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wcs wrote:
這應該是比較合理的發展吧?
再來應該是:賣淫合法化?色情產業鏈合法化?
台灣不久之後應該會有色情櫥窗一條街。
阿童這色情博士,來得真是時候!
毒品除罪化!
台灣將變成什麼樣?
無法想像!!!!
nwcs wrote:
酒店恩客:
老子等著看你如何蒐證
先準備好一條妨害秘密罪等著你,讓你先關3年或罰30萬?
再準備好律師,跟你打30年官司,看我先脫產還是你先破產?
nwcs wrote:
大家對婚姻配偶權部分,還是很關心,我說一下個人看法:
雖人我不認為婚姻是一種權利,而是感情的私領域,但....
除罪是太過了,要達保護婚姻權,只要修正為:「 所有被告當事人必須同進同退」,應該就能防止仙人跳跟不告配偶告小三、王,的奇怪不平等現象,進而保全婚姻權。
而目前只剩民事手段,看起來似乎還有權利保全手段,但現實總是殘酷,民法就是金錢與勢力的對決,跟對錯沒太大關係,少了國家刑法當後盾,能得到公平審判的弱勢有幾希?你看看有幾個,能告得起大老闆的配偶?
雖然買春、外遇有所不同,但都是不同形式的感情外遇。
真實情境會是,酒店恩客:
老子等著看你如何蒐證?
先準備好一條妨害秘密罪等著你,讓你先關3年或罰30萬?
再準備好律師,跟你打30年官司,看我先脫產還是你先破產?
所以,我認為這不但是過猶不及,甚至是對婚姻權的一種否定,而其連帶影響,就是本樓的:會對色情或所謂外遇產業,包含特種行業跟徵信業,產生推波助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