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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心理系性侵事件...

a00701020 wrote: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恕刪)


....

阿苗有說調查違法的是性平法嗎? 違法的工作小組怎麼可能出現在性平法裡面?

你好像都沒搞懂說 對法也完全不清楚

建議您去翻一下刑法偽證相關的部分

也不要自己沒搞清楚的情況下 就說對方帶風向 人家好歹也是法律背景的

個人雖然不見得欣賞他 但他講法的觀點是對的

先搞清楚本案中夏所涉及的相關法條吧~~教師法的部分也可以看看

另外工作小組的確有可能涉嫌性平法中的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工作小組自己的人做證了

你要不要多了解一下? 前面都有貼?
這幾個說法是互斥的嗎?這些網路紅人的問題之一就是整天說別人言論有矛盾,不過我卻看不出來,至少從邏輯上推論不出有矛盾,她們又不肯給出進一步的論述或證據來支持他們的結論,簡單兩個字講就是"唬爛"
Erichuangtw1980 wrote:
苗有指出:在不同的時間點,夏的發文有不同說法:『工作小組是女學生要求』,夏也說:『是系主任主動要求先走工作小組』,夏也說:『自己是提議成立小組』。


苗博雅的確有說工作小組的成立涉嫌違法性平法,注意是成立,不是指調查的過程,有一點邏輯常識都知道這是錯誤的,這前面網友講了我就不重複了,其他專業就算了,據說苗博雅還是讀法律的,會講出這種不入流的話,相信網友應該可以自行判斷這位網紅的水準
dennis10 wrote:
另外工作小組的確有可能涉嫌性平法中的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工作小組自己的人做證了
你要不要多了解一下? 前面都有貼?


補充一下,,根據報導苗博雅原話是:『輔大該系處理性平事件另立「工作小組」有違反性平法之虞』
我搞不清楚
工作小組早就鬧的滿城風雨
為什麼檢方沒有主動調查而只有校方的處分
夏要真的做出違法的事
也應接受法律制裁吧?

davish wrote:
這幾個說法是互斥的...(恕刪)


那你可以說明一下如何不會互相排斥好嗎?
davish wrote:
苗博雅的確有說工作小組的成立涉嫌違法性平法,注意是成立,不是指調查的過程,有一點邏輯常識都知道這是錯誤的,...(恕刪)


1. 據夏的說法,自己提議工作小組的成立.

2. 據夏的說法,「系主任建議先不走性平走工作小組」

學校的教職員「建議不走性平,而成立小組」違法性平法了吧?

以上2點可看出是以,苗「小組的成立涉嫌違法性平法」的說法不無道理。



目前根據夏FB,「因爲已知敎育部性平會針對輔大性侵案衍生案的結論,判定輔心工作小組違法。但,當學校已決定不向教育部申復時,心理系的我們一直沒被學校告知教育部的違法判定為何,校方亦未和我」


你的見解,看看後續教育部和在輔大調查的第三方報告出來再確定吧。



不過你的看法是「成立小組沒違法」但「工作小組做法違法」是嗎?


a00701020 wrote:
你阿苗帶風向沒看?有...(恕刪)


阿苗說的有沒有道理,

表達同意和不同意的比例 143:2





Erichuangtw1980 wrote:
表達同意和不同意的比例 143:2

看了後沒做表達和做表達的比例 3380:145

sunhm wrote:
看了後沒做表達和做表達的比例 3380:145...(恕刪)


一般看了文章會表達的人比較少,

或者說3380的人沒有表達看法。
我想大部分關心這個事件的人(包括我)的看法,大約如此吧,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710bca7-645a-45a6-a407-4b682b946f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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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道歉的是夏林清
2016-09-25 13:50

西區老二
字耕農,左手寫詩,右手填詞。台大法律系學士、研究生。曾獲台大文學獎、宗教文學獎、教育部文藝創作獎等。各報社論及專欄作者,以詩筆書寫社會,使好人興奮、壞人羞恥,這種既興奮又羞恥的感覺,大法官謂之猥褻,故有「猥褻詩人」之稱。



輔大心理系性侵事件發展迄今,夏林清及其門徒一直搞不清楚的是,把事情愈鬧愈大的主因,在於他們已經錯過太多機會用比較好的方式處理這起事件。大眾不要聽一個受害者的版本,而是你作為一個教師、輔心學者,從這件事情經驗到什麼,不要隨便踩上一個「受害者」的位置,忘記這一連串風暴都是來自你的「主體選擇」!

