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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T的台灣主權未定論,嚇到化獨漸統的馬英九,結果辦公室的主任蕭旭成跑出來喊好燙好燙 !

Harvey norman wrote:
中日和約中的「放棄馬關條約」也【不等於】臺澎回歸中國


開羅宣言 -> 波次坦宣言 -> 降伏文書 -> 中日和約

葉公超說的那句話是什麼背景?
老愛去頭去尾亂掰

為確保主權之合法性而簽了中日和平條約

法律上當合約終止時
權力不回歸?
A跟B簽了讓渡合約把甲物給B
後來A、B再次簽約將讓渡合約作廢
所以甲物變成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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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八月五日互換批准書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八月五日生效)中華民國與日本國
  鑒於兩國由於其歷史文化關係及領土鄰近而產生之相互睦鄰願望;
  了解兩國之密切合作對於增進其共同福利及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均屬重要;
  均認由於兩國間戰爭狀態之存在而引起之各項問題,亟待解決;
爰經決定締結和平條約,並爲此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總統閣下:
      葉公超先生;
  日本國政府:
      河田烈先生;
各該全權代表經將其所奉全權證書提出互相校閱,認爲均屬妥善,爰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衆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羣島以及南沙羣島及西沙羣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三條
  關於日本國及其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於在臺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置,及該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財產及其對於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等名詞,均包括法人在內。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卽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第五條
  茲承認依照金山和約第十條之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包括由於中華民國紀元前十一年卽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簽訂之最後議定書與一切附件及補充之各換文曁文件所產生之一切利益與特權;並已同意就關於日本國方面廢除該議定書、附件、換文及文件。
    第六條
 (甲)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在其相互之關係上,願各遵聯合國憲章第二條之各項原則。
 (乙)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依聯合國憲章之原則彼此合作,並特願經由經濟方面之友好合作,促進兩國之共同福利。
    第七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商訂一項條約或協定,藉以將兩國貿易、航業及其他商務關係,置於穩定與友好之基礎上。
    第八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商訂一項關於民用航空運輸之協定。
    第九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締結一項爲規範或限制捕魚、及保存曁開發公海漁業之協定。
    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爲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爲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第十一條
  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第十二條
  凡因本約之解釋或適用可能發生之任何爭執,應以磋商或其他和平方式解決之。
    第十三條
  本約應予批准,批准文件應儘速在臺北互換。本約應自批准文件互換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十四條
  本約應分繕中文、日文及英文。遇有解釋不同,應以英文本爲準。
  爲此,雙方全權代表各於本約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本約共繕二份,於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即日本國昭和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即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訂於臺北。
Harvey norman wrote:
從法理及邏輯來看,日本既然已經表明放棄對台灣的一切主權,當然不可能私相授受把台灣主權讓給中華民國,所以國民黨對中日合約的解讀根本是零分。


當時日本從誰的手上搶了東西

就該還給誰,不是天經地義的嗎?

偷車賊被警察抓到了,沒有說車子要還給主人

難不成車子就變成警察的?~

還是車子就變成「無主車」了嗎?

難道是偷車賊指定給誰,車子就變誰的?~

車主無權拿回原本屬於他的車子嗎?~

說的好像是共產黨打敗日本,不是美國打的
真是趣味的共黨史觀,共粉可以崩潰一下
hl4su3a8cl3

共粉崩潰不盡[加持]

2025-09-16 22:04
TATAMAMA

Chastise 他還是引不出來只能[加持]自慰

2025-09-17 6:13
主權未定

那就是誰占就誰的啊

誰有能力就來搶
一直再吵倒底有沒有地位未定的一點意義都沒有,對台灣人來講,地位未定反而是一件危險的事情,如果當真日本拋棄主權,而台灣當下因日本拋棄主權,當下仍為地位待定的話,只會變成中美談判桌上的菜單而已,這點任何的所謂法律探討都沒啥意義,美國把奄美群島從鹿兒島縣中切出來,又回還去,可完全沒有跟當地人做任何溝通過。英美推翻海珊以後,伊拉克的初期政治也是完全由英美的派任的行政長官自行任命,也沒有任何讓當地人有決定的空間,要不庫德人早就獨立了。
9%馬好意思出來
Harvey norman wrote:
中日和約中的「放棄馬關條約」也【不等於】臺澎回歸中國
1. 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日本已放棄臺澎主權,故1952年8月5日生效的中日和約自然無法控制臺澎去向

你有認知上的問題嗎?
前者造成台灣地位的真空狀態
後者是中日間簽訂的條約,
後者有兩個重點
第二條日本放棄, 跟舊金山和約一樣
第四條跟馬關條約有關, 它未必受到舊金山和約約束,
《中日和約》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至此馬關條約失效, 台灣歸屬問題還需要討論嗎?
dohan8850 wrote:
目的是要製造區域衝突
看來2027年真的要開打了

川習會在周五來個honey call 嗎?
chihung1105 wrote: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八月五日互換批准書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八月五日生效)中華民國與日本國
  鑒於兩國由於其歷史文化關係及領土鄰近而產生之相互睦鄰願望;
  了解兩國之密切合作對於增進其共同福利及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均屬重要;
  均認由於兩國間戰爭狀態之存在而引起之各項問題,亟待解決;
爰經決定締結和平條約,並爲此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總統閣下:
      葉公超先生;
  日本國政府:
      河田烈先生;
各該全權代表經將其所奉全權證書提出互相校閱,認爲均屬妥善,爰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先不說《中日和約/台北和約》的內容為何
日本於1972年9月29日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
並與中共國簽訂《中日建交聯合公報》,作為日本政府立場,同時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

時任日本外務大臣大平正芳並公開聲明:「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中日和約》已失去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

依照老共最愛的說法,這是一份「不具現實意義的歷史文件」,車輪黨拿這個出來說嘴,比拿《開羅宣言》更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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