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3

時力推《陪審法》 黃國昌:法律人判斷未必優於民眾


vivian93 wrote:
公正的司法就是要盡...(恕刪)

我前面也有特別說到這個XD
如果說只看一個人的素行去判對案件的話
那麼這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如果說期待使用陪審團的理由是因為陪審員會去看一個人的素行作為判斷要件時
那麼表示這人希望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的社會型態

其實很多時候有人和我討論法律問題前
我都還是會去探一探友人對於法律的程度到哪個水位
如果不達標基本上我是不太會去參與的
而我最常用來探水位用的問題都是:

我們一般法律案件常說的比例原則是什麼意思?出自於憲法的哪裡?
基本上能說得出來,表示多少有學過,討論過程中對談還不至於有什麼天馬行空的回答
答不出來、答錯,基本上我是不會和對方多花時間的XD
EAPON wrote:
我前面也有特別說到這個XD
如果說只看一個人的素行去判對案件的話
那麼這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如果說期待使用陪審團的理由是因為陪審員會去看一個人的素行作為判斷要件時
那麼表示這人希望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的社會型態


我感覺你想太多了,即使法律程度不高,有足夠道德水準的人也不會以素行來做判斷標準。

我認為會產生「某個人以前做過壞事所以這案子的死者一定是他殺的」的想法的人想要的既不是法治也不是人治,那就只不過是把日常生活累積的負面情緒發洩到他認為的壞人身上,然後還把自己的脫序行為冠上正義的外包裝用來自我滿足而已。
vivian93 wrote:
這個跟陪審制有甚麼關係?


我覺得你搞錯了一件很重要的事

輿論認為有罪 , 但輿論沒有要求用非法律的方式去定罪

是某些人自己腦補出來的

從以前的 退伍將軍共諜案 判刑確定 照領退休俸
輿論不同意 拼命罵 但 輿論並沒有 強迫用非法律的方式去拿掉退休俸
立法委員發現輿論壓力 而去修法拿掉..

黃安 輿論認為他賣國,但也沒有要求非法律的對待他


同樣某補教老師 輿論認為有罪 但也從來沒有要求用公審的方式去定罪
是某些人自己腦補 輿論要求 法律上用公審..

至於檢察官不起訴 輿論也不能在法律上做什麼...

輿論甚至在檢察官調查之前就大概猜到 補教老師在法律上 會無罪


另外法院判決那是在法律上 不代表輿論上無罪
法院判你無罪 不代表輿論要認為你無罪
法院判你有罪 不代表輿論要認為你有罪

很多法院的判決是不能服人的 所以也才有恐龍法官一詞
為什麼會有恐龍法官一詞 法官難道不是依法判決嗎?

閣下難道沒有對法院判決 有過不滿的案件嗎?

ObiWong wrote:
正好應證了陪審制的不可行
因為陪審團是人民 非常容易被輿論影響


這種影響是有解決辦法的,拿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案來說,為了不讓此案的陪審團受到外界資訊影響判斷,於是將陪審員隔離了近9個月,現在這些鼓吹陪審制的人會願意接受這種待遇嗎?

陳小春2525 wrote:
那依你的呢?只要法官都是對的?生活經驗以及常識都是屁?


所謂的“生活經驗以及常識”如何定義?因人而異。這樣可行嗎,同樣的案子,同樣的證據,但是因陪審團的生活經驗以及常識不同就有不同的結果。呵呵,有利就也有弊

陳小春2525 wrote:
當事人的供詞可以當證詞?


當然可以,除非是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 十二 章 證據 第 160 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若說謊,就是做偽證了,罪加一等。再者,如果當事人的供詞不可以當證詞,那自白是啥?

刑事訴訟法 第 十二 章 證據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當然要證實一個人有沒有看到臨檢點是很難的。
陳小春2525 wrote:
為什麼相信條子?因為人民對警察的信任度是72%,就有如相信醫生的診斷一樣。

瓦塞,所以只要是被檢方告就有七成的機率是有罪的!太不可思議了

陳小春2525 wrote:
若要當事人來詮釋和解讀這樣的事件時,人們往往都會選擇以主觀的態度來判斷

詮釋和解讀是意見吧,不是證據,“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 所謂實際經驗就跟你所說的主觀客觀有關
但是被告說“我沒看到看到臨檢點”,這並不是意見,而是當事人的證詞。但是警察可以挑戰其證詞的證明力。但前提是提出其他的證據,譬如是當晚排他旁邊的車子,路人等等。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所以又回到自由心證的原點。


newjohnpc wrote:
我覺得你搞錯了一件很重要的事
輿論認為有罪 , 但輿論沒有要求用非法律的方式去定罪


你前面不是自己都貼過誹謗罪的要件了嗎?
怎麼不判斷一下隨便指謫別人犯了甚麼罪有沒有構成誹謗?
而且還是在網路上用文字、圖畫的方式意圖散布,
這可不只是誹謗,這是加重誹謗喔。
只不過誹謗罪是告訴乃論,
就看對方要不要追究而已。



newjohnpc wrote:
法院判你無罪 不代表輿論要認為你無罪


這樣的輿論,你覺得是好的嗎?
這已經是一種霸凌了。


newjohnpc wrote:
很多法院的判決是不能服人的 所以也才有恐龍法官一詞
為什麼會有恐龍法官一詞 法官難道不是依法判決嗎?
閣下難道沒有對法院判決 有過不滿的案件嗎?


當然有,但是我前面說過好多次了,
判決讓我不滿的,
通常不在有罪或無罪,
而在於有罪以後的量刑。
最主要的,就是針對一些隨機殺人案的判決。
當街把一個小女孩的頭就在她媽媽面前砍斷,
法官說這個人有教化可能,所以不判死刑。
那我就很疑惑,到底是要怎樣的人才叫做無教化可能呢?

wndforce wrote:
現在這些鼓吹陪審制的人會願意接受這種待遇嗎?


我猜他們會願意"別人"接受這種待遇。

wndforce wrote:
這種影響是有解決辦...(恕刪)


隔離了9個月還是做出了爭議判決才是最好笑的一件事

陳小春2525 wrote:
當事人的供詞可以當證詞?


挖咧,
如果當事人的供詞不能當證詞,
那誰的供詞才能當證詞?
網路鄉民的嗎?
到底為什麼你會有當事人的供詞不能當證詞的想法?

vivian93 wrote:
挖咧,如果當事人的...(恕刪)


哎呀

他連法學緒論等級的概念都不懂了

還能盼望他去懂刑訴法嗎?
  • 6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63)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