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SA28493 wrote:
可以評論一下紅字那段嗎?
紅字那段的前提就在兩個逗號前的"已為必要之注意"。
KESA28493 wrote:
請問此案被告有充足之時間嗎?法官有充分查證論證此一重要的過失前提嗎?
請回去看我之前貼這個判例的時候是怎麼說的。
請參考125F...
這部分的認定本來就是因人而異,
一審法官認為有足夠的時間,
所以判被告有罪,
二審被告就要想辦法說服法官沒有足夠時間。
這是我從一開始就在說的。
真正上了法院,
重點就不在於你認為法官應該怎麼認定,
而在於你怎樣讓法官這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