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

絕招!!!陸委會:【香港不辦,我們來辦!】派我們的檢查官去香港抓人

dormer wrote:
洗風向難度高,有人格分裂職業傷害風險,支持1450要求加收費用。


也不難啦

反正黨給什麼

他們就貼什麼就好啦
thron wrote:
當然可以說"不"阿...繼續讓大家看笑話有什麼不好大笑自己拒絕非政治犯自首,可以當教科書了大笑
....(恕刪)


那大家就是認為我們國家的法律是一個笑話
然後還要政府尊重司法??
我是無所謂啦~~
國際笑話.正精彩上演中
瞑黨政府原本操作香港反送中
獲利多多.
結果紅共果然是綠共的祖師爺
打了隻紅帥出來給綠共告
馬上現出原形.

現在港台兩邊政府不是司法互助.是司法互推
都不想處理這隻紅帥


就看看那邊比較失分..........



哈!忘記香港特首沒直選
香港反送中的群眾 看見台灣檢調
會有什麼反應?
Deoxyribose wrote:


那大家就是認為我...(恕刪)

好慘啊⋯⋯
臺灣司法人員到香港沒有權押人,
是派兩個阿呆去監獄門口罰站嗎?
人家打算1個月後來投案,
那請問那兩個被派去帶人的!
到底要滿臉豆花回來?
還是當個二百五漫無時間的等他搭機來臺灣自首呢?
Deoxyribose wrote:
那大家就是認為我們國...(恕刪)

法律不是笑話阿,會變成笑話不就是政府不尊重司法硬要獲取政治利益?如果有本事就談下所謂的國對國司法互助協議就算了,我還真要拍拍手(之前全都是代表處),結果呢?各種荒腔走板的演出.

一堆中央官員發言連香港是屬地主義都不清楚....這案子的判決書上早就寫了不能指控謀殺的原因,不翻對方刑法也至少把判決書看完.

還代港府宣稱有管轄權,指導港政府動作....香港政府是台灣底下單位?這是要指控對方政府對他們自己的法律不熟悉?還是對香港的法官判決有異議對面早就為審判完了,結果中央發言還當立法院講幹話隨便說?

沒本事,大家裝傻發簽證讓他來台,入境逮捕一下子就結束的事件自己要搞大還暴露準備不足.我是看笑話阿,看政府鬧笑話
ohmoto_tw wrote:
你看看,我們有跟香港要求要押解人犯回來,是香港不同意的喔!..(恕刪)


內政部的說法是很怪的,在沒有簽訂正式協定下,我國制服警察進入香港執法,對方一定不會同意。事實上任何國家都不會同意。

兇嫌以香港法律而言是無罪的狀態,台灣警察高調到香港押人回台,在國際法上變成了政府參與的綁架事件。政府高官究竟有沒有基本上法律概念?當然有,這就是台灣這群律師政客惡毒之處,用民粹宣傳手法誤導民眾。

蔡政府不採實務做法低調雙方協調執行細節,反而是高調放話,基本還是著重在國內政治效應。現在香港官方怕被台灣出拐子,也跟著高調透過媒體放話,這樣下去,很可能是以長期的港台關係崩壞為蔡政府玩政治的代價。
炒麵就是要加東泉 wrote:
好慘啊⋯⋯臺灣司法人...(恕刪)


派人去公費旅遊
1450被打臉痛不痛啊 笑死人了 真的是菜包加膿包

ebola01 wrote:
這招很棒就是要逼香港...(恕刪)
新聞稿指出,指出香港是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針對「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且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重申,經謹慎和全面地考慮警方的調查及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律政司表示,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嚴謹地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地作出,並只會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絕對不會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

再者,若疑犯在香港被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他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看看人家香港律政司發出的新聞稿,在看看最近法務部蔡大部長的言論
論理說明的能力真的有種被比下去的感覺
  • 1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2)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