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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難英雄無救援之地,中華搜救總隊167人無奈撤退了


win222 wrote:
舊法是向“內政部登錄”
新法是向“地方政府登錄”
法律效力必須要沿續下去
所以中搜“視同”已向“地方政府登錄”
但舊法沒有保險和裝備補助
所以中搜不能向地方政府申請保險和裝備補助
另外舊法的第五十條第一項要求向內政部登錄
也要求內政部明定“登入辦法”



災害防救法沒有舊法

中搜所謂內政部登錄只有人民團體登記

其他甚麼都沒有了~




lovejerry999 wrote: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 2 條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之資格。有關登錄之目的
  在使直轄市、縣(市)政府掌握轄區協助救災能量,其性質與人民團體法對人民
  團體之核准立案或民法之法人登記等均有不同。



這一條正好證明人民團體的登記跟災害防救團體登錄是兩回事

beviswu wrote:
災害防救法沒有舊法
中搜所謂內政部登錄只有人民團體登記
其他甚麼都沒有了~...(恕刪)



一.89年頒布的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有所變更、廢止,已非現行條文,
因此稱之為「舊法」,又有何不可?

二.89年頒布的災害防救法,不是僅登記人民團體就能協助政府救災,
要符合「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須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認證:
申請書。
組織成員名冊及其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及工作許可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記載組織名稱、設立地點、聯絡電話、負責人姓名
、年齡、職業、住址、電話、專長等資料。

而且其中有明確規定:「未經認證合格,不得參與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比現行條文還嚴格咧...






beviswu wrote:
災害防救法沒有舊法...(恕刪)


我們說的是指舊條文

災害防救法89年版
第五十條 (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認證)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民間志願組織,其立案與工作許可,應經內政部之認證;其認證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認證相關所需之課程、訓練經費,得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第一項經認證之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


這還是你自己貼的阿 老大


台南杰夫 wrote:
只是不了解,撤退就撤退,都是犧牲年假志願來的,又不是官派的,提早走就提早走,沒事嗆啥.......
要物資問題又是怎麼一回事?...(恕刪)


----------------
關於物資問題,建議你去這個網站看看
https://www.facebook.com/heaven7ken

另外一個問題,關於中搜能不能進入現場救災,合不合法,這個法律問題,我不是很懂,就看熱鬧了
但是有一個疑問,如果中搜不能救災,那這個義工團又要怎麼評論?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2Z1oIImeXo
這一群熱血的鑿洞師傅,是臨時的民間救災團體,就是救出那個思樂冰妹妹那一隊,他們應該連立案都沒有吧?
但若是要比打洞鑿洞,那一個救難隊會比他們專業?
win222 wrote:
我們說的是指舊條文
災害防救法89年版
第五十條 (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認證)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民間志願組織,其立案與工作許可,應經內政部之認證;其認證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認證相關所需之課程、訓練經費,得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第一項經認證之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
這還是你自己貼的阿 老大




第五十條的執行辦法由內政部訂之

所以訂出來的辦法(子法)是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90~97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97~

並不是「人民團體法」




所有法律都是先有母法而後才有子法

而且法律是有嚴謹從屬關係的 來龍去脈都是很明確的

不是像你這樣亂解釋

而且「人民團體法」位階是「法律」不是「辦法」

「人民團體法」也不是「災害防救法」的小弟(子法)
beviswu wrote:
所有法律都是先有母法而後才有子法
而且法律是有嚴謹從屬關係的 來龍去脈都是很明確的
不是像你這樣亂解釋
而且「人民團體法」位階是「法律」不是「辦法」
「人民團體法」也不是「災害防救法」的小弟(子法)...(恕刪)


整串文有誰說人民團體法是災防法的子法!?

大馬1251 wrote:
整串文有誰說人民團體法是災防法的子法!?



你去看我回文的那位仁兄他寫的是什麼

到目前為止中華搜救總會在內政部也只有依人民團體法登記過



災防法第50條寫說 執行辦法由內政部訂之

那位仁兄說中搜內政部有登記

他就是拿人民團體法的登記來混充第50條的執行辦法的登記啊!
beviswu wrote:
第五十條的執行辦法...(恕刪)


我說的是中搜不但在「人民團體法」上登記有案

中搜也在「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上登記有案

因為89年就只有「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第十二條
民間志願組織未經認證合格,不得參與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當年還直接規定一定要"認證"
win222 wrote:
我說的是中搜不但在「人民團體法」上登記有案
中搜也在「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上登記有案
因為89年就只有「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你這資訊錯誤!

不管是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90~97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97~


中搜都沒有登記過

這個在消防署的網站有資料可查



beviswu wrote:
你這資訊錯誤!不管...(恕刪)


不是消防署 中搜所認證的地方政府的消防局


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認證作業程序

一、目的: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認證事宜,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認證對象:
民間志願組織中,所成立之宗旨及從事之工作係屬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之項目者。
三、檢附資料:
(一)申請書(應記載組織名稱、設立地點、聯絡電話、負責人姓名、年齡、職業、地址、電話、協助救災事項等資料)。
(二)組織成員名冊及具救災相關基本訓練及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三)切結書。
四、受理認證單位:
由本市消防局受理認證申請案件並初步審核相關所檢附資料後陳核市府辦理。
五、審查程序:
由本市消防局針對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提出認證申請後,依申請認證類別分別邀集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人員或專家、學者進行審查,相關認證類別計有水域救援類、山域搜救類、陸域救助類、緊急救護類、火災搶救類及其他類等六類。
六、審查結果處理:
(一)申請相關文件資料缺漏者,得先由本市消防局以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
(二)申請案件經駁回不予許可者,應將不合規定之處,詳為列舉,並函復申請人。
(三)民間志願組織經審查認證通過者,由本府核發合格認證證書,證書應載明組織名稱、負責人、證書內容、工作類別及有效期限。其組織成員則發給救災工作證交個人持有。
七、期滿重新申請:
認證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負責人得備妥原認證申請資料及組織成員每年複訓合格證書向本市消防局申請重新認證,經核對與原申請資料相符或異動資料與該組織原申請從事協助災害防救工作無明顯不符者,由本府重新發證同時換發個人救災工作證。
八、認證之廢止及撤銷:
(一) 經認證合格之民間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廢止其認證:
1、組織成員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2、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不聽從主管機關之指揮、督導或所為顯非經認證之工作許可範圍,嚴重影響救災進行,致生不良後果者。
3、假經本府及相關機關認證之名,行非救災相關工作,經查屬實者。
(二)經認證之民間志願組織檢附之組織成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為不實者,應撤銷其認證。
九、認證組織管理
(一) 經認證後組織成員如有異動者,應檢附成員異動名冊,送本市消防局備查,新增人員資格審查依認證審查程序辦理。
(二) 每年由本市消防局針對各專業認證類別成員實施八小時以上之複訓,其實施計畫由本市消防局制定之。
(三) 經認證之民間志願組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達本市消防局核定後實施,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送本市消防局備查。
(四)每年接受本府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督導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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