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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婚姻,我們需要還什麼給他們?

綸擬辟市 wrote:
或者改成 夫/妻:________,夫/妻:________ 這樣用圈選的不就可以兩者皆適用。
這個在國外也已經有實際實行過了,文書中的稱謂對已經有同性婚姻的國家來說,還真不是個難解決的問題。
這個也是法務部提出的給立委的一個修法「建議」,並非決議。
事實上這個說法一出來已經變成是挺同婚團體中的一個笑話了。
因為法務部的思維仍是停留在結婚雙方必須是『一夫一妻』,這跟同性婚姻根本就是從基礎上有違背的。
至於是不是一定要有『一夫一妻』的稱謂才能適用現在的民法,
不要忘記大法官釋憲中的『決議』,若是到2019/5/24 針對同性婚姻的法案不能通過:
『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
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代表的就是大法官認為現行的民法在對婚姻的權利義務,
是可以適用於同性婚姻的。



>因為法務部的思維仍是停留在結婚雙方必須是『一夫一妻』,這跟同性婚姻根本就是從基礎上有違背的。

這是婚姻的定義, 介紹植物的書, 硬要塞進動物, 才是搞笑的。

人類歷史上 不存在同性婚姻。 不要在幻想了。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於特定的身份為客體而享有的維護一定社會關係的權利。由此可以得知,身份權是基於身份而產生的一種權利,即必須先有身份的存在,才可能有身份權的產生。所謂身份,是指民事主體在特定的 家庭和親屬團體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資格

同性關係 不知怎麼稱呼, 還可以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大法官是有讀過民法嗎?



夫妻就是指男女, 先有身分 才會產生 權利義務。

同性要如何形成夫妻關係?


一開始修改婚姻的定義, 就會導致夫妻 父母 這些稱呼的問題, 不過大法官不管這些。

民法1000條 都寫到 夫妻, 男男關係 硬要寫成婚姻關係, 就會變成夫妻關係,

不覺得很可笑?

夫妻是專有名詞 指婚姻關係的男女, 現在都不知 夫還有女的, 妻還有男的。

四條腿 叫貓 叫狗 都沒關係? 管貓的法律 也可以用來管狗 管牛?

法律人的邏輯是這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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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跟英文本來就不一樣。

如果夫不指男性, 那以後怎麼讀古文?
(有一部日本卡通, 啟航吧!編舟計畫 , 就是編字典, 以後都要重寫了嗎? )

著獻古代稱成年男子為「夫」,後泛稱男子。說文解字:「
  夫,丈夫也。」徐灝.箋:「男子已冠之偁也。」如:
  「征夫」、「懦夫」。孟子.萬章下:「耕者之所獲,
  一夫百畝。」
 玨泛指一般人。如:「千夫所指」、「萬夫莫敵」、「匹夫」。
 玪夫婿。如:「姊夫」、「前夫」、「亡夫」


----------------------------
人類文字的發展 只會愈來愈多, 例如外來語。

所以名詞的界定範圍只會愈來窄, 不會有愈來愈寬。

不能因為 同性關係, 找不到字來形容(沒有名詞 代表沒有存在), 就把原來的男女 夫妻 父母 就拿來用, 或是擴大解釋。

這是錯誤的。

綸擬辟市 wrote:
A男跟B男結婚,
A男是B男的夫,B男也是A男的夫,

沒你想的那麼天崩地裂。
夫/妻:________,夫/妻:________ 這種表格修改方式,
比起法務部的那個硬要規範誰是夫誰是妻還是有腦多了,
法務部那個真的過了,那真的是國際笑話了。



你的說法 是 夫夫關係, 妻妻關係, 也是笑話了。

民法從來沒寫到 夫夫, 妻妻 要如何........

人類歷史根本沒有同婚制度, 難怪連稱呼 都沒有。

在這種扯 夫夫, 妻妻, 還真是天才。

挺同婚的快點幫忙想個名字比較實際。

硬要創造出同婚制度, 那先把名稱想出來好嗎?

綸擬辟市 wrote:

這下糟糕了,那個是爸爸哪個是媽媽?英國政府真是亂搞對不對?


>人家歐美先進國家早就同婚合法化了?(才23國而己)


很多人的思考邏輯真的很奇怪, 喜歡舉一個特例, 代表通例。

世界上有同婚的國家明明不多, 硬要舉 荷蘭 英國 加拿大 ? 想證明甚麼?

