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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提供一個賴清德老家合法化的方法,以及分析為何新北市政府連原始工寮都要抹除的原因.

booktree0618 wrote:
講了一大堆 我的結論 三個總統候選人 只有賴清德沒有靠土地謀利 另外兩個 一個一坪租金三千塊15年可以收3億兩千萬租金 一個蓋停車場收租還準備被徵收


這講法很有問題,提供租房幫忙解決學校居住問題,因而取得租金回報是互蒙其利的雙贏局面,這哪有什麼問題?

另外一個候選人也沒有蓋停車場啊,那個停車場是買地之前存在的,也不是他去弄出來的。當然沒有回復農業用途是有瑕疵啦。另外他買地的時候又還沒從政,他也只是想碰運氣等待之後有無被徵收的機會,又不是運用政治影響力去炒地皮。

反而是賴清德從政了這麼久,建物違法的情況自己會沒有自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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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學生由外地來台北唸大學,你認為這些大學生會以買房來代替租房嗎?想也知道這不可能,投資興建出租套房給學生租用不正是在幫學生解決居住問題嗎?況且是校方和教育部才對學生住宿問題負有最大的責任耶。

2024-01-01 12:26
bd_player

執政黨把自己原本該負的責任,拿來指責協助緩解住宿問題的業主,居然還可以得到一些不明事理之人的認同,真是令人開了眼界了。[沒有不敬的意思]

2024-01-01 12:30
tgdlyg wrote:
我先說賴清德老家84...(恕刪)

賴清德老家84號建物一開始是屬於程序違建,
依法可以申請補照,
有成為合法房屋的機會,
是因為土地使用是屬於礦業用地,
不是建地,
導致無法補照,



建造前就不能申請建照的建物,就不會是程序違建,而是實質違建。

一個不能申請居留證的外國人,留在台灣就是非法居留。他不能說是我依法可以申請居留證,有成為合法居留的「機會」,所以只是程序非法居留。
tgdlyg wrote:
我先說賴清德老家84...

內政部更在解釋函中解釋,
並非以目前現場會勘來證明,
考量建物的毀損與改建,
而是有相關證明
【如水電證明、稅捐、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及其他證明文件經縣(市)政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
就可以作為編定時建物的證明,


(恕刪)



為何你只貼內政部107年1月23日內授中辦字第1071300969號函的主旨而不敢貼出說明呢?

因為你要斷章取義,曲解函文內容。

函文提到更正編定時要符合兩個要件,你故意只提第一個要件,刻意省略第二要件「實地要有”合法建築物”存在」,因為賴家的原有合法建築已經拆除,所以合法建築已經不存在,缺乏這個要件,已經不可能更正編定為建地!




mourningtw wrote:
我說的就是土地使用變更的問題啊裡面不是就跟你說
用這個做土地使用變更准駁的條件是實施建管前,或編定前即有合法建物存在,發生了編定錯誤,才有進行更正的可能
所以你可以跟我說你自己都認為是違建的賴老家要怎麼是用這條去做變更???
其實我覺得礦業用地在現在實質上已經無採礦價值的狀況下
如何讓他回到正常的使用方式,應該是中央要通盤檢討的
一直在那邊說新北市不積極如何,實在沒道理
如果有這麼容易,蘇當年也不會只做了瑞芳風景特定區那一塊
更別說礦業用地不是只有新北有,有些縣市也能或多或少的找到一些
先前中央也說這不是個案,那還不動起來通盤規劃在做什麼?
那才是賴讓現存房屋合法化,而且不是只有自己特殊適用的最好合法方式


真是受不了你啊!
你就搞錯了好嘛!
編定前即有合法建物,
你以為"合法建物"是指有一定有建照與使照?
人家就特別解釋說編定前合法建物的認定,
像是水電證明,設籍都算是證明,
賴清德家的戶口名簿不是一清二楚?
水電證明去查當年何時申請的也可以知道啊!
不要再鬼打牆了好嘛!

兩個條件:
1.合法房屋證明.
2.實地勘查合法房屋存在.

內政部解釋,
2.實地勘查合法房屋存在,
這條不合理,
沒有考慮房屋已經毀壞或改建了,
所以是改為認定合法房屋編定前存在即可,
懂嗎?

賴清德老家有戶籍證明,
航照圖也能證明當初的設籍工寮存在,
請問哪一點不符合啊?



yurue wrote:
為何你只貼內政部107年1月23日內授中辦字第1071300969號函的主旨而不敢貼出說明呢?

