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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下一步,賣淫合法化?

nwcs wrote:
這應該是比較合理的發展吧?

再來應該是:賣淫合法化?色情產業鏈合法化?
台灣不久之後應該會有色情櫥窗一條街。

阿童這色情博士,來得真是時候!



毒品除罪化!


台灣將變成什麼樣?
無法想像!!!!
kantinger wrote:
看那些有錢的
不都一樣嗎?

哪裡一樣 ?

請教一下 ~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大家對婚姻配偶權部分,還是很關心,我說一下個人看法:
雖人我不認為婚姻是一種權利,而是感情的私領域,但....
除罪是太過了,要達保護婚姻權,只要修正為:「 所有被告當事人必須同進同退」,應該就能防止仙人跳跟不告配偶告小三、王,的奇怪不平等現象,進而保全婚姻權。

而目前只剩民事手段,看起來似乎還有權利保全手段,但現實總是殘酷,民法就是金錢與勢力的對決,跟對錯沒太大關係,少了國家刑法當後盾,能得到公平審判的弱勢有幾希?你看看有幾個,能告得起大老闆的配偶?

雖然買春、外遇有所不同,但都是不同形式的感情外遇。
真實情境會是,酒店恩客:
老子等著看你如何蒐證?
先準備好一條妨害秘密罪等著你,讓你先關3年或罰30萬?
再準備好律師,跟你打30年官司,看我先脫產還是你先破產?

所以,我認為這不但是過猶不及,甚至是對婚姻權的一種否定,而其連帶影響,就是本樓的:會對色情或所謂外遇產業,包含特種行業跟徵信業,產生推波助瀾的作用。
nwcs wrote:
酒店恩客:
老子等著看你如何蒐證
先準備好一條妨害秘密罪等著你,讓你先關3年或罰30萬?
再準備好律師,跟你打30年官司,看我先脫產還是你先破產?


民事庭,拍到進出摩鐵、拿到曖昧簡訊截圖就成案了

這有比刑事庭要求拍到插入證據還難嗎???
nwcs wrote:
大家對婚姻配偶權部分,還是很關心,我說一下個人看法:
雖人我不認為婚姻是一種權利,而是感情的私領域,但....
除罪是太過了,要達保護婚姻權,只要修正為:「 所有被告當事人必須同進同退」,應該就能防止仙人跳跟不告配偶告小三、王,的奇怪不平等現象,進而保全婚姻權。

而目前只剩民事手段,看起來似乎還有權利保全手段,但現實總是殘酷,民法就是金錢與勢力的對決,跟對錯沒太大關係,少了國家刑法當後盾,能得到公平審判的弱勢有幾希?你看看有幾個,能告得起大老闆的配偶?

雖然買春、外遇有所不同,但都是不同形式的感情外遇。
真實情境會是,酒店恩客:
老子等著看你如何蒐證?
先準備好一條妨害秘密罪等著你,讓你先關3年或罰30萬?
再準備好律師,跟你打30年官司,看我先脫產還是你先破產?

所以,我認為這不但是過猶不及,甚至是對婚姻權的一種否定,而其連帶影響,就是本樓的:會對色情或所謂外遇產業,包含特種行業跟徵信業,產生推波助瀾的作用。

在感情的世界裡, 不被愛的那個才是小三 ~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肉體出軌不歸法官管?
嫖妓更是純肉體行為 啊?

嫖妓 ....肉體行為後 小額,馬上付款,以此計費!
通姦.....肉體行為後 鉅額,長期借貸,分期付款, 以件計費!

按此道理 肉體交易 嫖妓除罪合理啊!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民事庭,拍到進出摩鐵(恕刪)
你只要不經當事人同意看手機或跟蹤偷拍,妨害秘密罪關3年或罰30萬,你自己選一個吧?

既然是非法取得,當然不能當法庭證供。

還是有哪個外遇的會跟配偶說,我何時要去外遇,證據在這裡,你自己看,我沒意見?

另外,光取得證據只是開庭第1步,律師界的名言:證據不證據,不是你說了算,不然就不需要律師了。

現實總是殘酷,忠言往往逆耳,好好經營婚姻關係,比較實在。

phS00313 wrote:
在感情的世界裡, 不(恕刪)
既然如此,婚姻證書,就是一張廢紙而已。你這句話,其實就是酒店小姐的慣用電視台詞。
但這話一但說出口,就代表,可是,瑞凡,我回不去了!
jhon wrote:
肉體出軌不歸法官管?
嫖妓更是純肉體行為 啊?

嫖妓 ....肉體行為後 小額,馬上付款,以此計費!
通姦.....肉體行為後 鉅額,長期借貸,分期付款, 以件計費!

按此道理 肉體交易 嫖妓除罪合理啊!


感情. 肉體

傻傻地分不清楚 ~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民事庭,拍到進出摩鐵(恕刪)


那有?

那樣模糊的東西能判多少?

要不要列出來看看?
妨害秘密罪怎不除罪?

通姦無罪蒐證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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