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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心理系性侵事件...

老實講這邏輯搞錯了,心理系根本沒有違反所謂性平教育法,違反的是輔大,就一直強調成立性平會是輔大的責任,性平會沒有運作是輔大的責任不是心理系或夏,這是短時間內我第二次講了,希望各位能聽懂
還有輔大校方從來沒說心理系侵權,他說的都是工作小組處理不當,請把輔大校長的聲明再看一次。
balberith wrote:
也就是他在沒有特別法律授權下違反了性平教育法,你在那裡扯什麼「前置作業」有意義嗎?混淆視聽而已吧,主管機關都直接行文提糾正了,校方也坦承這工作小組違法了,你還在講這個?法律解釋分為有權解釋跟無權解釋,有權第一個是法律主管機關所為的解釋,第二個就是司法機關進行違法審查所為的解釋;無權很簡單,其他人不具效力的學說跟討論就是無權解釋。


請再看一次輔大跟教育部的聲明,明明說的就是輔大違法,我不懂為什麼一定要曲解成心理系違法,事實上教育部官員面對心理系抗議時,就說的很清楚,教育部糾正的是輔大(性平會)不是心理系,言下之意就是你們(輔大,心理系)的事跟我無關,而輔大校長從到到尾也只提心理系的處理問題,並沒有提到所謂的侵權問題。
balberith wrote:
但主管機關認定違法也


我一直強調性平會跟工作小組可以同時啟動跟運作,所以沒有誰搶誰的問題,請問網友到底知不知道"同時啟動跟運作"七字的意義,不懂我可以解釋,但在這裡我假設都懂,如果懂的話就請不要一直堅持說心理系搶了性平會的調查權...
balberith wrote:
性平會啟動時,司法跟工作小組都各自調查過一輪了,搶了人家的工作還回頭說風涼話「誰叫你不再調查一次」?如果真的冷血成這樣那我無話可說了,減少當事人對事件重覆陳述這種原則看來輔心系是完全沒在鳥的。


這還是跟其他網友一樣搞錯邏輯,法源是說:"一定要成立性平會調查",但是成立性平會調查邏輯上並無法推論反對其他人調查,也就是說無法推論其他人調查不合法,這應該是不難的邏輯,不少網友都陷在這裡拔不出來...
還有我提醒一下,法律是很講邏輯關係的,無法推論就代表無罪,希望不要自己亂解釋法律條文,,,
Erichuangtw1980 wrote:
性平會有調查和輔導的法源,
工作小組有嗎?
工作小組真的是在做『調查是輔導之前的前置作業,也就是輔導或醫療意義上的調查』嗎?


這可能講的沒錯,但是這前提是報告有明顯不實事項,也就是類似妨礙名譽的慨念,但這不代表我私人做報告不合法,也就是說我私人做報告沒有問題,會出問題的地方是報告的內容,這應該也是不難的概念,真的希望不要一直爭論這些對錯很明顯的東西...
如果還看不懂的話,簡單講就是心理系或夏做調查報告沒有(法律)問題(何況被害者也同意了,那不僅沒有法律問題,也沒有道德問題),會出問題的地方是報告內容,某些網友(特別是臉書的小屁孩)一直爭論心理系不能做調查報告,這根本是搞錯重點跟邏輯,何況這些調查報告是用來輔導用的報告,如果不鬧大還不見得會公開
newmannew wrote:
這部分如果行為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仍製作該報告並行使,
則還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只用刑法制裁太便宜他們了
社會要全面唾棄
有關金援要中止
過去他們受到社會包容幫助
應該用行動來抵制他們
糾正當然是直接對學校提出,心理系只是內部單位他沒有當事人能力,有當事人能力的是學校,教育部看到的事實是"輔仁大學在這次事件中處置有違法之處",在究責上學校高層最起碼也有個督導不周的缺失存在,至於違法的地方該誰負責是學校自己該處置的東西,教育部甚至直接點名了工作小組運作違反子法防治準則中輔導調查分立的強行規定,而事件初期因為性平通報沒有完成,所謂的工作小組只有一個就是心理系那一組而已,也就是說那系主任當召集人社科院院長參與運作實質背書的小組就違法啦,其實教育部這樣講已經很明顯了,再看不懂我也沒辦法了。

可以同時進行,但問題就是他沒有同時進行不是嗎?被認定進行調查工作,相當自豪自己當過兩屆性平委員的社科院院長也不強制啟動程序,才會搞成現在這樣啊……

目前最新進度,夏已經在文章中提到工作小組被認定違法的事了,我建議你去搞懂完成性平通報的三種方式吧,當初就是怕被行為人不敢啟動程序,所以才分成三種方式,但除了最後一種外都沒有強制性,在講「輔仁大學」沒有啟動程序時,其實同時就包括了心理系沒有作為,整個學校與校長、教職員甚至是工友都是性平教育法的主要規範對象啊……
我說過了,輔大也沒有說夏林清工作小組成立違法,輔大只說要調查工作小組處理方式
balberith wrote:
糾正當然是直接對學校提出,心理系只是內部單位他沒有當事人能力,有當事人能力的是學校


這是你在這裡講的,教育部在面對心理系抗議時,可是說教育部對心理系有無違法沒有結論,所以(心理系)抗議錯地方了,教育部在這場事件目前唯一的結論是輔大(性平會)違法
balberith wrote:
教育部甚至直接點名了工作小組運作違反子法防治準則中輔導調查分立的強行規定


