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費請領爭議:病人非直接因疾病死亡,而是執行安樂死而死亡,保險公司是否願意理賠?還有關於政府勞保、健保、公保等的配套法令修正?"
這點其實很好處理,例如給付相關流程的費用,並且給一筆小小的慰助金之類的,同時禁止複保險;
再加上現行保險法本來就有禁止帶病投保等...的相關規定與配套,保險要處理的問題並不大.
"2.未成年人權益:病人為未成年人,其幼小身體因疾病痛苦不堪,親人卻傾力續命,病人可否自己同意安樂死?"
我個人是比較傾向反對,因為小朋友的忍受程度和變化性過大,因此他們的痛,或難以忍受,在程度上差異過大.並且在理解上,可能會有問題.
"3.嚴重精神疾病患者:發作時自殘傷人或生活不能自理,但身體機能無重大問題者,惟患者痛苦不堪,在其意識清醒時可否適用?"
這部分我個人也傾向反對,理由在於,很多精神患者,"活在自己的世界"其實很快樂.就算清醒時做決定,通常不是因為生理層次的痛苦,而是因為對家屬或社會過多的負面累積而導致心態崩潰.
"4.尊嚴善終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由法律、醫療及倫理學專業人士組成。如果可以事先知道個案審核委員,講難聽一點,就是委員可能被收買(就跟都委會一樣),建議可以建立委員會人才資料庫,遇個案再臨時抽籤召集各界專業人士審查,以杜弊病。"
程序問題都容易解決
無事閒閒 wrote:
本來有關法律這類的就...(恕刪)
盧森堡的《安樂死與協助自殺法》(The Law of 16 March 2009 on Euthanasia and Assisted Suicide)、澳洲維多利亞省的《2017年自願死亡協助法》(Voluntary Assisted Dying Act 2017),台灣的「尊嚴善終法」草案,皆是涵蓋「醫生協助自殺」、「醫生施行安樂死」。
你所謂的「本來有關法律這類的就應該一條一例各自分明解釋,不應該把不同目的的概念混雜在一起。看來似乎有人分不淸楚「為何會選擇死亡」,或是還真有人企圖在混淆概念?!」認知和上述事實有所牴觸。
提案內容明確寫出「『醫生協助自殺』合法化──合法化罹患承受難以忍受痛苦且不可治癒疾病之病患,自願藉由自身施用經醫生依安樂死規定開立之致命處方,以終結生命。」。
和你所謂的「『醫生協助自殺』」讓一個沒病沒痛或身體機能尚可的正常人去找死」認知牴觸,有自己紮稻草人自己打之謬誤。
且盧森堡的《安樂死與協助自殺法》、澳洲維多利亞省的《2017年自願死亡協助法》,台灣的「尊嚴善終法」草案,亦皆有相關條件限制。
你所謂的「『醫生協助自殺』」讓一個沒病沒痛或身體機能尚可的正常人去找死」認知和上述事實有所牴觸。
old_hsiao wrote:
現在很多醫院有安寧病...(恕刪)
謝謝old_hsiao的分享安寧病床實用資訊

查了一下,發現可至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查詢全國安寧緩和病床空床狀況,身旁親友若有相關需求可以查詢,
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之安寧緩和病房空床查詢:
https://www.hospicemed.org.tw/ehc-tahpm/s/w/WEmptyBedMst/WEmptyBedMst
(基隆市2醫院有;臺北市13醫院有;新北市9醫院有;桃園市3醫院有;新竹市1醫院有;新竹縣1醫院有;苗栗縣2醫院有;臺中市10醫院有;彰化縣2醫院有;南投縣3醫院有;雲林縣1醫院有;嘉義市5醫院有;嘉義縣2醫院有;臺南市7醫院有;高雄市9醫院有;屏東縣4醫院有;臺東縣3醫院有;花蓮縣4醫院有;宜蘭縣4醫院有;澎湖縣1醫院有;金門縣1醫院有)
大家不好意思,最近工作比較忙累較難抽空和大家交流討論。
今日附議數突破1000,大家一起繼續努力往5000邁進,為需要安樂死的個體、家庭、社會打拼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