甚麼都沒辦法證明。


世界上不會有兩個國家的法律是一樣的, 世界上也沒有一條法律可以全世界通用的。

讀法律的連這點都不懂, 也太無知了。



>不管喜不喜歡,年輕世代對同婚接受度顯然比年長一輩高很多,一年年過去,此消彼長,結果其實不難預期,基本上已是全球性的趨勢了.

預言大師都出來了。


挺同婚的論點都很模糊, 卻又不敢承認, 不過簡單易懂, 容易吸引民眾眼光。

人權 平等 歧視 進步 趨勢, 還有 愛 啊。


民法從頭到尾都沒阻礙 你(不分男女)結婚的權力。 真不知怎麼違憲了。
curstw wrote:
 按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


curstw wrote:
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婚姻的定義就是指男女, 根本沒有 同性婚姻 跟 異性婚姻 這兩個名詞的存在。(人類歷史沒有同婚制度)

相同性別二人 的關係, 沒辦法稱作婚姻關係。

748就是一篇幻想文。



>>人類學家愛德華·韋斯特馬克在其1922年的著作《人類婚姻史》中將婚姻定義為「男性與女性之間持久的結合」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已經明文判決:同性伴侶之結合及適用條文不得低於異性戀家庭。至於本國憲法條文保障的並非家庭權,
>至於本國憲法條文保障的並非家庭權,而是平等權,不可能得出「憲法保障一夫一妻」的說法。

不要把特例當通例好嗎。

德國把婚姻是一男一女 寫在憲法裡

3dFPSone wrote:
你的說法 是 夫夫關係, 妻妻關係, 也是笑話了。
民法從來沒寫到 夫夫, 妻妻 要如何........
人類歷史根本沒有同婚制度, 難怪連稱呼 都沒有。
在這種扯 夫夫, 妻妻, 還真是天才。
挺同婚的快點幫忙想個名字比較實際。
硬要創造出同婚制度, 那先把名稱想出來好嗎?



「配偶」您覺得如何?

好奇歐美國家會怎麼稱呼,

會很饒口的在法律上有帶到的都稱「husband and wife」嗎?

如果不是的話,那就有解囉。


3dFPSone wrote:
婚姻的定義就是指男女, 根本沒有 同性婚姻 跟 異性婚姻 這兩個名詞的存在。(人類歷史沒有同婚制度)
相同性別二人 的關係, 沒辦法稱作婚姻關係。

現在及未來也都將是歷史,過去沒有,不代表將來不會有是吧?
23個國家是現在進行式了,怎麼能稱為「人類」的歷史沒有同婚制度呢?
也沒有一個詞彙能永遠恆常不變的道理呀?

維基編的「婚姻」定義我覺得很不錯啊:
「婚姻是一種人際間取得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根據觀念和文化的不同,通常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形式被承認,這種結合通常以婚禮的方式來對外宣告其正式成立。結婚的具體原因很多,比如法律、社會、情感、經濟、精神和信仰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是家庭成立的標誌。婚姻雙方家長互稱「親家」或「姻親」。
現代婚姻普遍為男女單偶制形式,同時已有不少地區承認同性婚姻。但在部分地區過去的文化歷史及許多古老部落中亦存在其他的婚姻形式,現今某些地區或宗教的法律亦承認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
世界上多數國家與地區採用婚姻登記制,在滿足其他條件下不限制結婚次數。目前,世界上婚齡最長的夫婦已經結婚80年。[1][2]」

看不過去可以去覆寫喔。


3dFPSone wrote:
人類學家愛德華·韋斯特馬克在其1922年的著作《人類婚姻史》中將婚姻定義為「男性與女性之間持久的結合」

作古的人了不是嗎?同樣的現在已經進行到2017年了,data該更新了。


3dFPSone wrote: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已經明文判決:同性伴侶之結合及適用條文不得低於異性戀家庭。至於本國憲法條文保障的並非家庭權,

SO?你舉德國,那我就舉美國的例子,為什麼美國可以咧?舉這個例子又如何?

curstw wrote:
「配偶」您覺得如何?
好奇歐美國家會怎麼稱呼,
會很饒口的在法律上有帶到的都稱「husband and wife」嗎?
如果不是的話,那就有解囉。...(恕刪)

