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ieri wrote:
世界各國早就通姦除罪(恕刪)
難道世界各國通姦除罪, 我國就可以通姦除罪化嗎?
借鏡外國立法例之同時,仍應考量民情風俗文化之差異各國關於通姦罪處罰規定之立法模式可分類如下:
(1)僅罰有夫之婦者:如我國暫行新刑律第 289 條、日本 1947 年以前刑法第 183 條。(2)分設夫婦處罰條件:如廢除前義大利刑法、法國刑法。
(3)平等處罰者:配偶任何一方與人通姦,均同等處罰。如我國刑法 239 條、廢除前奧地利刑法第 194 條、廢除前韓國刑法第 241 條。
有以通姦致離婚或分居為要件者,如德國舊刑法第 172 條、廢除前瑞士刑法第 214
條。
在上開處罰模式中,無論是僅處罰有夫之婦之立法例(如:日本舊刑法第 183 條),抑或對於夫婦分設處罰條件而處罰寬嚴不一之立法例(如:義大利刑法、法國刑法),上開立法方式顯然違反平等原則,是以,上開國家廢除通姦罪係有合憲性之考量。惟我國通姦罪對於男女並無處罰之差別待遇,且司法院解釋亦肯認其合
憲性,此與日本、義大利、法國等國家廢除通姦罪之背景並不相同,不能援此作為我國刑法第 239 條應予廢除之理由。又雖然目前大多數國家並無通姦罪之處罰規定,惟亦仍有維持通姦罪處罰之立法例。
外國立法例固可採為修法之重要參考,惟仍應該考量國情、文化之差異性。是以,通姦罪之存廢與否,仍應審慎考量我國社會文化及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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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擊的樵夫 wrote:
就純粹是不爽、不甘心(恕刪)
可以將通姦罪的提告人, 將提告視為復仇行為嗎?
婚姻之和諧並非僅靠法律規定維繫,但廢除通姦罪亦無法確保可以提升婚姻品質美滿的婚姻固然並非僅靠刑法第 239 條單一條文即可維護及保障,然而通姦罪之廢除是否即可提升婚姻品質、減少婚姻危機及婚外情?司法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意旨認為刑法第 239 條係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並肯認得以刑罰手段達到預防通姦、維繫婚姻之立法目的。因此在無其他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之更佳措施之前,尚不宜輕易廢除刑法第 239 條規定。
論者有認為通姦罪之存在不足以確保婚姻關係之圓滿,且認為通姦罪之追訴反而不利於婚姻之維繫。惟本罪之目的係希望藉由刑罰之預防功能及嚇阻性,使夫或妻不為通姦行為,而非希望藉由通姦罪之追訴維繫婚姻。況且本罪係告訴乃論之罪 ,是否提起告訴、及提起告訴後對於婚姻、家庭關係之影響為何,均係告訴權人所 得選擇與評估,不能認為本罪係破壞婚姻和諧之元兇,亦不應將告訴人行使告訴權之行為詮釋為「復仇行為」或「破壞婚姻」行為,蓋婚姻破壞者應係通姦行為本身 ,而非刑法處罰通姦罪或告訴人提起告訴之關係。主張通姦除罪的同時,是不是應該進一步思考,通姦除罪化能為社會或者家庭生活帶來什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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