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個新聞很無力因為以現況看來,立法院對此都沒有修正的方向今天是一雙眼睛,明天可能是一條人命問題是,無法可管。對於有攻擊傾向的人員,因為他自己無法控制自己,不能限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是無行為能力人嗎?產生相應的傷害時監護人有連帶責任並由社會局介入,轉介精神療養院依其治療狀況,至少收治5年以上不好嗎?既可防止以精神病脫罪,又可以真正保障精神病患者的人權也可以保護社會穩定。
講這個都太遠啦,先解決恐龍家屬再說.個人親身經驗,被有精神病的表姊攻擊,怎麼攻擊?菜刀甩出來在你頭頂十公分飛過攻擊.我當時嚇到,請讀書時的老同學幫忙(嫁給醫院小開),救護車直接到我家準備送去治療結果她老爸也就是我姨丈(正牌老師)堅持他女兒沒病,誰都不准動最後醫院也沒轍,撤收這件事離現在二十多年要是當時菜刀再準一點,我也就應了二十年後一條好漢重新投胎啦!不知道法規有沒有改啦,沒有的話連現行犯送醫院都綁手綁腳講人權......談啥人道銷毀
重點是要如何建立安全機制來保護那些無力保護自己的弱小族群。當法律無法及時保護他們時,他們如何保護自己,周遭的你我如何保護他們。無法監禁所有精神病患,總可以配發電子裝置給他們戴,可以通知周圍50公尺的手機:請注意他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