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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遭闖紅燈騎士撞上須賠169萬 判決書指出關鍵


KESA28493 wrote:
可以評論一下紅字那段嗎?


紅字那段的前提就在兩個逗號前的"已為必要之注意"。


KESA28493 wrote:
請問此案被告有充足之時間嗎?法官有充分查證論證此一重要的過失前提嗎?


請回去看我之前貼這個判例的時候是怎麼說的。
請參考125F...
這部分的認定本來就是因人而異,
一審法官認為有足夠的時間,
所以判被告有罪,
二審被告就要想辦法說服法官沒有足夠時間。
這是我從一開始就在說的。
真正上了法院,
重點就不在於你認為法官應該怎麼認定,
而在於你怎樣讓法官這麼認定。



vivian93 wrote:
真正上了法院,
重點就不在於你認為法官應該怎麼認定,
而在於你怎樣讓法官這麼認定。

這段話講的真好!
KESA28493 wrote:
上面那段白話翻譯就是,被告你為什麼不趕快和解,好讓原告撤銷告訴?這樣我就不用開庭,不用加班寫判決書了,所以我不得不嚴懲你啊。

這段話就可以看出發文者沒有法庭實務經驗。

對於非告訴乃論的刑民事案,檢察官或法官在偵察庭或一審第一庭聽完雙方申論後,都會詢問雙方是否有調解之意願,在偵察審理的過程中,也會不斷的問雙方是否有調解之意願,要解讀成賠告判被有罪是因為法官不爽被告不和解,所以用懲罰性的判處方式處罰被告有罪,其實跟他們口中的法官心證過大有何區別?

推薦兩部劇一本書:

陸劇:人民的名義
日劇:王牌大律師(陸譯:勝者即是正義)

呂秋遠律師:噬罪人

這裡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法庭攻防實錄。

就我前面提的兩個問題二審法官有很大的機率會問起,被告如何回答?我是被告我該如何回答?真的想幫游女的網友可以認真想想,如果行的通,說不定能真的幫到游女推翻掉你們口中恐龍法官的一審判決。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兩年過去囉,回來update一下
台中高等法院終於把此案被告上訴判決更新出來了,簡單講就是起訴的檢察官跟地院的戰法官跟眾多網友被高院打臉:原判決撤銷,被告無罪,不得上訴。

http://bit.ly/2KlN2Kd

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過失致重傷害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未為詳查,遽對被告論罪科刑,即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stoak worte:
轎車遭闖紅燈騎士撞上...(恕刪)

KESA28493 worte:
台中高等法院終於把此案被告上訴判決更新出來了,簡單講就是起訴的檢察官跟地院的戰法官被高院打臉:原判決撤銷,被告無罪,不得上訴。
把判決書看完了,改判的原因有兩個:

1.被害人原本身體就有很多陳疾,所以法官認定車禍傷害與死因無相當因果關係。

足證被害人之死亡結果與本件車禍事故間,應無相當因果關係。

2.事主前後供詞不一,法官採初證為真的看法。

是其前後供述並不一致。然衡諸情理,案發後初時對事件之描述多未顧慮太多利害關係,且因接近事件發生之時間,記憶應較為深刻、清晰,是此部分應以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較為可採。
------
要說打臉地院和檢察官是有點過,拿之前一審的判決來比對,二審的律師還蠻屌的,有打中這個案子的keypoint。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KESA28493 worte:
兩年過去囉,回來update...(恕刪)


果然,上訴二審的重點就在我前面說的,
如何讓法官認同這麼短的時間內一般人是無法作出有效的反應並避免發生車禍的。


*****************引述判決書內容*****************
論究有無足夠注意車前狀況並予以反應的時間,需從
當事人發現及察覺險境的距離與其接近險境之速度來判斷。
按經典文獻指出:『在遭遇無預警之交通險境時,百分之95
的駕駛人可以在1.6秒內完成感識與反應(PRT,perception-
response times)。』...肇事路段行車速限為50公里/
小時...依時速50公里於乾燥柏油路面(採用煞車阻力係
數0.75)之汽車煞停時間約需(50/〈3.60.759.81)=
1.89秒;則一般正常駕駛人在該肇事環境下需要約1.6+1.8
9=3.49秒發現、感視危險異狀,並適當採取緊急煞車始有
機會避免撞擊事故之發生。本案依路口監視器畫面撞擊時間
點,反推小客車駕駛人需在09:44:36(2/10)之前發現、感
視橫向肇事機車冒進,並採取煞車始有機會避免撞擊機車與
騎士;惟該時間點時,肇事機車尚未出現於螢幕畫面,不足
以使小客車駕駛人發現
。況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
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參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本案小客車於
號誌燈號變換為黃燈顯示時恰抵停止線,即所謂「猶豫區」
前緣,理論上應迅速通過路口;加上隨之2秒鐘「全紅」清
道時間,即足以令橫向道路車輛於緣燈時安全通行。綜合研
判:郭川駕駛重型機車,行至號誌管制正常運作交岔路口,
未依號誌指示行駛,為肇事原因。游靖妍駕駛小客車,應無
肇事因素。」有國立交通大學108年6月12日交大管運字第
1081007066號函附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附於本院卷可按(見
本院卷第85-88頁)。故上開鑑定意見均認被告並無肇事責
任。
*****************引述判決書內容*****************

所以並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
能否在這樣的條件下作出相應的措施避免損害發生,
才是判斷有無過失的重點。
上了法院如何讓法官認同自己的說法就是勝訴的先決條件。
其實從判決書內容還是可以看出一點端睨,
比如說,判決書提到"該時間點時(指能讓被告有足夠反應時間的時點)肇事機車尚未出現於螢幕畫面,不足以使小客車駕駛人發現"
這就是辯方律師用了一個技巧,
因為"未出現在螢幕中"不等於"未出現在被告視野中"。
但是因為在法庭上有"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
所以雖然未出現在螢幕中不能證明未出現在被告視野中,
但是也不能證明"有出現在被告視野中",
所以這部分就是罪證有疑的部分,依上述原則,應以有利被告的方式解釋。
所以作出"不足以使小客車駕駛人(被告)發現"的解釋。
最後再依此判決被告無罪。
stoak wrote:
轎車遭闖紅燈騎士撞上...(恕刪)

為什麼這樣判
絕代蝴蝶 worte:
把判決書看完了,改判...(恕刪)


嗯~
不過其實一審時就已經認定被害人的死亡跟車禍無相當因果關係,
因為死亡證明書上的死因是"自然死亡",法醫也複查過確認死亡原因與車禍無關。
所以一審是判過失致重傷害,而不是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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