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er wrote:
kantinger 2021-10-21 12:08 39樓
不開門難道能破門?
沒錯啊 直接破門有問題嗎?
他那個門又不是私戶內的門
破門有什麼問題?
kantinger wrote:
住戶經濟能力如果不夠
法規跟處罰能做啥?
不能做啥所以是不是才要公權力介入處理
每個縣市都有老舊住宅消防補助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降低住宅火災致人命傷亡,協助直轄市、
縣(市)政府推動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保護民眾生命安全,並
執行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作業
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低收入戶、弱勢族
群居住場所、鐵皮屋、老舊建築物、木造建築物、狹小巷弄地區建築
物、住宅式宮廟、資源回收用途之住宅、居家曾發生火災事故者等高
危險群場所或其他符合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住宅場所設置住宅用
火災警報器。
三、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由本部消防署年度消防救災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
應,其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九十九年針對住宅之建築類型與使用狀況之統
計數據,核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五層樓以下經常有人居
住場所戶數,就其所占全國戶數比率分配補助預算。
(二)離島縣依戶數比率所定執行金額太低,難見執行成效,為確保其公
共安全,考量區域之特殊性,以定額方式補助。
(三)依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按財力級次給予
不同補助比率:
1.第一級:本部消防署補助百分之五十。
2.第二級:本部消防署補助百分之六十。
3.第三級:本部消防署補助百分之七十。
4.第四級:本部消防署補助百分之八十。
5.第五級:本部消防署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四、本作業原則經費核撥規定如下:
(一)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性質為補助款,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程
序及補助額度納入預算辦理,並應專款專用。其有未完成預算程序
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規定或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附核銷相關
資料(含招標文件【含簽】、契約書、驗收紀錄【驗收文件】、發
票或收據影本、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及相關歲入、歲出預算書影本
,涉預算增減並附追加減預算書影本),報本部辦理經費核銷請款
。
五、作業分工
(一)本部應辦事項如下:
1.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額度。
2.受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經費申請及核銷案,審核並核
定補助額度,並辦理補助經費核銷工作。
3.辦理績效評核:執行成果(含整體實施裝置數、相關宣導措施、
統計資料提報時間及正確性、核銷辦理時效及資料正確性等)納
入年度消防機關評鑑項目。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事項如下:
1.補助預算及自籌預算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
2.辦理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採購招標,採購物品需為經本部消防署
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產品。
3.透過網站、張貼海報、媒體廣告等方式對外公告,鼓勵民眾申請
裝設,並指定專線電話協助解答申請案件疑義。
4.受理申請裝設:
(1)由民眾自行填寫申請表後至當地消防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表如
附件一。
(2)由消防機關、志工團體、社福機關等相關人員進行居家訪視或
主動調查找出高危險群場所後,統一造冊與施以安裝,或由訪
視人員協助訪視戶填寫申請表,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申請。
5.安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安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轄區狀況,
採購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交由民眾自行安裝、得標廠商安裝、消
防機關同仁或志工協助安裝等方式實施,其設置位置依住宅用火
災警報器設置辦法及其使用說明書實施安裝,如附件二。
6.提報執行成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
月內製作執行成果清冊,報本部消防署備查,格式如附件三。
說到底就是你政府單位沒去處理阿
兩手一攤說公區樓梯被做門無法檢查是在搞笑嗎

kantinger wrote:
住宅只用安檢理由能進(恕刪)
我家公寓就遇過消防要求進入民宅要檢查消防........問他憑甚麼法條.他說有人用室內超過500平方公尺未設消防設備來檢舉,我問他你用一隻眼睛看就好,23坪有超過500平方公尺嗎?他笑說沒有,是有人惡意檢舉.還非常故意不小心給我看了公文,說要給我看法條,卻指著上面有某姓名,後來檢舉人就..........
kantinger wrote:
門鎖能進去?
就私人的地方
破門進去的法條在哪邊?
門鎖不能進去???????????????????
警察攻堅的時候門鎖不能進去嗎?????
大哥你別再跳針了,我都貼第三次了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
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
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你知道強制兩個字的意思嗎?





再來我覺得你對那個門有所誤解,
一般消防檢查除非有被檢舉之類的,
是不會進到民宅裡的,當然你家太大的話就別說了
他那個門是設在樓梯間好嗎
別一直想把風向帶到私闖民宅好嗎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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