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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婚姻,我們需要還什麼給他們?

yr543 wrote:
請恕敝人眼拙;底下明明寫著:只有南非、英國兩國是另立專法保障同性婚姻,哪來的閣下所說的:全世界承認同婚的國家幾乎全部都由立專法做起???...(恕刪)

【同婚釋憲】除了台灣 全球23國承認同婚

喧騰多時的同性婚姻爭議終於有解,大法官今釋憲宣告《民法》禁止同性結婚違憲。而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目前世界共有23國承認同性婚姻並以法律保障,其中南非、英國另立專法,荷蘭、比利時等17國直接修改婚姻法或《民法》,而以色列、美國等4國則是透過判決方式承認同婚。
法務部指出,目前世界上共23國有相關法律保障、承認同性婚姻,依年代先後次序排列為荷蘭(2001年)、比利時(2003年)、西班牙(2005年)、加拿大(2005年)、南非(2006年)、以色列(2006年)、挪威(2009年)、瑞典(2009年)、葡萄牙(2010年)、冰島(2010年)、阿根廷(2010年)丹麥(2012年)、巴西(2013年)、法國(2013年)、烏拉圭(2013年)、紐西蘭(2013年)、英國(2014年)、盧森堡(2015年)、愛爾蘭(2015年)、美國(2015年)、哥倫比亞(2016年)、芬蘭(2017年)、墨西哥(部分地區承認)。
這23國當中,南非、英國是另立專法保障同性婚姻;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挪威、瑞典、葡萄牙、阿根廷、冰島、墨西哥(部分地區)、丹麥、法國、烏拉圭、紐西蘭(部分地區)、愛爾蘭(先以公投通過)、盧森堡、芬蘭等17國直接修正婚姻法或《民法》;以色列、巴西(部分地區)、美國與哥倫比亞等4國則是透過司法判決的方式承認同性婚姻。
法務部指出,這23國除了南非、以色列沒有先採取同性伴侶制之外,其他21國都先採取同性伴侶制,經過一段時間再承認同性婚姻。阿根廷費時2年、荷蘭與比利時3年,加拿大、墨西哥與愛爾蘭4年,烏拉圭5年、哥倫比亞7年,葡萄牙、紐西蘭與英國費時9年。費時10年以上的國家則有巴西的10年,西班牙、盧森堡11年,瑞典、冰島、法國14年,美國、芬蘭15年,挪威16年、丹麥23年。
先採取同性伴侶制再承認同性婚姻的這21國,冰島、挪威、瑞典與愛爾蘭等4國,在同性婚姻合法起,便停止適用同性伴侶制度,其他17國則是同性婚姻、同性伴侶制度併行。
至於目前採行同性伴侶制度,但尚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依採行制度年代排序則有德國(2001年)、克羅埃西亞(2003年)、安道爾(2005年)、斯洛維尼亞(2006年)、捷克(2006年)、瑞士(2007年)、澳大利亞(2008年)、匈牙利(2009年)、厄瓜多(2009年)、奧地利(2010年)、列支敦斯登(2011年)、馬爾他(2014年)、智利(2015年)、希臘(2015年)與義大利(2016年)等15國。(游仁汶/台北報導)

我本來以為至少來還有南非是直接修現行婚姻相關法條納入同性婚姻
照這樣看起來,全世界通通都是另立專法/伴侶制
台灣更沒有必要為了同性戀大修民法了
大馬1251 wrote:
他們是用:「parents」
這個我早在上面就提過了
官方文件中的「父母」的稱謂=>「雙親一、雙親二」(Parent 1, Parent 2)
總之不會是你發明的
(FATHER/MOTHER::________ ,FATHER/MOTHER::________ )
(父/母:________ ,父/母:________)



你就有答案了呀,
貼那麼多是貼辛酸的喔。
設計成兩種格式給申請人自由申請,
你覺得這樣有很難嗎?

這樣腦筋有沒有很活?
政府官員想不到?


「夫妻分別產制契約書」同等表格「配偶分別產制契約書」,會很怪嗎?
配偶1、配偶2,這樣改很難嗎?

真的不解耶,一直糾結在這邊。還貼到國外資料,真有心。
不過也謝謝你拿國外的來解答啦,果然是要集思廣益。
綸擬辟市 wrote:
我相信同婚通過後,台灣的護家盟還是會每年出來抗議,
不過我只是好奇一年年過去等到大家都習慣同性婚姻,同性家長的家庭後,
支持護家盟這套用神學來干預國家政策的人到底還剩多少。


這別太早下定論喔!未來的事會怎樣,無人知曉,一切都還是未定之天。

我個人倒是不這麼認為。在台灣,真實的民意走向為何還不明確。
我反而認為,希望維持原有制度的民眾是佔絕對大多數的,
而且覺得衝突只會變本加厲、日益升溫。

還有護家盟是護家盟的事,他們會以基督教的宗教信仰為立足點,
但不一定所有人都是抱持相同想法,只是有相同目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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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您對那荷蘭例子圖解的述說,似乎好像也說明最先通過同婚的荷蘭,
時至今日,其環境對同同也並不友善。

