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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電鍋「殘值不到33元」送拾荒婦 暖心清潔員涉貪遭訴

假如我把回收品拿給清潔隊收走,過兩天反悔能不能去拿回來?能不能改變主意要求清潔隊轉贈給別人?
這個就是內部搞事的而已,公務員都知道有紅線就是不能碰
可能有退休或是離職人員故意的,在職人員才不會自找麻煩
再來就是違法就是違法,現在關說就是破壞司法制度, 結論就是=人緣不好+長官不挺+被當替死鬼=絕對不是這樣單純,應該是轉移注意力,有更大的黑箱擔心被發現
怪不得有法匠、酷史。

不過要當法匠、酷史也得先經過國考


奇怪,想到一個案例

諸慶恩冤案

人死了,而這些酷史最後都輕判,或逾懲處時效,

平反?什麼平反,都是個笑話。


殘值不到三十三元,也是錢,零元不行喔,就是要有價

資料庫的案例看了幾個,此時又想到簡易庭的『用法』。


有權有勢,才叫法律公正。
cruiser58478 wrote:
假如我把回收品拿給清潔隊收走,過兩天反悔能不能去拿回來?能不能改變主意要求清潔隊轉贈給別人?


基本上不行,除非有事前簽約,或能證明此物原歸你所有。

我們來想一個好理由,像是

此電鍋是我朋友小強的住家,

我未經小強同意,而把小強的家丟棄,吧啦吧啦XXOOOO,所以得拿回來

此法可行,因我們時常有看過新聞

住戶把黃金、現金、戒指、手機丟到垃圾裏,清潔隊員去掩埋場找回。

還有一個案例,可參考

獨/大地主捐9豪宅給行天宮 法官:他精神錯亂!女兒勝訴討回房產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828/3023679.htm

不過還沒全部要回來

人家不要的廢棄物,上了垃圾車就是公物,這邏輯怎麼形成的 。
我的手機萬一不小心掉進垃圾車,也算公物,不能拿回來?
這就是內鬥,聯合剪掉,將不喜歡的人鬥臭鬥侉
好吧

假設我有300萬放在塑膠袋

不知情的太太拿去資源回收

所以我的三百萬就變成公物

公物是誰的?

我可以聲請歸還嗎?
這種行為有罪,真的是笑掉大牙!
可能是得罪長官,就算你清清白白也能用小事來治罪
舊電鍋,一旦放進回收車,就不能再拿出來給民眾。
這樣的做法,難免讓人懷疑其中有「貪汙、圖利」的問題。

我特地問過垃圾車駕駛:
丟進垃圾車的東西,車內人員可以自行處理;

但放進回收車的物品,卻由政府拿去變賣,卻禁止轉手給一般民眾。

市政府回收場的回收物 可以拿出來給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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