlyg wrote:
彈性設計的方法=設...(恕刪)

你看清楚我說的。。。
你先去了解這東西是啥。。。
包含實質文件內容的適用範圍。。。
你知道你貼的法條是啥嗎?
那是指可申請免適用的。。。
沒申請或申請不過的。。。
全部照一般法令來。。。

我的文章內有寫明。。。
啥情況不用重作計劃。。。
哪些適用本計劃。。。
適用者才是基於主旨精神。。。
哪些不適用。。。
不適用的部份本來就跟該計劃無關。。。
一切都還是要照法規檢討。。。
所以不適用的部份變更。。。
該計劃一樣不用重作好嗎。。。


你沒看到你框的寫本案所列嗎?
我前面的回文你有沒有在看啊。。。

遠雄為啥老神在在。。。
因為他認為他在計劃所列範圍內是沒變動到的。。。
主要就巨蛋區那幾個提列免適用法條的部份。。。
與防火材質與規劃下面那些提列的都沒動到。。。
所以他懶的跟苛市府去扯這計劃。。。
有爭議上法庭就一清二楚了。。。
這也是沒牌民這次為啥法庭上不主張這塊。。。
因為這塊是說給支持者聽的。。。
如果性能試驗要重作才行這一槍斃命的東西。。。
他應該擺在第一位提出的。。。
他其它商場旅館商辦區是沒提列免試用的。。。
簡單說這些就不能採性能設計。。。
一樣要照法規檢討。。。
halachung wrote:
你看清楚我說的。。。
你先去了解這東西是啥。。。
包含實質文件內容的適用範圍。。。
我的文章內有寫明。。。
啥情況不用重作計劃。。。
哪些適用本計劃。。。
適用者才是基於主旨精神。。。
哪些不適用。。。
不適用的部份本來就跟該計劃無關。。。
一切都還是要照法規檢討。。。
所以不適用的部份變更。。。
該計劃一樣不用重作好嗎。。。


大大還好吧?
開始胡言亂語了~
大大真有耐心...快七月了就等上法院就知道了

tgdlyg wrote:
彈性設計的方法=設...(恕刪)


對 你說的都對
可惜北市府沒找你上法庭打行政訴訟
該說你太高明還是北市府太無能?

麻煩別在這反覆貼東西了
快去幫北市府打官司
告訴法官法條就是這麼明確
你說適用就是適用

北市府連這麼簡單的東西都找不出來
還不快高薪聘你上陣?
  • 10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