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an 168 wrote:你還是在嘗試轉移問題1...(恕刪) 誰再轉話題現在勞基法裡面沒有試用期現在很多做法就說表現不錯的話三個月後調薪如果表現不怎樣就資遣有資遣費號稱約定試用期要叫什麼都能合乎勞基法就問如果試用期入勞基法要不要加一條試用期仍應給資遣費如果沒加那一條試用期仍屬於締結勞動契約之前階段能不給對不對?
kantinger wrote:號稱約定試用期要叫什麼都能 現在的法律沒有試用期這東西給薪最低是基本工資不論何時何故資遣都需要走資遣流程三個月後薪水怎麼算是公司跟勞工協議我不知道國民黨提試用期合法化有啥目的我唯一想到就是如果我們公司給新鮮人本來是起薪五萬這個法律通過後就可以名正言順給新鮮人四萬起薪國民黨應該不會腦殘到試用期不過可以直接資遣如果適用期不過,就繼續給他四萬逼他走人這個我覺得是對企業有利,對勞工不利其實現有法律也可以跟勞工約定前三個月月薪四萬三個月後考核通過給五萬但是在科技業會找不到人
我不知道為什麼綠區沒有閱讀能力不過沒有能力也可以有常識現有的法令中,有合法試用期存在可以由勞資議定加以法令規定試用期保障本薪八成例如 5萬正式任用避免4萬以下試用薪資避免2萬五 3萬之類最低法定薪資邊緣勞資糾紛中,沒有明確僱傭合約採勞保投保薪資額來規避支付試用期薪資案例有看不懂問題嗎?跟資遣或者法定最低薪資無關
Brian 168 wrote:例如 5萬正式任用避免4萬以下試用薪資 現在的職場,如果公司說正式任用五萬,試用期四萬這家公司在人力市場是處於劣勢,不容易找到優秀的人法律通過就會讓所有公司名正言順把新人薪資打八折就算是聯發科也會說正式任用十萬,試用期八萬
厚實的肚子 wrote:現在的職場,如果公司...(恕刪) 法律沒有通過,公司就不會如此約定?就不會新人只給4萬?日後視能力調整工資?在就業市場上早就存有試用期,何不加以明文規範供勞雇雙方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