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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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似乎想用305條,但這條是有前提,
1) 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惡害的內容具有認識,就是有恐嚇的故意,行為人而後將恐嚇內容通知被害人,使其產生恐懼感,就符合致生危害於安全的結果,構成恐嚇罪,不需要行為人真的有實現惡害內容的意思
2) 另外,是否成立恐嚇罪,必須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
從樓主文章來看,似乎有心生恐懼,這是符合第一要件,
但從該位留言來看,社會一般觀感是否有足夠的威脅,這點比較弱些,
建議先找找律師討論。
Takashina Toya wrote:
google了下,說(恕刪)
那你敢不敢說嗎?娘娘腔是公然毁謗!生命威脅!這個並不是同一個罪!
而且我又不知道你是男的女!我們可以互相提告啊!
但是你死亡恐嚇我!這個案子可能比較嚴重!反正已經去看醫生了!多看幾次也不會怎麼樣!打嘴炮跟死亡恐嚇是不一樣!人家已經讓我生活有恐懼!影響到我生活去看醫生了!你要不要一起來試試?
不要都說人家怎説!就像很多人會罵x你娘,但是我就不會説!所以每一個人是不一樣的!像這種恐嚇和騷擾!主要是看主觀!很多性侵的人,不會覺得是性侵,不是嗎?
所以你到底敢不敢說呀!
我怎麼知道他們兩個人不是一伙的?所以你知道他們兩個人是不是一伙的!?什麼叫當事人對當事人?蔡英文有沒有論文!那是蔡英文才是當事人不是嗎?那有人在懷疑!其他的護航仔幹嘛跑出來護航?
不要理由都是你在説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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