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搜隊為依內政部人民團團體法合法成立的民間救災團體
後來有了救災法,制定出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的規範
規範來自於救災法第50 條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其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撤銷、
廢止、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各級政府應為其投保救
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
雖然有人前面說,登錄只是為了領保險而已
但今天無論是以廢除的"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舊法)還是接續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新法)
第一條都是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從這邊判斷出,前面第50條的"由內政部定之",指的就是此辦法
而非將登錄僅視為第二項"各級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的依據"
而板上主張中搜隊為救災法合法之災害防救團體,是中搜隊曾在96年舊法期間獲頒優良社團這點回去反推其合法身分
而於舊法取得之合格身分不應該因新法頒布而失去效力
而板上主張中搜隊於救災法不合法,是依中搜隊未依新法完成登錄手續而不符法律規範而無法被稱為合法之災害防救團體
lovejerry999 wrote:
以前規定每六年申請...(恕刪)
因為如果以官方的角度來看
肯定是希望將所有過去的民間救難團體,通通經過救災法登錄,方便未來調配與培訓
所以就法條上,其實災防法內應已經無所謂"民間救難團體"的存在
而是分為第一線的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如其他搜救隊),這些因需涉險,所以才要求登錄培訓與給予保險保障
而與第二線負責後勤補給相關的民間團體(如某某善心會,甚至是慈濟)做出區隔
其他需仰賴專業技術的人員,則以
第 31 條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進行調度
只是迫於"現狀",對於中搜隊的地位,在這次救災甚至是過去也是從寬認定、撇除爭議以利救災進行
當然就"救災"上,其實也許只是像你說的歧見而衍生之紛爭
但要是今天一出事,牽扯到保險、撫卹等問題,所牽扯的問題就很大條了
如果中搜隊的位階是屬於民間救災團體,而非災防法內規範的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那是否適用於災防法的撫卹規定,就不是我們幾個網友打打嘴砲就能分的清的
像我前面貼人家消防署委託人家做的研究中,民間團體是拿不到那條撫卹的。
kf211434 wrote:
因為如果以官方的角...(恕刪)
提供給你參考一下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0980023589號
發文日期: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相關法條:消防法 第 30 條 ( 96.01.03 )
災害防救法 第 47、48 條 ( 97.05.14 )
要 旨:行為人於颱風期間協助村長搶救受困居民而罹難,按其情節若係屬於執行
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重建之災害防救相關事項之當時,於時間、空間
尚存有危險威脅之情狀下,仍勇於承擔風險,並在緊急情況下執行災害防
救工作而發生傷亡事故時,得依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規定請領相關給付
主 旨:有關 鈞部函詢賴○○先生於莫拉克颱風期間,協助村長搶救受困居民而
不幸罹難,其相關撫卹是否符合災害防救法或其他法規之適用乙案,本署
復如說明二、三、四,請 鑒察。
說 明:一、復 鈞部 98 年 11 月 11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80036405 號書函。
二、查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2 項本文分別規定:「執
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
定請領各項給付。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除依下列規定辦
理外,應比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死亡之請領數額,請領有關給付;
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揆其立法意旨,係以行為
人於執行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重建之災害防救相關事項之當時,
於時間、空間尚存有危險威脅之情狀下,仍勇於承擔風險,並在緊急
情況下執行災害防救工作而發生傷亡事故時,即有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之適用。另倘因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致死者,應依其本職身分有
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無法依前開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應比照義勇
消防人員死亡請領數額,給予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其基數之計算
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其所需費用由
各該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第 2 項第 3 款、
第 3 項、第 5 項、第 6 項消防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3 款及
第 3 項規定,請參照)。
三、又依據 鈞部 97 年 11 月 24 日台內消字第 0970824569 號令(如
附件)釋示:「按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規定,係就『執行』本法災害
防救事項,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核發補償金;而依同法第 48 條
及其授權訂定之『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係就因災
死亡、失蹤、重傷、住屋毀損安遷者給予救助金,二者規範對象及意
旨並不相同。因此,倘依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規定領取死亡撫卹金者
,因其遺族生活已有保障,應不得重複發給『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
災害救助種類』之死亡救助。」
四、本案仍應請嘉義縣政府參據前揭說明,本諸權責就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之。
約莫30年以前,當民間搜救社團還不是很成熟的時代,當時的台八線路況尚未妥善,常常發生大小車墜崖的事故。因無民間搜救團體可予協助,故當時的搜救偏重請所謂"山青"-山地青年來協助。當時年紀20~40歲之間的山青,大部分在山野中長大,且服役時大多有特種部隊服役經驗,入山出崖不是難事,所以當有事故發生,派出所接到報案之後,第一時間立即集結山青前往救災。
嚴格說來當時沒有所謂的救災器材,人先到最重要,要怎麼救,當下決定。台八線附近事故當中以車輛墜崖為最大宗,人車落入山崖的死亡率相當高,而此類災況搭救非常困難。有特遣隊經驗的堂哥當時是這方面的佼佼者,只要有粗麻繩、細繩、山刀、麻布袋這三樣就可以垂降進行攀救,除了以上四種器材要帶下去之外,其餘皆就地取材。例如擔架部分就已身邊的細喬木砍製,穿入麻布袋便可。小弟當時看過一次,真的相當驚險,幾位山青陸續將大體一一移上斷崖頂,非常險峻。
救人無數的堂哥晚年身體狀況不佳,但是精神及態度方面非常樂觀。當時的救災山青們有紀律、不吵雜、效率佳,回部落之後頂多大醉一場,舉杯遙祭望生者。他們應該永遠不能理解救災有那麼複雜嗎?
kf211434 wrote:
其實講到後面也有點...(恕刪)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