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花蓮縣立法委員選舉集體作票事件,是臺灣於1992年舉行的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過程中,中國國民黨籍花蓮縣立委參選人魏木村和他的弟弟國民黨籍花蓮縣議員魏東河等人集體涉入為魏木村作票的事件。其作票的方法是將空白選票蓋章後暗中投入票箱,以致開票數多於領票數,多出的736張幽靈選票使黃信介以62票落後,魏家兄弟因此遭判刑,創中國國民黨候選人作票遭判刑入獄且當選無效的歷史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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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議庭認定:被告中選會等2機關辦理系爭選舉,並無違反選罷法規定,僅極少數投開票所選務人員疏未依屏東縣選委會編印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下稱系爭工作人員手冊)之作業程序辦理選務工作,而該選務人員疏未遵守內部行政作業規則,對系爭選舉結果不生影響,與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不符,駁回其訴。而就被告周春米部分當選無效部分,被告中選會、被告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並無違法之情形,已如上述,而被告周春米當選票數,經本院會同兩造勘驗選票及評議判斷後,兩造實際總得票數分別為,原告有效票較中選會公告結果多1張即為206,461張(原為206,460張)、被告周春米有效票較中選會公告結果多2張即為217,539張(原為217,537票),被告周春米當選之票數並無不實,而與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不符,亦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事實擺在眼前,程序完整。
什麼叫做法院都不理?法院會同兩造勘驗選票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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