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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正論文案辯護律師張靜的住家和事務所,被十多名員警持搜索票進入搜索

律師張靜涉嫌在經營的美體沙龍以監視器偷拍顧客按摩、更衣畫面,被依違反個資法、妨害秘密罪遭台東地檢署聲押,張聲請提審後,法院裁定釋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發聲明指出,東檢違反保障律師獨立的國家責任,應追究東檢與承辦檢察官的責任,且法務部部長應公開向社會道歉。

司改會指出,根據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之基本原則第22條,「各國政府應確認和尊重律師及其委託人之間在其專業關係內的所有聯絡和磋商均屬保密」,賦予國家保障律師保密義務的責任。台東地檢署欠缺「相當理由」法定要件下,針對「非被告或非犯罪嫌疑人」的張靜經營事務所發動搜索,可能取得律師與當事人間的聯絡紀錄或證據資料,已經嚴重傷害律師的保密義務與忠誠責任,違反前述國際規範

司改會表示,上述基本原則第16條也稱,「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能夠履行其所有職責而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能夠在國內以及國外旅行並自由地同其委託人進行磋商;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賦予國家保障律師人身自由的責任。 司改會認為,台東地方法院裁定認定東檢在傳票中未載明檢察官是以何身分傳喚張靜,不符法定傳喚、拘提與聲押程序,予以釋放,檢察官的行為涉及違法逮捕拘禁,已經嚴重侵害律師的人身自由,也違反前述國際規範。


東檢是要坐實台語"埋冤國"的國名嗎?
埋冤國有35%低智失憶並集體罹患重度"失德哥爾摩症候群"的選民,投票率87%
turtlins wrote:
張靜自己是律師,

難道不知道自己把閱卷取得的檢方卷宗,

提供給彭主播在網路上一而再、再而三的公開...


行為主體是誰?~

還引用刑法316咧~


又,妨害秘密罪構成刑事訴訟法101的羈押要件?~


笑死~
turtlins

不過我前面已經承認過,用這條來辦律師,確實不太容易成立。

2022-03-27 3:22
turtlins

所以,行為主體是彭主播囉?哈哈哈~

2022-03-27 3:23
eheart wrote:
司改會指出,根據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之基本原則第22條,「各國政府應確認和尊重律師及其委託人之間在其專業關係內的所有聯絡和磋商均屬保密」,賦予國家保障律師保密義務的責任。台東地檢署欠缺「相當理由」法定要件下,針對「非被告或非犯罪嫌疑人」的張靜經營事務所發動搜索,可能取得律師與當事人間的聯絡紀錄或證據資料,已經嚴重傷害律師的保密義務與忠誠責任,違反前述國際規範。


參考這篇:

張靜案》林鈺雄/律師自身涉案 事務所非搜索禁地

●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歐洲人權法庭搜索涉案律師案例

【刑訴教室】搜索律師事務所?區別!

歐洲人權法院也該出來道歉嗎?

Sérvulo &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dvogados, Rl v. Portugal

歐洲人權法院針對里斯本知名律師事務所Sérvulo & Associados被搜索而提出之申訴案,於2015年9月作出的標竿裁判。注意案例是律師本身/事務所人員已經涉嫌貪腐、洗錢等犯罪,而非其所代理或辯護之人涉嫌而已。這是重要的案例,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當日就發新聞稿。

搜索情況分析

※ 觀察重點:區別!

1、律師或事務所人員是否本身涉嫌犯罪?

2、搜索扣押有無足夠的程序擔保?

以律師自身涉案與否區別

※ 小結

簡單說,搜索律師事務所之問題,基本上是以律師自身是否涉案來做區別,分為三種情形:

A、律師自身未涉案,僅其所代理或辯護之被告涉案。

B、律師自身涉案。例如律師自己涉嫌偷拍、洗錢、違反性自主等。

C、律師及其代理或辯護之人皆涉案,包含共犯關係,或律師犯與本案有關之湮滅證據、藏匿人犯等妨害司法罪名。

A情形,若檢方發動搜索去扣押當事人與律師秘匿特權之資料,自是不可。等於是檢方可以躺著辦案,秘匿特權蕩然無存,影響律師職業自由與當事人辯護權。這部分也都是受歐洲人權公約保障的權利。 B、C情形,律師事務所非搜索禁地。但要注意程序擔保,尤其不可以「順便」扣押無關本案的其他秘匿特權文件。






台北地院裁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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