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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 國民年金 是人頭稅, 已經違憲。

健保應該分 兩段保, 一段基本保險(重病.慢性病), 另一段 小病醫療保險.
民眾 可依自己需求, 保 一段基本保險 或 二段都保.
小病應該自費較好
smallbeetw wrote:
股利已經在所得稅裏面(恕刪)


不就或一或嗎

本來世界各國課資本利得稅

不就那樣嗎?
建議可以申請大法官釋憲,

不過小粉紅是沒這個主導權啦。



曾 2年沒繳 健保費(收入不好), 也沒用健保卡,後來收到 一些通知 (有法院的),
感覺好像不能不繳,只能去補繳.
有種感覺 可依據 滿意度(忠誠度) 對醫院開出的健保給付,健保局可支付不同的等級.
mig33 wrote:
你想打釋憲官司你可以(恕刪)

健保表面是保險
實質上是稅
保險保費不是像健保這種算法的
健保費計算方式有沒有合理?
當然不合理
但是這是立法院通過的
沒人有辦法
3dFPSone wrote:健保, 其實是違憲。(恕刪)
 
 

違憲? 違你個大頭鬼啦

 

你媽把你生下來有沒有違憲? 吃東西要不要付錢?

 

買車買房子要不要付錢? 房子車子都在國家的土地上使用要不要付錢?

dohan8850 wrote:
健保表面是保險
實質上是稅

稅是稅
社會保險是保險 (但不是商業保險)

別說我國
連中國大陸也是這樣
https://zh.wikipedia.org/wiki/五险一金
五險一金,指中國大陸地區勞動者所享有的社會保險福利的一種通俗化稱呼,其中「五險」是指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在內的五種社會保險,「一金」是指住房公積金[1],是中國政府為保障職工權利而採取的一項基本措施。「五險一金」中的工傷保險與生育保險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2],其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繳納的四種也被稱為「四金」[3][4]。


美國也一樣有社會保險
https://kknews.cc/zh-tw/history/g5ygpkm.html
1934年,羅斯福成立了經濟保險委員會,1936年公布了社會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傷殘保險和老年配偶養老保險。經過幾年準備。在積累了一大筆基金後,於1942年付諸實施,開始支付退休金。二次大戰中沒有新的變動。50年代經濟有了很大發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醫療保險,1972年又增加了殘廢者醫療保險。經過50多年的逐步發展與健全,形成了龐大的社會保障體系。

老年法定退休保險具有強制性、貢獻性和福利性,退休和醫療保險基金有正常來源渠道,能自我調整和自我調整。其退休金的收與支是按照現收現付、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的,根據人口老齡化的預測、退休費支出的需要,不斷調整保險稅稅率,通過自我調整達到自我循環正常運轉的目的。


所以保險跟稅是不同的東西
不管共產國家(中國大陸)和資本主義國家(美國),皆是如此


中國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遣詞用字是"全民"健康保險,而不是"國民"健康保險
國文有沒有學好,什麼叫"全民"?就是指全部人民
所以憲法已經明白指出是全部人民都要參加健康保險
至於前面的"應推行"的"應",主體指的是國家(中央政府)
要嘛政府還沒準備好沒有辦,要嘛辦了就是全國人民納入
所以認為違憲而想打釋憲官司的人
先把重點放在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中的"全民"這兩個字改掉



1995年1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正式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長職稱為「總經理」。
1995年3月1日正式全面實施「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主要是國民黨執政時期規畫和推行的
某些人該不會是認為國民黨所規畫和推行的東西很爛?


dohan8850 wrote:
健保費計算方式有沒有合理?
當然不合理

對於健保,我也認為有要改進的地方
例如有些人幾乎已經是在國外定居和工作
因為收入不在我國,所以那些人只繳最低的保費
然後等生病了才回我國看病,實在很不合理
(包括從歐美回來的)
3dFPSone wrote:
健保, 其實是違憲。(恕刪)

健保的部分釋字第 472 號已經解釋過了
不認同可以再提啊
blood0819 wrote:
健保的部分釋字第 472 號已經解釋過了
不認同可以再提啊



查了一下還真有趣

http://newa293.blogspot.com/2009/05/472.html
大法官釋憲與社會保險
一.立法委員周伯倫等五十二人聲請書: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強制全體國民納保及繳費之規定有否違憲:
〔爭議之法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 明文要求所有國民必須強制納保及相關罰則規定,顯已將全民健保視為一種「國民應盡義務」,越逾憲法規定;且強制要求全體國民「投保繳費」的作法,顯有牴觸憲法及適用憲法上之爭議。
〔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

周伯倫可是民進黨的
現在有些人好像想拿民進黨以前的香來拜!?


二. 吳大法官庚協同意見書:
1.法律對人民所課予之義務,合憲與否不在於義務本身是否出自憲法規定,而係該項法律是否依憲法所定之程序產生?義務內容是否合理?與憲法之意旨是否相符?本件聲請意旨對義務之認知,顯有誤會。
2. 憲法課予國家機關某種事項之作為義務時,一般稱為憲法委託,而憲法委託又有明示委託與默分,推行全民健保可謂後者。立法者履行憲法委託之義務而制定相關法律,涉及對個人自由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單純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基於公共利益等因素考量之比例原則,具有更高之正當性,若非如此解釋則早年開始實施之「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等措施,均可能因過度侵害人民既得之財產權而違憲矣!
3.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本旨,在使全體國民均納入健保體系,至於強制納保之方式憲法增修條文 本身並未規定,立法及行政機關自有裁量之空間,並對其決策成敗負政治責任,尚非釋憲機關所能置喙。

果然大法官也認為"全民"健康保險,本旨就是指"全體國民"
認為違憲的人先把重點放在想辦法把"全民健康保險"變成"國民健康保險"吧
(把"全"這個字拿掉)
3dFPSone wrote:
健保, 其實是違憲。(恕刪)


1.健保、國民年金是保險制度不是稅賦
2.依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並未說不得課人頭稅。

所以不要自己補腦
當然如果你秀下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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