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漂彰化人 wrote:
單一選區(市長,立委..)
至少要50%選民同意,再不然至少要超過當選票數並且同意票 > 不同意票才能罷免,
這樣比較符合民意,能夠被50%選民投下同意罷免票,證明真的是做到天怒人怨
多數選區(市議員)門檻就該降低,例如王浩宇16,292當選,81,940才能罷免,不太公平
只要超過當選的票數,並且同意票 > 不同意票就能罷免
後記 :
我反對這個時間點修法,25%是民進黨通過的,沒有立場這個時候再修改
要改也要等民進黨下台並且立院席次不過半時再改
國民黨終於醒了,對付蟾蜍就是要強硬立場
選罷法立院再闖關爆衝突!藍委占會議室2分鐘初審通過 綠委遭擋門外
個人之前發文,現在總算看到立院一讀通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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