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rd@ wrote:任何行為都有危險,只要有危險就一律禁止國家免責,這樣好不好啊??? 有人這樣提議嗎? 除了你, 我沒看到有人這樣掰全台灣所有的溪流都被立告示牌禁止嗎?沒有嘛, 為什麼這地方要禁止? 告示牌上寫得很清楚啊眼睛要去醫院檢查一下嗎?怪台電沒廣播, 萬一廣播時正在車上雙人運動或多人運動,然後說鼓掌聲太大沒聽到, 到時又要怎麼算啊
可能發生的事情必然會發生設備故障本來就可能發生要追究的是設備有沒有定期維護,故障時有沒有忽視而讓災害擴大但是無視風險進入溪床露營的人當然是與有過失,還是主要過失舉例:乾隆花瓶擺在路邊,路人不小心撞掉碎成一地,錯算誰的
臺灣南波萬 wrote:有人這樣提議嗎? 除(恕刪) 立牌公告禁止的範圍多大?期限多長?有設防護措施?立牌是否大家都能看見?一般人皆可理解?政府可隨意禁止人民一般行動自由?合法性?有合理關聯?僅憑一個立牌,人民就無限腦補自己限制自己的一般行動自由權,果然是極權國家人民才會有的思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