就一直講,心理系違法是指調查內容不是指工作小組本身
請問分不分的出"工作小組的調查內容(或過程)"跟"工作小組成立"或"工作小組去調查"是指(明顯)不同的實體?
如果分不出來我們可以討論有哪些不同,如果分的出來就請不要一直把這些不同東西混在一起,我發了三篇文章講來講去都是講這幾者的不同,我可不希望我第四篇,第五篇等等還是講重複的東西

簡單講就是"工作小組的調查內容(或過程)"違法並無法推論出"工作小組成立"或"工作小組去調查"違法,我之前一直提到很多網友陷入這錯誤的邏輯裡拔不出來,不知道要多久這些網友才會醒了
balberith wrote:
目前最新進度,夏已經在文章中提到工作小組被認定違法的事了

davish wrote:
老實講這邏輯搞錯了...(恕刪)


知情不報,違不違法?
我相信是違校規或教育部的法,不過夏林清講過心理系第一時間把性侵通知輔大了

JasonQ wrote:
知情不報,違不違法?

davish wrote:
我說過了,輔大也沒有說夏林清工作小組成立違法,輔大只說要調查工作小組處理方式...(恕刪)


性侵案延燒 輔大校長道歉「未保護受害女」
輔大校長江漢聲坦言,在校方性平會介入之前,系方工作小組做法有違《性別平等教育法》。但他也澄清:「學務系統就做了立即的通報和處理」。

請去看校長原文,這是記者錯誤解讀,有原文不看去看記者解釋,還真相信記者的水準阿
看一下校長原文:「這個過程本校已自承而教育部也已確認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處」

--請問這個"本校"指的是輔大,不是台大,淡大沒錯吧

校長原文:「我囑咐她由於這事已進入司法程序,教育部性平會也將對此事啟動調查,她表達清白之後希望讓事件告一段落,學校也出具公文希望心理系不要再就這議題做爭辯,以免影響教育部的調查,」

--這裡輔大校長可說是等教育部的調查,可沒有說工作小組成立就是違法,這可跟某些網友說法不同

校長原文:「也許有人質疑我們因輿論關係才將夏院長停職,事實不然,在我們看到受害人在網站公開道歉時就決定做此處置,夏院長在國際學術上是知名的學者,學校一向仰重她,但在這事件中受害學生是絕對弱勢,如果夏院長參與這事件的批判,學校院長的光環實在無法脫鈎,我們要表示,學校絕對是站在保護受害學生這邊,絕對不希望她再度受到傷害。我們也誠摰希望夏院長能暸解學校立場」

--奇怪照某些網友講法,夏林青不是因為違法停職?怎麼變成輔大因為"保護學生"所以將夏停職了呢?而且還希望夏諒解

結論:請把校長話看清楚

Erichuangtw1980 wrote:
性侵案延燒 輔大校長道歉「未保護受害女」
輔大校長江漢聲坦言,在校方性平會介入之前,系方工作小組做法有違《性別平等教育法》。
好,就你講的那我們特別特別把成立時點「切割」出來說他不違法好了,啊現在就是被認定違法了啊,這是實質認定又不是你成立時沒問題就不會違法,不然咧?

再退一步來說,這小組真的十分非常之兩光,連成立要幹什麼事都模糊不清搞不清楚狀況,突然有一天弄著弄著突然調查起事件經過最後進行事實認定,然後咧?就變成掛羊頭賣狗肉的輔導教育工作小組啦,事後當然要弄清楚你既然宣稱這小組合法過程無不當,那為什麼不跟性平會一起運作而是要求學生排出先後,然後那個當過兩屆性平委員的院長突然就忘了性平會啟動程序?這樣你覺得講得通,那你高興就好。

你如果是要維護成立教育輔導工作小組的正當性,教育部也很清楚的告訴你問題出在哪裡了,如果真的是進行輔導沒人可以管你,除非你弄的是掛羊頭賣狗肉的小組,那當然就會變成現在這樣嘍。

反正現在違法的事實狀態要推翻大概也只有兩條路,一條是行政程序一條是司法程序,這種私底下的話都是多講的。

喔對了,你去搞懂當事人能力再說吧,因為是跟教育部公文來往,那個「本校」很明顯是基於財團法人的地位直接跟主管機關進行確認,你私立學校內部單位出包教育部要釘,當然是直接挑法律上能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有當事人能力的法人來釘,也就是說內部單位違法出包被直接釘的本來就是整個學校,你在那裡切來切去說到底誰違法根本沒意義……

不然就叫夏去打行政訴訟,說違法是學校的事不關我或心理系的事,看法官會不會鳥你。
我又沒說心理系不違法,我一直說的是如果有違法是"調查內容或調查過程"違法不會是工作小組成立違法,我前面四五篇講來講去都是講這件事,我是不懂怎麼會誤解成我認為心理系或夏不可能違法...
balberith wrote:
好,就你講的那我們特別特別把成立時點「切割」出來說他不違法好了,啊現在就是被認定違法了啊,這是實質認定又不是你成立時沒問題就不會違法,不然咧?


我引用的都是輔大校長對社會的公開信,不是公文...
balberith wrote:
因為是跟教育部公文來往,那個「本校」很明顯是基於財團法人的地位直接跟主管機關進行確認,你私立學校內部單位出包教育部要釘,當然是直接挑法律上能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有當事人能力的法人來釘,也就是說內部單位違法出包被直接釘的本來就是整個學校,你在那裡切來切去說到底誰違法根本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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