角色曖昧,處置失當,錯在機先
首先,讓我們把這混亂的狀態「系統還原」到性侵案發生的2015年6月。被害同學向系上求助,將具有諮商專業的師長當作可信任的對象,這完全是合理可以想像的。這時候一個稱職的教育工作者的責任就是協助及陪同同學配合司法調查程序,並給予簡便啟動「性別平等」程序的行政指導。更重要的是,如果要談主體選擇,就應在充分了解被害同學主觀感受的前提下,告訴她有哪些管道可以獲得她需要的資源,或是轉介輔導,或是在職權範圍內,嘗試協調一個讓她較能感受到安全與放鬆的學習環境等等。

這是夏林清錯過的第一個機會。第二個系統還原點,是案發一個月後工作小組的成立,當然你可以說學生是「自願」接受工作小組輔導,但既然談及學生的「主體選擇」,就不能忽略形成選擇的心理動力,不管是基於信任師長專業的積極趨力,還是恐懼不服從安排會引起不良後果的消極趨力,都不能只看表面上選擇的結果。當你只用學生「自願」接受來為自己卸責,就「滑入」了一個你最常慣用來指責別人去脈絡化解讀的不實文本。

更重要的是,無論學生如何自願,都無法迴避你身為教師、院長和被害同學間具有多重關係而在諮商倫理上不適合擔任輔導角色,卻不顧此一基本實務概念執意為之的責任,這是夏林清錯過的第二個機會。事實上,正是此一行政調查、教學和輔導三位一體的多重關係,易於造成「吃案」聯想。

缺乏同理心,牽拖公民團體,自以為受害
第三個系統還原點,便是案發一年後,2016年5月29日被害同學男友朱同學對事件過程的揭露。這原本是夏林清與朱同學之間的問題,其實只要由雙方當事人互相釐清資訊與理解落差就夠了,但夏林清選擇將工作小組、輔大心理系及民陣、日日春等團體成員拖下水為自己背書,舉行6月7日的批鬥大會,將事件定性為被害同學與朱同學對夏林清「吃案」的「不實指控」,以及這對夏林清等人和校系名譽的傷害。

夏林清錯過的第三次機會,是當她緊咬「吃案」二字的不實及不當,卻完全沒有意識到在她自己幻想建構的文本裡,並無法以「缺乏動機」作為她沒有吃案的理由。因為第一,校園性侵害案件所涉及的,並非只有刑事訴追的部分,還有行政懲處和輔導,也就是性平程序部分。對於後者,不管夏林清是想息事寧人,或是證明自己法力無邊,啟動工作小組把性平案件圈在自己系內當作茶壺裡的風暴,對夏林清個人或該系的學術或行政聲望都是有利的,這就不能說是毫無吃案的動機。

第二,即使在刑事訴追部分,從夏的「情慾流動說」來看,如果當事人真的接受這種說法,她的證詞很可能會使案情導向合意性交而使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那麼所謂的性侵案也就從來沒有發生過,這對輔大心理系及相關教職員當然也是有利的。

退萬步言,就算夏林清再怎麼爭辯其本意並非如此,一旦這些可能性存在,就夏林清主張的妨害名譽而言,指述者的真實義務並不需要達到客觀真實的確信程度,只要夏林清的言行跡證足以支撐他的主觀真實;加上其並非針對夏林清的私德批評,理應有訴諸公評的空間。根據真實惡意原則,朱同學的指控就不算惡意、不算不實。


因此,要求被害同學以「朱文背書者」身分道歉的理由根本不存在,但夏林清一直把自己框在「受害者」頭套裡,昧於其論述中雙重標準的問題。當夏林清指責網友不該懷疑被害同學道歉的真摯性和替她代言的時候,不要忘了你就不該懷疑被害同學的主觀受害感受而粗暴的以「酒後亂性」說替他代言;當夏林清及其門徒指責朱同學與被害同學是將自己的痛苦「遷怒」於她的時候,不要忘了你就不該以自己輔導個案失敗的挫折遷怒到對方身上;當你們以去脈絡化指責朱同學和網友批評的「惡意」時,不要忘了你們才正是毫無脈絡章法可言的把朱同學尤其是網友任意推到惡意的位置。

施設偏方,延誤治療,反而怪罪別人
再提醒一點,不要再叫你女兒代你發文問被害同學難道性侵是你造成的嗎的蠢問題了。你的問題不是害別人生病,而是在病人求助正規醫療之前,跟他說醫療過程冗長痛苦,我有另類療法偏方說不定可以讓你的病更快好,結果人沒醫好還延誤治療……這才是你被罵的原因,懂嗎?

最後一個夏林清錯過的機會,系統還原點是「隨時隨地」。整起事件過程中,我們只看到你把個人其實是被自己摧毀的聲譽看得比學生重要,把學生當成闡揚「教義」的工具,不合你意就勃然大怒,絲毫無法體諒被害同學及其男友在受到那樣的傷害之後,即使有一點情緒性發言都是可諒解的。而沒有看到你身為一個師長、一個輔導者,展現不管是基於專業也好、基於人性也罷,對學生尤其是受害學生的一點關心、同理和愛。

這是夏林清最大的錯誤,你應該道歉,向你所傷害的被害同學及其男友道歉,向被你拖下水的輔大心理系、工作小組和社運團體成員道歉,向校方及社會承認你做了最差勁的示範道歉;更重要的是,向你自己的對不起專業身分和職務道歉並好好反省。這是你最後一個機會,在事件的任何一個時間點或現在,離開受害者的位置,除此之外,你沒有挽救名譽的更好方法。
a00701020 wrote:
你阿苗帶風向沒看?有...(恕刪)


刑案關係人 檢察官沒召換當證人就可以串供? 刑案早就成立了 受害人不是已經告了?

這就是你的法學素養? 所以才說你要去看法規啊

你連法規中『應』所代表的意義都解釋錯誤

如果你的認知是這樣 真的沒什麼好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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