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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難英雄無救援之地,中華搜救總隊167人無奈撤退了

我覺得修法取消的原因是立法時的思慮不周,形同畫地自限,故予以刪除,你們覺得呢?
lovejerry999 wrote:
我覺得修法取消的原...(恕刪)


前言
1.接下來的娛樂大片 美國隊長3:內戰 不就也再講英雄們是不是該登錄規範
2.有熱心的同學無償背負玻璃娃娃,但卻意外失手摔死。因而其間被法院判罰,但最終審時當事人則無罰則。
3.有正規證照的醫護人員,因施行CPR造成被救助者骨折,而鬧上法院
4.別以為消防隊人很多,不是每個人都能定期去接受完整的防救災訓練
5.消防隊只是 平時 夠用而已
6.消防隊 出差 去外地協助時,加班補休是常態。但這又會影響到原本的業務人力

不論是現在討論的救災團體相關登錄法,或是更嚴謹的專技人員相關法 建築師法 醫師法等
其法條一定有載明其業務責任內容,及罰則

罰則
當然有規定沒相關認證者,執行其行為時的處罰
但更多的是有認證者在甚麼時候的甚麼行為會被判罰

....很不平衡嗎?其實也不
這表示有認證者,別再 那個時候做出那個行為,
當出問題的時候,就還有討論的空間,不會一路被壓著打

多少是有些免罪符保護傘的味道

所以先前有說有登錄的團體犯傻了嗎?不,搜救總會不去登錄才傻

所以防救災團體的認證是為何?
為的就是 當民間團體正在救人的時候,而被救的人卻在過程中出了事
官方出面證明該團體的能力是足夠的,絕非能力不足或疏失,而導致過失

且另一方面 消防局的人力是壓倒性的不足
平時防災檢查救火救人救貓救狗抓蜂抓蛇開救護車...還要去各種訓練
當災害等級如同 921 般時,全台灣的消防局人力全部投入,就是不夠用
或許這就是消防署一直不敢真的把相關罰則踩死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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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無償的熱心防救災團體?

他們是因為熱心想要救災才去救災的,又不是為了要得到你的認同才救救災
因為他們能力不足才導致更多的問題?要不然你是等的到能安全救你的人嗎?
那又怎麼不去怪他圈圈叉叉的災難會發生啊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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