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Q wrote:
是的....
依法達到成年年齡後,很多法律責任在自己身上,而不是在父母(監護人身上)
我的推測是....
蕭美琴未成年前,父親不願意幫蕭美琴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身份,所以只有母親申請的美國籍身份。
當蕭美琴成年後,相關條例已經視同蕭美琴主觀決定選擇美國籍為唯一國籍,在沒有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的情況下只能走回復國籍方式(就算是2000年當時,蕭美琴也已經29歲)
而僑選立委則規避了“回復國籍”這個名詞
因為僑選立委由政黨推薦,雖然資格限定需要身為中華民國國民,但是既然是政黨推薦,且當年是民進黨執政下,只要不動用到身分證、護照...等等正式的官方文件,都還有辦法處理
有了僑選立委身份,進而取得居留權,再用長期居留去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哪一條中華民國的法律規定,符合國籍法第二條規定的成年人要回復國籍?
有規定,就是蕭美琴要放棄過中華民國國籍,
但她有放棄過嗎? 你不是都主張她從來都沒有過中華民國國籍嗎?
前面自己先說了僑選立委資格限定需要中華民國國民,
接著後面繼續說有了僑選立委的身分再去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你知道你在胡說八道嗎?
你家人知道你在胡說八道嗎?
你朋友知道你在胡說八道嗎?
你同事或者同學知道你在胡說八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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