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CHEN2006 wrote:
他連法律有比例原則...(恕刪)
樓梯是避難逃生的重點,比例原則的比例很重,影響整個性能審查,要改是改隔間,改樓梯很少見
tgdlyg wrote:
笑人家沒牌?自己有...(恕刪)
VICCHEN2006 wrote:
他連法律有比例原則都不知道,胡扯一通,跟他談法只是對牛彈琴,浪費時間。
tgdlyg wrote:
daniellaigmail wrote:
2016-05-15 02:52 by daniellaigmail
不好意思,小弟剛好有領到本國的建築師執照,從業也20多年了,上面這段話是錯的,不要再誤導別人了!
小弟僅就自身經驗做幾點說明...
1.沒有...非主結構的設計變更由建築師跟技師核可就好...這種事.
2.政府並不審結構,結構部分政府只會管有沒有附結構計算書,有沒有附表,該外審的有沒有去審,就這樣.
3.樓梯位置變更不可能不辦變設計,消防避難部分也須重審.
4.所有變更設計都會在請申請書上條列變更的項目,最後一項都會寫[其餘不變]...亦即沒申請變更的部分都沒變.
5.林局長領有美國建築師執照.
以上說明不涉及本人對巨蛋案的立場.
原來別版也打過了,
daniellaigmail 大大 寫1~4點,
的確像個建築師.
至於說是否可竣工時併案申請,
以
3.樓梯位置變更不可能不辦變設計,消防避難部分也須重審.
來說,
消防避難 可以竣工後再審嗎?
審不過要怎麼處理?
"大巨蛋園區,共有巨蛋,商場,旅館,辦公樓,和電影院五個建築。
營建署之前委託台灣建築中心,用3年多時間,五次審查,才通過安檢大巨蛋防火避難計畫。"
用3年多時間,五次審查,
然後實際要做時樓梯數量位置可以自行變更設計,
竣工再併案申請變更設計,
那"用3年多時間,五次審查"是審辛酸的?
竣工後再審個2~3年,
早都營業了,
其間出事責任算誰?
萬一審不過樓地板重新開洞裝樓梯?
怎麼看樓梯數量位置變更都要施工前提出申請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