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個建案在你家旁邊蓋
你家是個五層樓公寓,分別是a1、a2、a3、a4、a5,一到五樓
而你住在a3
晚上a1鄰居跑來跟你說他家地板裂了,懷疑是建案造成的鄰損
依現在的辦法就是建方會同監造方去做初步認定
如果不認同,那走下一步
如有爭議者,得自行負擔費用並委由鑑定機構辦理責任歸屬鑑定
鑑定結果屬施工損害者,都發局應予列管,且鑑定費用由建方負擔
至少還有建商跟監造會來看一下,出個報告書留有一個書面證據
但是如果改成第一次就第三方鑑定
會怎麼樣呢?
晚上a1鄰居跑來跟你說他家地板裂了,懷疑是建案造成的鄰損
你家完全沒問題,請問你要不要跟著a1去請第三方鑑定
你敢確定a1的地板裂了是建案造成的還是a1自己的問題?
鑑定費用,如果是10萬咧?
輸了你們這棟每戶要出2萬喔!!
如果a4、a5住戶不想出,請問a1、a2、a3要出3.6萬鑑定費用,出不出?
而且鑑定結果確實是建商造成的話
a4、a5一樣可以向建商求償喔,並不會因為沒參加鑑定就得不到賠償喔
那請問你要不要出鑑定費用?還是想等著搭順風車就好?
結果就是變成眼色遊戲,大家你看我我看你,沒人想出頭,大家都想搭順風車
然後連建商跟監造來看,出個報告書的機會都不會有
這樣有比較好?
市府有種就修法,只要有民眾反映鄰損
全部公費請第三方鑑定
那就沒問題了
但預算要編好編滿喔...
純陽掌 wrote:
重點在現況鑑定和第8條
施工前有現況鑑定,自然很容易判斷房屋有無損傷,除非建商的安全報告書造假或建商施工前根本沒委外做現況鑑定
另外施工前沒有委外做現況鑑定的依照第8條第二款,事後爭議的所需的第三方鑑定報告的錢是要由建商出的
本主題樓的重點,可能就是因這法條,導致建商球員兼裁判的情況發生。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05450號令修正發布
網址: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六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
安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二、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勘查鄰房是否屬施工損害,並製作損
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
前項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應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
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後,送都發局備查。
建方辦理第一項第二款之鄰房勘查,得以電話、面會或召開說明會等方式
與受損疑義戶協商勘查日期及時間,並作成紀錄;勘查當日無法進入鄰房
,應以郵務雙掛號通知受損疑義戶下次勘查日期及時間。
建方依前項規定通知仍無法進入鄰房勘查,得檢送協商過程紀錄及相關通
知之證明文件送都發局,經都發局確認建方已依前揭規定辦理後,通知受
損疑義戶就建築工程不予列管。
建方為第三項之通知,應於勘查日前七日通知受損疑義戶。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鄰房勘查,除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外,建
方及受損疑義戶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網址: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七條: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二、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由都發局依建築法第五
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造人與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及擬具
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
前項第二款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鄰房安全維護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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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舊條文,郝龍斌當任市長修改的法規,有稍微了解一下。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2014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條
網址: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另外現有的規定是工地安全報告書和鄰損責任報告書是備查都發局
問題是公文書中的備查的意義只是將事情經過通報主管機關的通知書而已根本不具其他意義,因為沒有意義,主管機關自然也沒審查的理由
但現行的規定卻將備查資料當成都發局主管機官核准施工的條件,那是狗屁不通的
所以條文中的備查應該改成核備,主官機關才有理由去審查建商送來的兩個報告書的內容,否則根本就是放水
bcmpxij wrote:
本主題樓的重點,可能...(恕刪)
純陽掌 wrote:
郝時代鑑定機構是獨立出來的,與柯不一樣
另外現有的規定是工地安全報告書和鄰損責任報告書是備查都發局
問題是公文書中的備查的意義只是將事情經過通報主管機關的通知書而已根本不具其他意義,因為沒有意義,主管機關自然也沒審查的理由
但現行的規定卻將備查資料當成都發局主管機官核准施工的條件,那是狗屁不通的
所以條文中的備查應該改成核備,主官機關才有理由去審查建商送來的兩個報告書的內容,否則根本就是放水
初步安全認定書和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都是監造方製作,這才是重點之一,
如果監造方想刻意隱匿事實,就有可能在這些認定書上動手腳,再配合法規第七條。
市政府若沒察覺到內容真偽,即可能放監造方過關!
即便你法條是核備也沒作用,除非市政府親自去會勘,或委派第三方會勘。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七條: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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