因為你要斷章取義,曲解函文內容。

函文提到更正編定時要符合兩個要件,你故意只提第一個要件,刻意省略第二要件「實地要有”合法建築物”存在」,因為賴家的原有合法建築已經拆除,所以合法建築已經不存在,缺乏這個要件,已經不可能更正編定為建地!


說我指鹿為馬?
你自己貼的都不看了,
當然看不懂我貼的不是嗎?
人家解釋函就是針對你這種看不懂法規的來解釋,
你還是依然看不懂?



tgdlyg wrote:
真是受不了你啊!
你就搞錯了好嘛!
編定前即有合法建物,
你以為"合法建物"是指有一定有建照與使照?
人家就特別解釋說編定前合法建物的認定,
像是水電證明,設籍都算是證明,
賴清德家的戶口名簿不是一清二楚?
水電證明去查當年何時申請的也可以知道啊!
不要再鬼打牆了好嘛!

兩個條件:
1.合法房屋證明.
2.實地勘查合法房屋存在.

內政部解釋,
2.實地勘查合法房屋存在,
這條不合理,
沒有考慮房屋已經毀壞或改建了,
所以是改為認定合法房屋編定前存在即可,
懂嗎?

賴清德老家有戶籍證明,
航照圖也能證明當初的設籍工寮存在,
請問哪一點不符合啊?


當初其他礦區是否有工寮位置一開始就被編訂為丙種建地的例子嗎?我想工寮應該是礦業公司所蓋的吧,也許當時是被視為礦業設施而非住宅,如果是這樣,那就沒有編訂錯誤的問題,自然也不適用更正編訂了。
tgdlyg wrote:
我先說賴清德老家84...(恕刪)

【如水電證明、稅捐、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及其他證明文件經縣(市)政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
就可以作為編定時建物的證明,



既然你說,解釋函已經放寬為,只要有「水電證明、稅捐、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就可以變更為建地,不需要存在原有合法建物,為什麼賴家不去申請變更?

唯一的可能就是賴家提不出「
水電證明、稅捐、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tgdlyg wrote:
真是受不了你啊!
你就搞錯了好嘛!
編定前即有合法建物,
你以為"合法建物"是指有一定有建照與使照?
人家就特別解釋說編定前合法建物的認定,
像是水電證明,設籍都算是證明,
賴清德家的戶口名簿不是一清二楚?
水電證明去查當年何時申請的也可以知道啊!
不要再鬼打牆了好嘛!

兩個條件:
1.合法房屋證明.
2.實地勘查合法房屋存在.

你的第一個條件就是錯的,第一個條件是證明在編定前有合法房屋存在
有這些證明文件不代表房屋就一定是合法房屋
這些證明都是用來證明沒有照,但在編定前實際有存在合法房屋,不是證明房屋合法
有戶口名簿,水電證明從來都不代表房子就合法
現在很多違建一樣有這些證明但也一樣無法讓他違建變合法
賴的老家是礦業工寮,本來就是依礦業法中因採礦所需興建的員工宿舍
現況那些還是老樣子的都還是違建了,倒掉的賴老家會是合法的?
再次說這條是在編定前就合法存在的房屋,但沒有照可以證明自己合法
所以拿這些資料來證明自己是在編定前可以蓋房屋,或沒有禁建的地目上就存在
只是被編定入不能蓋房子這種錯誤分區的情況下,拿來更正用的
實施建築管理新建、增建的房屋(萬里鄉是1981年2月15日後)

沒有向建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依法請領到使用執照者,全都是違建

而拿到使用執照的建物所有權人,會到轄區地政事務所(萬里是汐止地政事務所轄管)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取得建物所有權狀

這就是中華民國的建築管理法令,有使用執照的建物,上新北市的建管服務便民系統可以查的到https://building-management.publicwork.ntpc.gov.tw/bm_query.jsp?rt=3
,但是一查資料完全沒有萬里區「中福84號」建物的使用執照,證明賴宅的確是違建

是違建就應該要拆,目前新北市政府也是緩拆而已,

特別是身為現任副總統及未來可能的總統,更應該作為知法、守法的全民表率,不是嗎?

在野黨柯P一確認自家是違建,鼻子一摸,二話不說就拆了,就賴神你五哭祖厝死不拆,難看至極啊!

畢竟你有可能領導的中華民國,確確實實的是一個法治國家,法應先行於情理之上,當選前,就這樣硬凹瞎扯不遵法令,可以想見當選後,會縱容黨徒們如何的違法亂紀。
挽沉淪綠四傑︰萊豬棄權的林淑芬、論道說理的郭正亮、對內開炮的高嘉瑜、力抗側翼的王世堅!
yurue wrote:
既然你說,解釋函已經放寬為,只要有「水電證明、稅捐、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就可以變更為建地

,不需要存在原有合法建物,為什麼賴家不去申請變更?