不管是什麼族裔,只要是在荷蘭國內的公民,就是荷蘭國民。
個人意識及觀念無法左右,讓國內安定是政府的責任。

即使通過同婚,經過數十年,荷蘭國內的對立與衝突依舊還是存在,無法消弭,
這樣對國家不是好事。

curstw wrote:
你就有答案了呀,
貼那麼多是貼辛酸的喔。
設計成兩種格式給申請人自由申請,
你覺得這樣有很難嗎?...(恕刪)

格式可以不固定
法律上定義只有一個
到底誰是法律上的夫、法律上的妻?
還是從此取消夫妻?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ichishare wrote:
似乎好像也說明最先通過同婚的荷蘭,
時至今日,其環境對同同也並不友善。

荷蘭的左膠勢力強大。
廢除死刑是當然的,
還有同婚近親婚百無禁忌,
有條件兒童安樂死,
擬案中無病無痛的"人生圓滿"安樂死,
甚至全球巡迴"墮胎船"提供女權外送服務。
人家的左膠就是行動力強,
民間支持度其實不重要,
讓反對勢力不能出頭就夠了。

ichishare wrote:
這別太早下定論喔!...(恕刪)


不管喜不喜歡,年輕世代對同婚接受度顯然比年長一輩高很多,一年年過去,此消彼長,結果其實不難預期,基本上已是全球性的趨勢了.
同婚過後,普羅大眾瞭解他們的生活沒甚麼改變後,支持度自然也逐年提高.

岐視這件事,則是本來就很難根本消除的. 兩性平等推廣那麼多年了,還是有人重男輕女. 種族隔離和蓄奴被廢多久了,還不是有種族岐視? 但這都不構成阻礙我們的同胞獲得平等權的理由. 安定很好,但不該建立在對弱勢的剝奪上.
沒甚麼改變?

如果修民法取消夫妻

到底媒體不講或沒甚麼改變?
多繳稅給國家是真的~提錢來說

ichishare wrote:
雖然的確是如此,但只要區分類別,將所有情況各別探討也能解釋得通。
文字的意涵每人解讀皆不相同,如何擴張解釋只差在人為思想罷了!
男、女本就不相同,因眾多因素而互相交集、結合,因此也就形成夫妻、家庭、社會制度。
現在因為強調男女平權,因而將男女、夫妻的相對差異給完全忽視,只看重權益的部分,
這實在相當偏頗且偏差。
風俗習慣本就為群體共識,歷時歲月的真實生活驗證說明了當中的安定性。
如今,長久以來人民仰賴的生活基礎習性被以文字單方面定義、更改,這實在叫人難以信服。


如果社會真有共識,直接修憲就可以達到目的,少數人就可以利用權力引申、擴大、扭曲解讀相關的條文,在這就是心虛取巧的做法了。

ichishare wrote:
過度追求平等會讓彼此的隔閡、隒隙加深,人際間的相處出現更多的模糊地帶,
當中沒有一定的約束力及界線,衝突會變得越多。
法律工具的解釋漠視既存的社會關係,關乎社會本質的人民制度沒有深度視察民意,
片面的更動會造成動亂。
就算想以法律重新定義、更改社會制度,茲事體大,人民如果不從的話又能如何?
很多事情真的也只是意識型態的衝突,所以長久的實際行動是改變人心的唯一法門。
其實很想問,如果演變成變革抗爭的話,
「想要既存制度的人」及「想要新型制度的人」,哪一方會贏?多數、少數的差別?


目前來說這是唯一解,根據古今中外以往的經驗,只要對抗與衝突的壓力超過舊秩序的限制,因此而起的亂世就能很好的解決大部分的問題,然後開啟新秩序繼續下一個輪迴

mariase wrote:
你說的在釋字第 649 號解釋文就有提到了
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後段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wndforce wrote: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本來釋字649的解釋是沒問題的,但是當釋字748內文將憲法第7條擴大解釋後,除條文內明訂5種事由之外其他之類別亦皆不得有法律上差別待遇之解釋,與釋字649解釋文之意涵相悖,要以誰為準?

說真的,同性戀是個人行為,我不支持也不反對。我反對的是不當教材進入校園污染國家的幼苗,大家心中的小寶貝!我就超火大!!修民法,指鹿為馬,顛倒是非,試圖污衊家庭核心價值,強迫他人接受及認同牠們的淫猥思想,這是否已經已經超出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了!?

不能有個人喜惡的自由?人民只能認『同』,不然就是歧視!?什麼鬼?以後會不會逛個街後就收到一堆傳票,原因是因為我進店卻不消費,老闆覺得你在歧視他或商品!?

被這無限上綱的「歧視」二字,將來台灣會不會比現在更亂,整個社會被「歧視」二字詛咒,人人自危跟神經病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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