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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說服 "反對" 同性可以 "結婚" 的人

curstw wrote:
拜託,你哪裡看到同婚"主要"是在爭取簽急救同意書啊?
這只是其中一項,重要的是其他配偶身份的法律上的保障,含括項目很多,上述同意書僅是其中一項,且遇到時有可能危及性命或其他醫療意願。

yaucheng11在#211講的
yaucheng11 wrote:
你到底懂不懂為什麼人家要爭取同性婚姻啊?不懂就別在那亂扯,滿腦子就只會OX而已,同性婚姻跟OX有什麼直接關係?沒有同性婚姻就不能OX了嗎?
同性婚姻主要是在爭取在另一半發生意外或危難之時,可以立即簽屬手術同意書讓醫院可以有所依據,亂扯什麼父母OX、兄弟OX的,滿腦子就只想要OX你還能幹什麼?如果沒有同性婚姻法,同性戀人沒有婚姻關係,依照現行民法規定,當另一半發生意外需要簽屬手術同意書的時候,他(她)的親人可能遠在高雄甚至台東,請問誰來簽?你沒有身分證明可以證明你跟他(她)是配偶或親人關係,醫院敢動手術嗎?人可以笨但不能蠢啊!


curstw wrote:
你也不用睜眼說瞎話,說簽這個同意書跟是否有配偶這個身份沒差。在各項法規中配偶都是第一順位。

不是唷

建議你再去查證一下
看看人家.法律相關的工作人員就是不一樣.說起來條條是理.舉例真真切切.
還在跳針的說些鬼話.要大家去問沒在這裡的人.說不過就找幫手是可以的.
但最少先說這次我輸.別跑.下次我烙人來啊.
chiayingcool wrote:
病人89歲,腦出血送醫,醫師認為就算是開刀也是希望渺茫,太太雖不捨,但與大兒子商量後,認為讓爸爸好走,因此同意不開刀。但遠在歐洲的女兒卻堅持一定要開,還打來醫院跟醫師理論,最後家人也拗不過女兒,只好同意開。結果一開刀,卻是讓老人家身上插滿了管子、CPR壓得肋骨斷了好幾根、七孔出血……最後病人仍不幸過世。

事後家屬越想越不甘願,大兒子認為當初手術只有住院醫師來向他們解說,主治醫師並無親自說明;另外遠在美國女兒也以醫師當初未徵得她同意,竟然決定不開刀,害他父親減少存活機會為由,要求醫院須負起父親的後續賠償責任。...(恕刪)

yaucheng11 wrote:
關係人太過抽象,請問阿貓阿狗抽不抽象?你能指出誰是阿貓誰是阿狗嗎?

我不能.你看起來也不能.
所以你的推論說...除了伴侶/家人/親屬.其它沒拿出身分證都是阿貓阿狗?
人家貼的法條你看不看? 看不看? 看不看? 法律都有規定了.法律都有規定了.法律都有規定了.
yaucheng11 wrote:
上面舉的例子不就是在打臉衛福部日前提出的"關係人"不須提出證明就能代簽手術同意書這件事了嗎?...(恕刪)

你去打臉衛福部.結果要求要結婚?
是不是應該要求衛福部修法快一點.社會成本少一點?
你這個自稱的大叔.長的是年紀掉的是腦細胞.
yaucheng11 wrote:
你是忘記切換帳號了嗎?chiayingcool也是你?

你應該跟chiayingcool網友道歉.人家是法律工作.我是買賣市儈.
被貼標簽是同同最恨的事.就是你這種挺同豬隊友.老是幫同同放火就閃人.
好像某些阿貓阿狗.87趴像.給78分吧.

下午要出差.煩請光長年紀的大叔別再指名我了.
不敢說一秒鐘幾十萬上下.但一個月也要蓋幾百萬的支票出去.指名出場費很不好算呢.
這場我認輸喔.而且我不會烙人來.也不會要你去.
這樣可以嗎?

wasiwawa wrote:
看看人家.法律相關...(恕刪)

我跟大家一樣只是網路鄉民而已

chiayingcool wrote:
你不是一直很在意不...(恕刪)
你到底會不會聊天啊!我會一直強調關係人這件事不就是因為你們一直在強調現行醫療法第63、64條規定同性伴侶或同居人也都屬於"關係人"來硬扯說同同們要求立法根本就是假議題嗎?而我舉這些例子就是要告訴你們,只要"關係人的身分"無法證明與病患的關係,就算醫療法明文規定關係人可以代簽手術同意書,但實務上醫院方面就是不認同這個關係人的身分咩,因為不用提出證明,所以這個關係人有可能是偽簽的,之後親屬或配偶追究也是追究醫院而不是關係人...吼~~~搞了老半天你們真的只是為了反對而反對哦!浪費我這麼多天的時間,早點說嘛!就說你們就是不認同同同們不就完了嗎?還在那邊假裝什麼我們不反同只是覺得被騙了....劈哩啪啦屁一堆,結果現在看來你們根本就是為反對而反對嘛.....唉~~撤了
Smart
都要亡國了還介意同性戀有沒有辦法結婚