唯一的可能就是賴家提不出「水電證明、稅捐、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mourningtw wrote:
你的第一個條件就是錯的,第一個條件是證明在編定前有合法房屋存在
有這些證明文件不代表房屋就一定是合法房屋
這些證明都是用來證明沒有照,但在編定前實際有存在合法房屋,不是證明房屋合法
有戶口名簿,水電證明從來都不代表房子就合法
現在很多違建一樣有這些證明但也一樣無法讓他違建變合法
賴的老家是礦業工寮,本來就是依礦業法中因採礦所需興建的員工宿舍
現況那些還是老樣子的都還是違建了,倒掉的賴老家會是合法的?
再次說這條是在編定前就合法存在的房屋,但沒有照可以證明自己合法
所以拿這些資料來證明自己是在編定前可以蓋房屋,或沒有禁建的地目上就存在
只是被編定入不能蓋房子這種錯誤分區的情況下,拿來更正用的


我來跟大家解釋為何這兩位為何一直呈現鬼打牆的狀態!

我已經說過幾次我這邊是討論土地使用變更問題,
不是討論目前賴清德84號二樓建物的違建問題,
或是賴清德84號二樓建物是否為合法建物.

而這兩位一直把土地使用變更中的條件關於是否"曾經有過"合法房屋的存在

與是否"目前有"合法房屋的存在,

一直劃上等號來混淆,

不知道是真不懂還是假不懂?
我開樓討論的土地使用變更問題根本與目前賴清德84號二樓建物可以說完全無關,
有關的只有建物位置.

土地使用變更關於合法房屋的認定,
與合法房屋證明的處理程序是一樣的.

差別在於以賴清德老家為例,
土地使用變更的合法房屋認定,
這個要認定的房屋是土地使用編定時存在的木造平房工寮,
而不是現在網紅去打卡的84號二樓建物,
懂嗎?

"解釋函已經放寬為"
屁啦!
哪有放寬,
鬼扯誤導!
合法房屋證明的處理程序是一樣的條件好嘛!
差別在於是證明"曾經"存在即可,
而不是像合法房屋證明要現場會勘時存在.
內政部認為這樣是合理,
不是放寬.
這是回溯到過去看當初是不是確實有住宅,
作為判斷土地使用變更為建地的依據,
而不是在判斷目前在土地上的建物是否為合法,
與目前土地上的建物不見得有關係.


"為什麼賴家不去申請變更?"
你怎麼有資格說呢?
你不是也是搞不懂?
賴清德當時是立委,
他家在台南,
賴清德老家應該是賴清德兄弟處理的,
人家賴清德兄弟就沒你聰明有後見之明啊!

"唯一的可能就是賴家提不出「水電證明、稅捐、設籍"
拜託!
人家戶口名簿都拿出來了,
還在扯沒設籍?
水電費收據誰會留那麼久,
但是何時申請的誰申請的還是可以查不是嗎?
還有航照圖也是可以的,
航照圖現在還有事實查核中心背書不是嗎?


台北縣實施土地使用編定與區域計畫是同一時間,
所以就是用合法房屋證明的處理程序,
來認定民國70年2月15日以前,
賴清德老家木造平房工寮是否存在,
與是否有8種證明文件之一,
作為是否能土地使用變更為建地的依據,
懂嗎?

不是要認定目前84號二樓建物是否合法,
懂嗎?
不要再鬼打牆了!






bd_player wrote:
更正編訂的目的是要糾正當初使用地編定錯誤的啊!所以要看適不適用更正編訂要看當初(民國70年時)有沒有編定錯誤。

你貼出來的規定不是寫了要農業區內供建築使用者可更正為丙種建築用地,民國70年時這塊地應該是礦業用地,並不適用於你所貼的法規,所以不管當時是否有建物,應該都無法編訂為丙建用地吧。

我想限制要農業區才適用是有原因的,因為農業區土地都是自然人所有,住家通常就在耕作的範圍內,但礦業用地都是公司所有,自然人是要怎麼去採礦?當初的工寮我想應該是礦業公司蓋的吧?或許礦業公司也只是當成臨時建物的性質,只是搞不清楚後來土地為何都會轉賣給自然人。當初法規可能從來沒想過要把礦區的土地編訂為丙種建築用地。

另外你說變更為農牧用地再以農舍補照,這更不可行,申請農舍先決條件是要有從事農作啊!


是因為屬於山坡地保育區,
搞清楚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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