巽天風 wrote:
政府依照公投結果於民法以外立專法來規範同性婚姻..請問哪裡沒有依照公投結果??...(恕刪)
顯然 這位老兄 沒上過法學概論之類的課程
法學概論有個講法叫做"形式立法"
就是說 當有一部專法 跟另一專法內容相同(或者該說超過50% 以上相同)
是該以增修條文來進行立法 還是該以專法稱之?
多數在法律系的老師們會跟你說 這個不叫做專法 叫做增修條文
可是 很多時候 政治上的正確會讓這種法律通過
這就叫做"形式立法"
法律上這種立法只是徒增社會負擔 跟爭議
因為專法理論上是為了某些特定目的 且有別於其他既有的法條
不是為了"鑽漏洞" 或者是 給予"特權" 甚至於 僅是 敷衍用的
如果這樣的法律很多,那結果只會讓律師 有更多的機會去鑽漏洞
尤其是 當文字敘述越繁瑣時,會產生更多詭辯的空間去運作
最後 以一個極端的例子來當作形式立法的舉例
如果 今天同志婚姻的專法 只有一條: 同志婚姻權利與義務 同民法定義.
這樣 還能叫做專法嗎?這樣還能說是依照公投結果去行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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