國外法例通常是用配偶spouses
不過國外有的過去法律中就用配偶稱呼
有的是花很長時間修正相關法條

台灣倒是一聲令下兩年內要過
散布在數百到上千條中的夫妻稱呼表示躺著中槍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政府還是有在做事的。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524062

政院同婚法制小組:夫妻財產制 可完全適用於同婚

2017-06-14 16:20聯合報 記者林敬殷╱即時報導


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今天舉行第二次會議並決議,同性婚姻的訂婚及結婚年齡,將訂為十七歲和十八歲,由於民法現行規定男女在訂、結婚年齡(異性婚姻)有所不同,未來將建議一併修正,與同婚一致,符合性別平等的規範。此外,異性婚的夫妻財產制規定,可完全適用於同性婚姻。

此外,在禁婚限制上,一般異性婚規定種族健康和倫常考量,有些限制,雖然同性婚姻無自然血緣生殖造成種族健康疑慮,但基於倫常仍應與同性婚同步規範事宜,所以建議照現行規定即可,旁系血親六等親內不得結婚。

「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今天針對民法有關婚約部分進行討論,小組召集人的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說,今天是針對民法親屬編婚姻章的婚約、結婚和夫妻財產制進行討論。她強調,小組是在盤點同婚的相關權益,無論是在形式或實質的要件,檢查會否有無適用問題,不是為了要修民法或是立專法,那是下一階段的問題。

陳美伶表示,不論男性同志或女性同志,訂婚年齡最小不得低於十七歲,結婚年齡為不得低於十八歲,民法規定成年是廿歲,如果滿十八歲結婚,還是屬於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違反規定,低於法定年齡或沒有法定代理人,婚姻可以撤銷。

由於現行民法針對異性婚部分,異性婚的年齡,男性的訂、結婚年齡不得低於十七和十八歲,女性的訂、結婚年齡不得低於十五和十六歲,陳美伶,未來將建議一併修正,與同婚一致,符合性別平等的規範。

對於有人顧慮同志出櫃都受到不少阻力,若結婚需要法定代理人,是否會讓同性結婚成為一大障礙,陳美伶解釋,立法目的是基於保護的功能,不是父母幫你做決定可以或不可以結婚,「如果今天沒有法定代理人同意,婚姻只是得撤銷,不是無效」,也就是說,如果今天當事人沒有撤銷,婚姻還是有效存在,如果去撤銷已成年,婚姻也不能撤銷。

禁婚親部分,陳美伶表示,過去基於種族健康及倫常的考量,對於異性婚都有禁婚親的規定,不同國家有不同規範,同性部分固然沒有這個問題,除非准許人工生殖,不會自然受孕生育下一代,因此基因太近的顧慮比較沒有,在此情況下,依照大法官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可做不同的規範,但考量到婚姻議題還有在傳統倫理上關切,現階段規定暫時維持,不作變動。

結婚形式要件,仍採取登記制。陳美伶說,異性婚要書面、兩位成年的證人及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三要件併存才有對外效力,同性婚和異性婚都採取相同規定。

至於在結婚實質要件部分,法令規定「不能人道,婚姻可以撤銷」,陳美伶說,同性婚應該不需要適用此一條文。司法院代表在會中也提到,過去十年依此撤銷婚姻僅有一件,因此,條文沒有很大功能,規範異性婚的部分,甚至也可以拿掉。

陳美伶表示,異性婚的夫妻財產制,現行是以分別財產制做法定財產制,異性和同性不需要有差別,只不過,現在的名稱叫夫妻財產制,未來考慮可用婚姻財產制或同性婚姻財產制,不再稱夫妻,實質內容沒必要有差別。
Gugugu wrote:
國外法例通常是用配偶spouses
不過國外有的過去法律中就用配偶稱呼
有的是花很長時間修正相關法條
台灣倒是一聲令下兩年內要過
散布在數百到上千條中的夫妻稱呼表示躺著中槍


英文讚喔~~很少接觸到的詞彙耶。

把民法打開,用全選→取代→全部取代 十秒鐘搞定。

curstw wrote:
英文讚喔~~很少接觸到的詞彙耶。
把民法打開,用全選→取代→全部取代 十秒鐘搞定。...(恕刪)

十秒鐘取代完要送立法院同意
最少要經過三讀

其他數百條散布在其他法規
散布在最高法院判例中的
還在等著...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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