綸擬辟市 wrote:
或者改成 夫/妻:________,夫/妻:________ 這樣用圈選的不就可以兩者皆適用。
這個在國外也已經有實際實行過了,文書中的稱謂對已經有同性婚姻的國家來說,還真不是個難解決的問題。
這個也是法務部提出的給立委的一個修法「建議」,並非決議。
事實上這個說法一出來已經變成是挺同婚團體中的一個笑話了。
因為法務部的思維仍是停留在結婚雙方必須是『一夫一妻』,這跟同性婚姻根本就是從基礎上有違背的。
至於是不是一定要有『一夫一妻』的稱謂才能適用現在的民法,
不要忘記大法官釋憲中的『決議』,若是到2019/5/24 針對同性婚姻的法案不能通過:
『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
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代表的就是大法官認為現行的民法在對婚姻的權利義務,
是可以適用於同性婚姻的。
>因為法務部的思維仍是停留在結婚雙方必須是『一夫一妻』,這跟同性婚姻根本就是從基礎上有違背的。
這是婚姻的定義, 介紹植物的書, 硬要塞進動物, 才是搞笑的。
人類歷史上 不存在同性婚姻。 不要在幻想了。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於特定的身份為客體而享有的維護一定社會關係的權利。由此可以得知,身份權是基於身份而產生的一種權利,即必須先有身份的存在,才可能有身份權的產生。所謂身份,是指民事主體在特定的 家庭和親屬團體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資格
同性關係 不知怎麼稱呼, 還可以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大法官是有讀過民法嗎?
夫妻就是指男女, 先有身分 才會產生 權利義務。
同性要如何形成夫妻關係?
一開始修改婚姻的定義, 就會導致夫妻 父母 這些稱呼的問題, 不過大法官不管這些。
民法1000條 都寫到 夫妻, 男男關係 硬要寫成婚姻關係, 就會變成夫妻關係,
不覺得很可笑?
夫妻是專有名詞 指婚姻關係的男女, 現在都不知 夫還有女的, 妻還有男的。
四條腿 叫貓 叫狗 都沒關係? 管貓的法律 也可以用來管狗 管牛?
法律人的邏輯是這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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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跟英文本來就不一樣。
如果夫不指男性, 那以後怎麼讀古文?
(有一部日本卡通, 啟航吧!編舟計畫 , 就是編字典, 以後都要重寫了嗎? )
著獻古代稱成年男子為「夫」,後泛稱男子。說文解字:「
夫,丈夫也。」徐灝.箋:「男子已冠之偁也。」如:
「征夫」、「懦夫」。孟子.萬章下:「耕者之所獲,
一夫百畝。」
玨泛指一般人。如:「千夫所指」、「萬夫莫敵」、「匹夫」。
玪夫婿。如:「姊夫」、「前夫」、「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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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文字的發展 只會愈來愈多, 例如外來語。
所以名詞的界定範圍只會愈來窄, 不會有愈來愈寬。
不能因為 同性關係, 找不到字來形容(沒有名詞 代表沒有存在), 就把原來的男女 夫妻 父母 就拿來用, 或是擴大解釋。
這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