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12條: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1000萬至1999萬)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政府採購法第13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150萬至999萬)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950萬這個數字,十之八九就是機關在閃躲政府採購法勞務採購案的查核金額級距(1000萬至2000萬),逃避上級機關的監督 母湯喔!查出來確為故意規避要坐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