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Q wrote:禁止人民出國是違憲吧? 動員戡亂戒嚴時期,禁止黑名單出入國門是違憲現在沒有頒布特別法令就禁止人民出國,不違憲。所以,重點是執政者喜歡叫不違憲,執政者不喜歡叫違憲。政治人物是,對他越寬容,他就越敢侵害人權。不過這陣子還是別出國了
憲法第十條規範的意涵憲法第 10 條遷徙自由保障的內容為何?按字面意思,「遷徙」乃有「搬移、遷移」的意思3,而國內學者通說肯認,遷徙自由不僅指人民有自由選擇住居所之自由,亦包括人民概括享有自由行動的權利。4惟亦有學者認為,遷徙自由指移居或旅行的權利,應與人身自由的概念有所區隔,如將其理解為「行動自由」,則與人身自由概念重疊,此看法似強調「旅行」與一般行動自由的差異。5此外,遷徙自由亦包括消極的免受強迫遷徙的自由。6而大法官向來合稱居住及遷徙自由
10567886459 wrote:這裡的“法律”並不是那麼重要,不需要糾結這個這條法規即允許行政機關在面臨緊急危難的情況下可以越過民意機關,快速決策。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緊急命令是總統職權不是防疫指揮官的緊急命令是憲法等級的,不是一般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
網友說到禁止出國去疫區是合理的..只公告禁止出國確實是有些字義上的缺陷..凡事都要看行政命令出發點是否對全民有利..確實台灣已不是極權國家,有時候非常時期實施緊急行政命令也是不得已的辦法,畢竟人民自律是很難達成的..
10567886459 wrote:上過國中的都知道「避免緊急危難」不構成違法還是說在座的各位智力不如國中生? 避免緊急危難不構成違法----我想國中公民教得是刑法第24條第1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好像跟大家討論的憲法第23條不一樣。10567886459 wrote:我其實要講的不是緊急命令而是諸如「颱風天禁止人民前往海邊」等等的行政命令跟總統的緊急命令無關 災害防救法第31條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下略。這是有法律明確授權的授權命令,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合憲。回到主題:我個人認為依據釋字第443號解釋,對入出國之限制應屬層級化法律保留中的絕對法律保留。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限制出境、出海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之規定外,立法者並未授權行政機關可以限制人民出入境。末,依傳染病防治法並亦無法看到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可以限制人民出入境。
10567886459 wrote:颱風天禁止人民前往海邊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強制撤離是災害防救法明文規定,劃定警戒區域是法律明文授權禁止出國啥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