反併吞 and make love regardless of gender
yaucheng11 wrote:
你到底會不會聊天啊!我會一直強調關係人這件事不就是因為你們一直在強調現行醫療法第63、64條規定同性伴侶或同居人也都屬於"關係人"來硬扯說同同們要求立法根本就是假議題嗎?而我舉這些例子就是要告訴你們,只要"關係人的身分"無法證明與病患的關係,就算醫療法明文規定關係人可以代簽手術同意書,但實務上醫院方面就是不認同這個關係人的身分咩,因為不用提出證明,所以這個關係人有可能是偽簽的,之後親屬或配偶追究也是追究醫院而不是關係人...吼~~~搞了老半天你們真的只是為了反對而反對哦!浪費我這麼多天的時間,早點說嘛!就說你們就是不認同同同們不就完了嗎?還在那邊假裝什麼我們不反同只是覺得被騙了....劈哩啪啦屁一堆,結果現在看來你們根本就是為反對而反對嘛.....唉~~撤了


此時,朋友介紹至一家台北巿號稱六星級婦產科診所,「醫師簡單說明,子宮鏡從陰道進入子宮切除肌瘤,沒有傷口,全身麻醉、住院一天就好,手術要自費2萬5千元。醫師沒有提到任何風險,陪同我去門診的朋友一起簽了手術同意書後,我就請她先回去。」
https://www.twreporter.org/a/uteroscope-abuse

所以異性戀朋友幫忙簽手術同意書沒有問題

同性戀朋友幫忙簽手術同意書就有問題,一定要結婚成為配偶才能簽

這是什麼道理?


那甲女同跟乙女同是摯友(非情侶或伴侶)

甲女同遇到狀況需有人幫忙簽手術同意書,乙女同能不能幫忙簽?

phS00313 wrote:
<先說明: 如果你...(恕刪)


同性戀是他們自己的選擇, 也是他們的人權,
一群外人要去反對他們的選舉, 真是一件很無聊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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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的市政成績 :
1. 唬爛 2. 喊口號 3. 唸心經 4. 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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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靠唬爛 市政靠口號 造神當政績 征服全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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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滅狗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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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wang2003 wrote:
為什麼蔡政府跟民進...(恕刪)


五毛韓粉大概只喜歡韓的屁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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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的市政成績 :
1. 唬爛 2. 喊口號 3. 唸心經 4. 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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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靠唬爛 市政靠口號 造神當政績 征服全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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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滅狗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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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yingcool wrote:
病人89歲,腦出血送醫,醫師認為就算是開刀也是希望渺茫,太太雖不捨,但與大兒子商量後,認為讓爸爸好走,因此同意不開刀。但遠在歐洲的女兒卻堅持一定要開,還打來醫院跟醫師理論,最後家人也拗不過女兒,只好同意開。結果一開刀,卻是讓老人家身上插滿了管子、CPR壓得肋骨斷了好幾根、七孔出血……最後病人仍不幸過世。
事後家屬越想越不甘願,大兒子認為當初手術只有住院醫師來向他們解說,主治醫師並無親自說明;另外遠在美國女兒也以醫師當初未徵得她同意,竟然決定不開刀,害他父親減少存活機會為由,要求醫院須負起父親的後續賠償責任。



您舉的案例,文章未交代最後有沒有告成。
我是認為成案很難啦。

那您覺得此案例,連自己家屬同意的醫療處置都有辦法告了,
如如果是同性伴侶未取得配偶身份,僅是關係人,去作醫療決定出事了,
那不就被告到死嗎?

又或者有其他家屬也在時,哪有關係人說話的份?


一直轉移焦點在緊急與否,可不可以簽之類的,
重點是同性伴侶有沒有取得配偶身份,跟僅是同性註記的關係人,
在對於另一半的醫療處理權有沒有差異,
很明顯的是有嘛!



文章中:
由誰來同意
本來處置或手術當然以告知本人,並由本人決定最符合法律及法理規範,但我國很特別的情況是,依法條及社會民情習慣,常常除了本人外,還有配偶、親屬等人都被認為也有同意之權利,但法條卻未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5項之規定,排出決定出具同意書之家屬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第二順序為子女、孫子女;第三順序為父母;其次為兄弟姊妹、祖父母、三等旁系血親(叔伯姑舅姨姪);或一等直系姻親(繼父母、媳婦、女婿)。

可以看到有載明同意順序的法規,連關係人都沒有排上去,那您覺得第一線醫療人員會怎麼判斷呢?
同時看到沒:配偶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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